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僵局的法律破壁:债权人向一人公司股东追责的“四重穿透路径”
摘要:执行程序中被执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陷入僵局,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困境。当被执行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债权人可借助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申请追加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背景下,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违法减资补充赔偿责任和违法清算赔偿责任,为债权人提供了“四重穿透路径”。本文以一则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执行异议案件为分析样本,系统梳理在执行僵局中向一人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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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执行程序中被执行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而陷入僵局,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困境。当被执行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时,债权人可借助一人公司财产混同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申请追加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背景下,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违法减资补充赔偿责任和违法清算赔偿责任,为债权人提供了“四重穿透路径”。本文以一则建设工程实际施工人执行异议案件为分析样本,系统梳理在执行僵局中向一人公司股东
财产保全将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具有很强的限制性,必然会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生活产生影响。因审查保全申请时无需征求被申请人的意见,为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文将结合实务经验及相关规定,介绍财产保全担保的要求、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反担保解除保全等内容。 一、财产保全担保法律依据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前言 “案多人少”与“执行难”一直是全国各地基层法院面临的难题。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涌入法院,执行案件数量也呈逐年上涨的趋势。与2012年相比,2023年执行收案增长281.01%,结案增长295.78%。“案件量长期保持高位运行态势,办案压力不断增大,一定程度上超出了人民法院可承受之重,甚至可以说不堪重负。”执行案件积压不仅耗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也造成失信人员增加,对社会风气造成不良影响。为此,多
引言 在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空前活跃,跨越国境的商业合作与投资已成为常态。然而,与机遇并存的是日益复杂的商业纠纷。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凭借其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灵活、裁决保密及跨境执行力强等独特优势,已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维系全球商业秩序不可或缺的核心机制。其生命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仲裁裁决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得到顺畅、高效的承认与执行。而确立这一现代国际仲裁体系基石的,正是
摘 要 2026年 1月26日,四川高院官方微信发布“2025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62.27万件,执结55.04万件,执行到位金额1078.52亿元......”,可见执行案件数量庞大,债务人自行履行率不高。执行亦成为法律界最火热的话题之一,也是律师及客户最关心的问题,作为原告(申请人)案件胜诉(裁)只是阶段成果,如何执行回款是实务工作的难点。笔者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常在实务一线办案,常在执行
在税收工作实践中会遇到这种情况:一个企业欠税,又负有民事债务,法院依民事案件当事人的申请对欠税企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当税务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该企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发现法院已先行采取保全措施,取得对企业财产的处分权,企业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时,税务机关采取何种法定途径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呢?下面笔者结合一起典型案件进行分析。 案例:诉前财产保全引起执行异议 2024年11月1
三、司法实践中不同类型保全标的损失的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通常认为,财产权利可分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种类型。在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司法实践中,对不同类型的财产申请保全所产生的影响,相应的损失认定也有所不同: 第一,对于现金资产(如银行存款),影响的是使用、收益的权利,通常倾向于直接认定被申
当前, 《民事诉讼法》 中对财产保全“申请有错误”的规定模糊,被保全人难于证明保全申请人过错的存在,保全制度易被滥用。因此有必要明确申请财产保全的过错要件,厘清财产保全侵权行为与正当诉讼行为的界限。 一、数据检视: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的运行概况 (一)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适用的审判程序类型分布 图1-1 适用审判程序类型 本文以 “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检索工具,就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2016年至20
引言 有效的跨境执行能确保判决在域外得以实现,落实判决的实践价值。近年来,中国法律和司法实践在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方面持日渐开放的态度。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2024年,基于互惠原则及双边条约,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了319件外国裁判,同比增长11.2%。[1] 就中国的法律框架而言,在国际公约及条约层面,中国尚未批准任何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公约。截止目前,中国共与37个国家签订了关于民事(
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金融法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三级高级法官——任静远为我们讲解资管产品专项账户的性质认定及执行异议审查。 01 问题及典型案例 在涉及金融类资管产品如信托、私募基金案件的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通常涉及被告或被执行人有关账户被保全的问题。此时一种典型的抗辩意见是,因被保全的账户为资管产品的专项账户,因此不应当被保全或者执行。判断此类执行异议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