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篇内容通过总结裁判观点及司法实务,从竞业限制纠纷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角度出发,对用人单位搜集、整理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证据材料进行讲解。以期当用人单位面对该类纠纷时,能够向仲裁庭、法庭提供合法、恰当的证据,进而达到提起竞业限制纠纷仲裁、诉讼的目的。
在仲裁、诉讼中,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用人单位若主张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义务的,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若没有证据或是证据不足以证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用人单位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故而,竞业限制纠纷中,用人单位在提起仲裁、诉讼前,收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证据材料尤为重要,证据的充足与否可以说直接决定了案件的走向及成败。
在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从竞业限制人员范围、竞业限制内容、竞业限制地域三个基础要素出发,用人单位需要证明:
(1)该劳动者入职有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
(2)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1)收集劳动者入职有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的证据材料
常见的证据材料如下:
①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
②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记录;
③新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记录;
④新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记录;
⑤新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制作的名片、网络推广简介;
⑥劳动者以新用人单位代理人或受托人名义签订的业务合同;
⑦对外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劳动者作为新用人单位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
⑧劳动者个人的社交媒体;
⑨其他劳动者入职有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证据。
上述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劳动者已经与新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
(2)收集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证据材料
实践中,基于个案的情况并不一致,所以如何判断新用人单位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竞争关系,往往会成为案件争议的核心焦点之一。
原用人单位可以从以下因素加以考量,并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①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对于竞业限制内容已经通过列举+兜底的形式进行了约定,列举了具有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名称。
②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工商登记信息对比、实际经营业务对比,共同供应商或客户的证言等。
本人之前代理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件中,有的当事人乐于从两个用人单位的经营范围是否重叠,来确认两个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竞争关系。
实际上,仅凭该事实不足以证明双方实际经营业务存在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经营范围的重叠也并非是认定存在竞争关系的唯一因素。
对于原用人单位的举证,一方面,需要结合新用人单位实际开展的业务、业务经营的实际情况、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从事的工作岗位等情况。
另一方面,还应结合原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存在的共同供应商、客户证言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基于此,用人单位在进行证据材料组织时,应侧重对其与新用人单位在实际经营业务中存在重合的相关证据进行举证。
③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位官方网站、宣传资料、招投标资料等方面,存在实际经营业务上的重合。
④原用人单位与新用人单所属的主管机关或是行业协会发布的涉及两用人单位的业务介绍、行业分析报告等材料。
⑤其他已经被两用人单位公开、公众所知晓的事实,该事实能够证实两用人单位存在竞争关系的证据。
也有用人单位通过录像、邮寄快递、点外卖、猎头公司调查等途径去收集、整理相关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证据材料,但这些途径仍存在一定的违法风险、证据证明力方面的风险。
在对劳动者进行竞业限制违约调查时,应坚持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这一事实出发。
禁止在自行调查过程中侵犯到劳动者的个人隐私或是侵犯劳动者非竞业限制违约范围的其他合法权利。
在仲裁、诉讼中,若基于相应的法律风险考量,建议用人单位在掌握基础的相关证据或事实情况下,可以申请仲裁机构、法院调查取证。
亦可以由法院向代理律师开具调查令或是由法院直接调查取证,对相关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证据进行收集、固定。
用人单位如何收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的证据材料?
作者:张岳昆来源:律师哥

前言 本篇内容通过总结裁判观点及司法实务,从竞业限制纠纷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角度出发,对用人单位搜集、整理劳动者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证据材料进行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