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文章主要探讨了公司自行清算相关问题,包括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之辨析,自行清算的基本流程及期限,国有企业自行清算的特殊规定等内容。本篇文章则主要对强制清算相关实务问题展开研究。与自行清算相对,强制清算是指在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或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情形下,经债权人、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一、强制清算的基本流程及期限
根据《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的规定,强制清算的基本流程及期限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法院立案庭收到申请后立案,并移送审判庭——审判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一般应当召开听证会,被申请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利害关系人可以参加听证会;对于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经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其对书面审查方式无异议的,也可决定不召开听证会,而采用书面方式进行审查——审判庭在听证会召开之日或者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依法作出是否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裁定——审判庭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后指定清算组成员——清算组开展清算工作——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并报法院确认后,法院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详见文末的基本流程图)
(一)强制清算申请的受理
1、裁定是否受理的期限
根据《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第13条的规定,深圳市内强制清算案件裁定是否受理的审理期限为收到强制清算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但听证期间和申请人补充、更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该期限。因此,实践中可能因为听证环节用时较长,导致审理时间从1个月到3个月不等。
2、裁定受理与不受理的法定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一)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二)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三)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3条规定:“被申请人就申请人对其是否享有债权或者股权,或者对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应不予受理。申请人可就有关争议单独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予以确认后,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强制清算申请。但对上述异议事项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以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从正面来讲,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的法定理由为:(1)申请人适格,包括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和其他利害关系人;(2)无法正常自行清算,包括公司逾期未成立清算组,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从反面来讲,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强制清算的法定理由为:(1)申请人是否适格存疑,包括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或股权存疑;(2)被申请人是否发生解散事由存疑,但已有生效法律文书予以确认及发生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解散事由有明确、充分证据的除外。因此,如果公司正在进行股东资格确认之诉,该名股东提起的强制清算申请将不被受理;如果公司虽处于僵局状态但尚未解散的,当事人应先行提起司法强制解散之诉,而不能直接申请强制清算。
除上述法定理由外,被申请人能否提出其他异议理由阻碍强制清算申请的受理,例如在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而解散的情况下,一方股东愿意收购另一方股东的股权使得公司能够继续存续下去;或者公司为国有企业,其财产状况较为复杂,难以处置,可能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及清算程序无法终结。笔者认为存在一定难度,但被申请人可以进行尝试。
(二)指定清算组成员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强制清算程序中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1)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3)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而且愿意参加清算的,人民法院可优先考虑指定上述人员组成清算组;上述人员不能、不愿进行清算,或者由其负责清算不利于清算依法进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人民法院中介机构管理人名册》和《人民法院个人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也可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共同组成清算组。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组成清算组,或者担任清算组成员的,应当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审理规程》第15条规定,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申请后,应当参照本院《破产案件管理人分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清算组成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愿意参加清算且有利于清算工作的,可以指定其为清算组成员。
根据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强制清算的清算组一般由法院从管理人名册中随机指定,公司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愿意参加清算且有利于清算工作的,也可以指定其为清算组成员。
(三)强制清算申请的撤回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8条规定,强制清算申请可在以下情形中撤回:(1)在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之前,申请人可依法撤回强制清算申请。(2)在法院裁定受理强制清算之后:①如因营业期限届满或约定解散事由出现,或股东会会议自愿解散的,可在清算组对股东进行剩余财产分配前,申请人可以以修改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公司继续存续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清算申请。②如因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或被法院判决强制解散的,不得申请撤回,但申请人有证据证明相关行政决定被撤销,或法院作出解散判决后当事人又达成公司存续和解协议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在强制清算程序过程中,申请人都是有机会撤回申请的,被申请人都是有机会继续存续下去的。
二、强制清算程序中的资产处置问题
在强制清算程序中,资产处置是一个重要阶段,在本节中,笔者结合自身实务经验,选取了其中两个难点问题与大家共同探讨,包括绿本房产和红本到期房产的处置,以及国有资产的处置。
(一)绿本房产和红本到期房产的处置
红本房产和绿本房产是深圳市对房产的划分,根据《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关于颁发新<房地产证>的通知》,《房地产证》采用红皮及绿皮两种版本,红皮本记载市场商品房地产,绿皮本记载非市场商品房地产。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颁发绿皮《房地产证》:(1)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2)在行政划拨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3)通过协议方式并按协议地价标准支付地价款的土地使用权(以协议方式按市场地价标准支付地价款的除外);(4)在缴付协议地价款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5)获得减免地价的土地使用权;(6)在减免地价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地产;(7)准成本商品房;(8)按“房改”取得的全成本(建筑费用加室外工程配套费用)商品房;(9)微利商品住宅;(10)农村居民私人住宅;(11)房地产登记机关确认的其它非市场商品房地产。
