仲裁中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

来源:济南仲裁

文章摘要
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防止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而设立的一种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财产保全制度是为了防止仲裁裁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而设立的一种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有可能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所谓“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指当事人一方擅自将争议的标的或物转移、隐匿、毁损、出卖、挥霍等以逃避履行义务为目的的恶意行为。所谓“其他原因”,主要是指与标的物本身性质有关的客观方面的原因,比如标的物易腐烂、变质,不易长期保存,需要拍卖或者变卖后保存价款。仲裁的财产保全,是在当事人申请后,由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需要保全的财产内容;对财产采取保全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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