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确立了“董事会中心主义”,主要体现在董事会职权获得了扩张(如董事会获得了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决策权)、董事会义务及责任被加重(如董事成为了清算义务人、董事会需要负责核查股东的出资情况)、董事会不再单纯对股东会负责等。因此,本文将借着新《公司法》的次等变化,对“董事会中心主义”进行简单介绍。
一、股东会中心主义到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发展历程
1、股东会中心主义产生的背景
西方国家资本主义早期阶段,人们普遍崇拜资本,由此确立的“资本基本主义”在公司上的体现就是“股东本位主义”,即公司被视为由股东投资产生并为股东赚钱的“工具”。此外,当时的股份公司还处于“幼年时期”,因此公司规模较小,股东人数不多,业务相对简单,所以进入19世纪后,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也被确立下来。
2、股东会中心主义的具体内涵
在股东会中心主义的理论下,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公司的一切权利属于股东,股东对公司不仅享有控制管理权,而且享有剩余财产的索取权。股东权是公司权力配置的基础,由于公司的权力来源于股东,因此,公司的重大事务由股东当家做主,实行股东民主管理就必然成为制度上的选择。
股东民主的实质在于行使公司权力,因此早期的公司属于股东绝对主权主义形态,股东大会至高无上,同时也是汇总股东意见、决定公司意志的最高万能机关,而董事会的权限只是来源股东大会的授权。(二战以前,日本就是采取股东绝对主权主义形态的典型代表。)
股东绝对主权主义要求公司治理结构内的权力配置以股东大会为权力中心。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它除了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事项作出决定外,还可以对公司经营范围内的任何事项作出决定。
股东大会拥有广泛的决议权,包括公司事务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以及是否由股东大会决议取决于股东大会自行决定等权利。有学者认为,公司的一切事务,除股东之固有权,只要不违背公司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超越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范围,股东大会都有权做出决议。
公司法上依照“委任理论”来处理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关系,董事会是股东大会的代表或代理人,受股东大会的委托管理公司业务,居于股东大会之下,完全依附于股东大会。
3、市场变化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公司的发展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变化:
(1)公司规模巨型化
公司资本不断扩张,公司股权高度分散,一方面使得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大会变得庞大而笨拙,召开股东大会成本很高且效率较低,处于高度分散的成千上万的股东很难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实施统一有效的控制。另一方面,作为公司非常设机构的股东大会召开难度大、程序繁琐复杂、决策缓慢,对于千变万化的市场行情适应能力差,容易错失良机。
(2)公司股东社会化
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其股权结构逐渐被稀释,单个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对整个公司决策机构的影响力不可避免的下降;股票的发行和上市,致使公司的股东人数越愈庞大及社会化。
由于股东身份极其复杂,股东能力参差不齐,使得绝大多数股东缺乏经营公司所需要的知识与经验。即使某些股东愿意主动承担及履行监督和控制的职责,但是由于其所持股份在公司资本中所占比例微乎其微,即便是其想关心公司的经营运作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在这种情况下,致使大多数股东缺乏经营公司的兴趣,极易形成“搭便车”的心理(搭便车:假设某些股东通过对管理层尽心尽力的监督,让公司的业绩得到改善,其行为的最大受益者往往是公司而非股东本身,股东所能得到的收益只是公司业绩改善后引起股价上涨而获得的间接投资收益。而这种收益,实际上每个股东,无论他是否投入精力进行监督,皆可获得。搭便车现象即每个股东更倾向于等待别人采取行动并从中坐享其成,而缺乏亲自进行监督的动机。股东在公司治理中常常表现出一种“理性的冷漠”,即大多数股东认为花费大量时间和财力试图改变无效率的经营方针并无太大意义,因为所付出的成本要高于投资本身所得到的回报。因此,股东采取联合的行为往往非常困难。)
此外,由于资本市场的发达,股份的快速流通,使得多数中小股东更愿意获取眼前的确定的利益,而非长远的不确定的利益。
