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城镇建设速度加快,不少年轻人走出农村,到城市安家落户。如果子女是城市户口,而父母还是农村户口,且在农村享有宅基地,那么城市户口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使用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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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例介绍
案例1 (2020)浙0203民初9571号 杨某1与杨某2继承纠纷案
杨某1与杨某2为同胞兄弟,与两被继承人杨某琪、李某英分别为父子、母子关系,被继承人杨某琪、李某英的遗产包括土地证号分别为鄞(宅)集用(2002)字第10-2033号和鄞(宅)集用(2002)字第10-2043号的房屋。两被继承人曾订立自书遗嘱一份,前述房屋归兄弟共有,各为一半份额。杨某1就遗产分割问题与杨某2进行协商,因协商不成产生纠纷,为此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杨某1、杨某2均为第一顺序合法继承人,被继承人杨某琪、李某英生前对涉案房屋有自书遗嘱,该自书遗嘱系俩被继承人在生前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合法有效。对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国家自然资源部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的第六点中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所以本案应对涉案房屋进行分割继承。
案例2 (2021)京03民终16414号田某1与田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案
田某6与高某为夫妻,二人生育四个子女,分别是田某1、田某2、田某3、田某4,田某6与高某均已去世。田某5系田某1之女,田某1为城镇户籍。涉案宅院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中户主为高某,2019年田某1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将田某2、田某3、田某4、田某5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其拆迁补偿款和置换宅基地权益折价款。在诉讼过程中,田某1因宅基地置换尚未落实,撤回了关于置换宅基地权益折价款的诉讼请求,在该项补偿款发放后,田某1再次要求对该笔费用进行继承分割。
法院认为,根据自然资源部相关意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但是此意见系根据房地一体原则,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在本案中,房屋被拆迁单位拆除,不存在房地一体的问题,田某1主张宅基地置换补偿折价款,但是其并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主张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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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律依据及相关答复
《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国家自然资源部于2020年9月9日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第六条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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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观点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因与特定社会身份相关,具有专属性,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取得。
关于城镇户籍子女能否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应分为两种情况:
(一)若宅基地上未建有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单独继承。
(二)若宅基地上已经建有房屋,该房屋属于村民所有,法律并未限制地上房屋的继承。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基于“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也随之发生继承,城市户口子女因继承农村房屋而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