1、绿本到期房产和红本到期房产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深圳市到期房地产续期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到期房地产不办理续期手续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原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消灭,其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适用本规定的到期房地产,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建造成本折旧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理论上,绿本和红本到期房产如未办理续期手续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其土地使用权应由国家无偿收回,地上建筑物按建造成本折旧补偿。但据笔者了解,实践中,除政府对到期房产所在片区进行改造外,深圳市国土部门目前尚无主动收回的案例,而是由权利人继续使用,如权利人自行转让亦可转让但不能办理过户手续。从法律上说,即使土地使用权到期,但地上建筑物的权利仍然归属权利人,只要国土部门没有收回,不动产权利证书仍然有效,所有权人仍对地上建筑物拥有物权。
因此,以深圳为例,如果被申请人进入强制清算程序,对于其名下已到期且不能续期的绿本和红本房产,法院一般会咨询国土部门的意见,可能存在以下几种处理的可能性:
第一,法院致函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回复应该依法收回,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已到期政府应收回,仅对地上建筑物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法院致函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回复不能续期、不能拍卖或不予正面回复,根据实践经验法院多数情况下不会进行拍卖,那么清算过程可能因此导致无法继续进行,但不影响清算组对其他财产的处置和分配。
第三,法院致函国土部门,国土部门回复不能续期、不能拍卖或不予正面回复,法院仍决定按照房产的自然现状继续拍卖,如确实存在潜在的购买方,拍卖的价格也是远远低于市场价。
2、绿本未到期房产
对于未到期的农村私宅绿本房产,经检索,实践中有较多进行拍卖的案例。如果无法过户,在竞买公告中法院会予以备注。
对于未到期的工业楼宇绿本房产,根据《深圳市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转让管理办法》第7条的规定:“用地批准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不得分割转让或者未明确可以分割转让的工业楼宇及配套用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分割转让:(一)因企业破产清算必须分割转让的;(二)因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必须分割转让的;(三)法律、法规、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情形。按照前款规定进行转移登记后的工业楼宇或者配套用房,按照本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转移登记后仍不得转让;按照本办法规定仅能整体转让的,应以转移登记的全部为单位进行整体转让。”在企业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可办理转移登记。如果实践中被申请人涉及此情形,建议进一步向国土部门核实能否进行拍卖以及能否办理过户。
(二)国有资产的处置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第47条的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在进行清算时,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同时,由于清算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交易达到一定金额的还应当履行评估程序和进场交易程序。《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条规定:“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因此,在强制清算程序中处置国有资产,原则上亦应进场交易,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应采用公开竞价的方式。
三、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与转换
(一)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区别
与强制清算相比,破产清算适用于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由于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不同,两种程序的侧重点也不一样,强制清算程序以利益均衡保护为原则,既要处理公司债务问题,也要处理股东对剩余财产的分配;破产清算程序则侧重于处理公司债务问题,以公平为原则,保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由于强制清算程序的法律规定较为单薄,很多时候都会“准用”或“参考”破产清算程序相关规则。二者的具体区别详见下表:

(二)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转换
1、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相关规定
《公司法》第187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企业破产法》第7条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权人对债务清偿方案不予确认或者人民法院不予认可的,清算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2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中,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除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并清偿债务的外,应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和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7条规定:“债务人同时符合破产清算条件和强制清算条件的,应当及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公平保护。债权人对符合破产清算条件的债务人提起公司强制清算申请,经人民法院释明,债权人仍然坚持申请对债务人强制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的流程
根据上述规定,当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清算程序发生竞合时,即公司既符合强制清算的条件,也符合破产清算的条件时,优先适用破产清算程序;对于已经进入强制清算程序的,应当向破产清算程序转换。因为法律赋予了清算组申请义务,所以实践中“清转破”的申请主体多为清算组,由债权人进行申请的情形较少。清算组提出申请后,法院经审核先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再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审查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决定是否受理破产清算申请。破产清算申请受理后,法院通常会指定原强制清算程序中担任清算组成员的中介机构继续担任破产管理人。
3、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中存在的问题
从主观层面,债权人出于最大程序受偿的目的,往往希望能够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直接追究股东等清算义务人的责任,而不愿意转换为破产清算程序。从客观层面,现有法律规定主要针对的是强制清算程序的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而对于启动后两种程序中具体事项的衔接,目前尚缺乏细致的规定。基于上述原因,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程序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对此,法律或司法需要作出进一步的回应,综合考虑各方的利益平衡,并就具体事项的衔接给出操作指引。
(流程图来源于“重庆破产法庭”)
公司法人终止实务系列研究 公司清算篇之二 ——公司强制清算实务研究
作者:谢烨蔓 宁新波来源:大成深圳办公室

上一篇文章主要探讨了公司自行清算相关问题,包括清算义务人与清算人之辨析,自行清算的基本流程及期限,国有企业自行清算的特殊规定等内容。本篇文章则主要对强制清算相关实务问题展开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