因此,“股东大会”实际上已不是全体股东的会议,而只是一小部分股东的“股东代表会议”,这就使股东大会的决策能力大大弱化。
(3)公司理论创新化
随着公司制企业的不断发展,所有权与经营权日益分离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与此同时,公司理论也随着公司实践不断突破和有所创新。早期被理论界崇尚的“委任理论”也出现明显让位于“有机体理论”的势头,而“有机体理论”的核心思想就是把公司看成一个有机整体,主张公司机构的权力是国家法律直接授予的,并非来自股东大会的委托。依照“有机体理论”,董事会就从对股东大会的依附中解脱出来了。
4、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出现
当公众公司股权十分分散,所有人积极参加决策管理的方式就并不是最佳的了,因此在任何一个规模较大的企业里实行高度的民主决策机制都会遇到难以想象的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直接民主就不得不让位于代表制的管理体制。于是,权力就从股东转移到其名义上的代表——董事会手里,正是由于股东大会式的直接民主带有内在的缺陷,为了使公司经营管理快捷、高效,顺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现代世界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中,权力配置的中心大多已经变化为董事会,同时国家的立法也均从股东绝对主权主义转向董事会中心主义。
二、董事会中心主义
1、理论基础
(1)“合同束”理论
该理论认为,公司只是一系列“合同的联结”,公司的众多参与者如股东、管理人员、一般员工等,通过与“公司”订立各个书面或非书面的合同,彼此之间构成一种必要的联系,并以“公司”的名义和形式进行商业活动。处在“合同束”中心的并非“公司”这个法律拟制的实体,而是董事会,公司法往往赋予董事会管理公司事务的大部分权力,使其成为公司决策机制中的关键机关。公司大多数重要方针和决定皆由董事会独立作出,或由其授权经理依适当权限进行,而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干涉受到很大限制。因此,依照“合同束”理论,决定公司是否与特定对象订立合同的机关是董事会。董事会是组成“合同联结”的中心,它以“公司”的名义行动,雇佣专业管理人员以获得必要的人力资源,通过出售企业股票与债券以获得充足的金融资本,将商业活动中的众多参与者以合同的方式联系到一块。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董事并非股东的代理人,而更应被看作是一个联结公司参与者的独立纽带。以此为基础,“董事会中心主义”强调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所发挥的核心作用,并认为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发展应将重点放在董事会的改革。
(2)“社会责任”理论
该理论主张公司对其雇员、消费者和公众负有社会责任,即股东只是公司利益相关者之一种,它以外的雇员、消费者、客户、当地社区乃至影响公司和受公司影响的社会公众都分别与公司存在着某种利害关系,亦是公司的利害相关者,没有这些利益相关者及其在公司中的利益,作为组织的公司将违法存续。公司正是所有利害相关者围绕权益获取和保护的合作博弈所形成的契约组织。因此,实现公司该种社会责任的最佳利益相关者,不应该是容易形成自身利益至上观念的股东会,而是更可能通过运营公司而同时保护员工利益、消费者需求、环境保护等多元利益的机构,也就是董事会。
2、含义
公司的日常运营由董事会实施,或在其指导下实施,股东只就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从而事实上形成了股东和经营层之间的权利分野。法律把日常的决断权配置给公司的经营者,并排除股东的干涉,若股东需要保留日常一般经营事项的决定权,除非章程有相反的规定,或者通过绝对多数特别决议的方式才能实现。
具体而言,董事会中心主义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只授权股东大会行使决策权,而且只能就法律明确规定的事项行使表决权,明定事项之外的其余权利则全部由董事会行使。
日本《商法典》第130条之10条规定:“股东全会以本法及章程所定事项为限,可作出决定。”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02条规定:“公司业务之执行,由董事会决定之,除本法或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决定之事项外,均得由董事会决议行之。”
(2)提升和强化董事会的地位,董事会不仅享有代表公司、领导公司的权力,而且还享有法律或章程未明确授予股东大会的剩余权力。
3、为何推崇董事会中心主义
(1)客观要求
公司发展出现了一系列新变化,直接民主让位于代表制管理体制具有必要性。
(2)主观优势
董事会中心主义具有效率化和专业化的优势
①专业化。资本的流动与选择导致了专业经理人阶层的产生,他们具备现代化的企业经营和管理技能,能够比普通股东更好地从事公司经营事务。同时,公司内部的知识积累等特殊智力资本资源是公司获得超额利益的关键。物质资本所有者以所有权的形式对公司的投入虽然是获取利润的一个因素,但专业经理人作为一个知识集合体,它通过知识积累过程获得新知识融入到公司之中,形成公司法人发展的主导力量。
