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实施首月观察:实务困境、制度博弈与监管冲突
前言 2026年5月24日,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 (以下简称《董秘规则》)正式施行。该规则是我国资本市场首部专门针对董秘的系统性监管规则,填补了董秘监管的制度空白。笔者根据客户的需求和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董秘”),制作了一篇解读未能满足日益出现问题的需要,这一个月来,已有30余家公司发布董秘辞任公告并由董事长代行董秘职务。 然而实施首月,诸多困境、冲突与博弈,A股市场呈现董秘辞职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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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26年5月24日,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 (以下简称《董秘规则》)正式施行。该规则是我国资本市场首部专门针对董秘的系统性监管规则,填补了董秘监管的制度空白。笔者根据客户的需求和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董秘”),制作了一篇解读未能满足日益出现问题的需要,这一个月来,已有30余家公司发布董秘辞任公告并由董事长代行董秘职务。 然而实施首月,诸多困境、冲突与博弈,A股市场呈现董秘辞职潮
引言:在上市公司治理实践中,股东会对董事会提交的议案作出否定性决议后,董事会能否将相同或类似议案再次提交股东会审议,是一个长期存在但尚未得到明确回答的法律问题。2026年上半年,华锦股份、新开源、铜陵有色、世运电路等多起案例先后发生,再次凸显制度空白。现行 《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虽未明文禁止被否决议案的再次提交,但也未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引,由此引发实务中的诸多争议。本文试图在
新 《公司法》 确立了“董事会中心主义”,主要体现在董事会职权获得了扩张(如董事会获得了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决策权)、董事会义务及责任被加重(如董事成为了清算义务人、董事会需要负责核查股东的出资情况)、董事会不再单纯对股东会负责等。因此,本文将借着新 《公司法》 的次等变化,对“董事会中心主义”进行简单介绍。 一、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发展历程 1、股东会中心主义产生的背景 西方国家资本
北京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办法 第二十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单位应当及时研究,并以书面形式答复工会。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理由通知本单位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应当通知上一级工会。 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的,应当及时提出改正意见或者建议;工会要求重新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
引言:近日,因丧失董事会控制权而黯然离场的lululemon创始人奇普·威尔逊(Chip Wilson),在沉寂十余年后,再度向董事会发起"反扑"。这场跨越十年的控制权博弈,深刻揭示了一个常被忽视的公司法命题:股东会与董事会,并非铁板一块的"内部自治共同体",而是两个权力边界各异、利益取向可能截然相悖的独立决策机构。 股东会固然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享有选举董事的核心权力;然而,董事一经选任,即取
一、前言 2026年初,中国证监会发布了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董秘监管规则》”)及其起草说明。此举标志着我国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关键少数”之一——董事会秘书(以下简称“董秘”)的监管将迈入一个全新的、更为精细化和体系化的阶段。作为资本市场的“守门人”与公司治理的“枢纽”,董秘在信息披露、合规运作及内外沟通中扮演着无可替代的角色。然而,实践中董秘职责边界不清、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6年5月1日正式施行。本次修订在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基本原则的基础上,结合北京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特别是平台经济等新就业形态的特点,对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工会组建与运作、民主管理程序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更为具体和严格的规定。作为服务多家用人单位的法律顾问,我们特此对本《办法》的核心变化进行梳理,并就用人单
当你就是公司,公司就是你,那些繁琐的会议还要走吗? 张老板是公司唯一的股东。最近公司要增资,他下意识让秘书安排“股东会”,却被法务拦住:“老板,咱们是一人公司,法律压根没让设股东会,您自己签字就行。” 这个场景让很多一人公司的老板困惑:一个人开的公司,股东会到底要不要开?不开的话,重要决定怎么做才合法? 01 法律的明确回答:一人公司不设股东会 先说结论,斩钉截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需要,也不应该
案例引入: A公司是由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有董事会及一名监事甲。 2025年7月24日,A公司的监事甲作为召集人向B公司发出《临时股东会通知》,载明:定于7月28日召开A公司临时股东会。 2025年7月26日,B公司收到《临时股东会通知》。 2025年7月28日,临时股东会召开,公司副董事长乙(同时也是C公司代表)作为主持人参会,D公司、E公司代表参会,并于当日
案例引入: A公司是由B公司、C公司、D公司、E公司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有董事会及一名监事甲。 2025年7月24日,A公司的监事甲作为召集人向B公司发出《临时股东会通知》,载明:定于7月28日召开A公司临时股东会。 2025年7月26日,B公司收到《临时股东会通知》。 2025年7月28日,临时股东会召开,公司副董事长乙(同时也是C公司代表)作为主持人参会,D公司、E公司代表参会,并于当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