②效率化。董事会作为公司常设的专门机构,显然在运作效率上要高于不确定性和流动性极强的股东团体。同时,在股东会中心主义的直接民主模式下,各种股东利益交织、对抗,难以形成高效的决策。而董事会中心主义的间接代表制下,可以维护专业管理人员的权威性,降低决策程序本身的成本,同时可以防止无效率和有偏见的决策。
在理论上,公司为股东所创设,股东承担公司经营的风险和责任,因而享有管理公司事务的一切权力实属天经地义。但是,让一部运转不便的机器来承担日常管理工作,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可见,传统意义上的所有者直接管理企业的治理方式只能适用于古典企业;对于现代企业来说,高度专业化的经营要求与极度分散化的股东形成了决策上的逻辑对抗,多数股东一方面缺乏经营管理的技能,另一方面又不太关心企业的经营,如果由全体股东构成的股东大会执行公司的业务,那么,在其效率性、机动性和能力上都会出现很多问题。所以,公司的业务执行不得不委托给股东以外的专门的经营机关。
4、董事会中心主义下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地位
董事会中心主义和股东会中心主义都只是相对的说法,强调的是股东会和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对比状况,任何一种提法都没有否认另一方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和作用。
董事会中心主义只是强调公司权力重心向董事会转移,并不否认股东会对公司重大事项保留的最终决策权,关键是需要寻求董事会经营自主权与股东权益保护之间的平衡。
股东会和董事会固有权限之外出现了一个权力的空间,在这个空间,股东会和董事会分别拥有多大的权限,没有一个定量,而是一个变量,可变因素在于章程的规定。而在我国目前,章程由股东会制定或修改,因此在这个变量中仍然由股东大会掌握主动权。
三、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异化
公司制度的发展,促使公司管理体制由股东直接民主制让位于代表制,公司制度从股东大会中心主义阶段发展到董事会中心主义阶段。但是在董事会中心主义阶段,公司权力也同时发生异化现象,导致公司利益受到侵害:
1.代理成本增加
公司的控制权掌握在不持有公司股份或者仅持有极少股份的公司经营管理者的手中,公司利益的大小与其自身利益没有太大的关系,因此经营者掌握公司控制权,就有可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偏离公司利益最大化的目标,造成董事会滥用权力,追求自身利益从而侵害股东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
2.董事被大股东控制
在一股独大的情况下,董事会的成员主要由大股东决定,董事的选任与罢免由大股东把持,董事的选择主要体现大股东的意愿。尽管表面上,董事会才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关,但在实际上控股股东的独断决策取代了董事会的集体决策。
3.经营者内部人控制
现代公司治理中,董事会天然的形成了对公司经理的约束,但是事实上董事会垄断公司权力的局面可能会发生改变,主要体现在公司经理受到的董事会约束日益减少。经理权力广泛化必将引起董事会的形骸化。以我国为例,由于深受厂长负责制的传统企业领导体制的影响,在上市公司中,经理拥有的实际权力远远大于法律赋予的权力,甚至僭越董事会的职权。我国公司法赋予经理广泛的法定的职权以对抗董事会,董事会的职权容易被架空。
4.董事自身缺陷
董事对公司经营信息的掌握不完全、不对称,难以对公司经营决策作出客观判断。董事尤其是非执行董事难以对公司事务投入较多的时间和精力,对公司情况不了解,客观上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
5.交叉董事及董事兼职过多
这种现象的直接后果是,公司之间形成了盘根错节的复杂的关系网,各公司之间实质上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各自在对方董事会上互相支持、互相信任,而不是互相监督,从而使董事会的监控机制丧失殆尽,因此有的专家认为交叉董事是万恶之源。
6.激励不兼容
在公司治理的现实中,对董事的激励不足和过度激励往往并存。如果董事的报酬偏低,则无法调动其积极性;如果过高,又会出现“吃得过饱的人,反而懒散”的现象。
以上就是董事会中心主义的发展历程、内涵解释及异化,鉴于董事会中心主义的确立是新公司法的一大亮点,其在实践以及应用中也有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笔者将在后续的文章中继续进行论述。
“董事会中心主义”简介(上)——发展历程、内涵解释及异化
作者:韦杏珊来源:孚道律师

新《公司法》确立了“董事会中心主义”,主要体现在董事会职权获得了扩张(如董事会获得了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决策权)、董事会义务及责任被加重(如董事成为了清算义务人、董事会需要负责核查股东的出资情况)、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