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归A公司所有”的在先生效裁决能否排除另案执行
1、案件基本情况 我方案件在仲裁过程中,于2020年7月16日轮候冻结了B公司所持有的C银行股权(以下简称案涉股权)6000万股,后转为了正式冻结。2024年,我方在执行案涉股权过程中,案外人A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我方对案涉股权的强制执行。 2024年7月12日,案外人A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排除我方对1250万股的案涉股权的强制执行,后又提出执行异议变更申请,请求排除对3500万股案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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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基本情况 我方案件在仲裁过程中,于2020年7月16日轮候冻结了B公司所持有的C银行股权(以下简称案涉股权)6000万股,后转为了正式冻结。2024年,我方在执行案涉股权过程中,案外人A公司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排除我方对案涉股权的强制执行。 2024年7月12日,案外人A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请求排除我方对1250万股的案涉股权的强制执行,后又提出执行异议变更申请,请求排除对3500万股案涉
引言 跨境商事仲裁裁决的执行回款,尤其是涉及境外申请人、外币给付及跨境资金直汇的情形,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作出系统性规定,实务中往往因规则模糊而陷入操作困境。近期,信达律师团队全程代理了一宗香港公司与内地企业的商事争议解决案件。在协助客户取得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贸仲”)的胜诉裁决后,团队继续代为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由合理的程序规划与汇率折算安排,本案最终顺利完成了执
摘要:随着“一带一路”倡议深入实施,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走进俄罗斯市场,随之而来的涉俄商事争议也呈急剧增长趋势。争议类型主要集中于以下领域:货物买卖合同纠纷占比最大,2017年达64%,近年稳定在67%左右;服务合同纠纷约13%;承包合同纠纷:约9-10%;以及其他类型如工程欠款、股权收购、合作投资建厂、知识产权等。中俄交易越活跃,摩擦越常见,这本是正常现象,但真正让中企感到被动的,往往不是争议本身
引言 在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空前活跃,跨越国境的商业合作与投资已成为常态。然而,与机遇并存的是日益复杂的商业纠纷。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商事仲裁凭借其当事人意思自治、程序灵活、裁决保密及跨境执行力强等独特优势,已成为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维系全球商业秩序不可或缺的核心机制。其生命力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仲裁裁决能够在全球范围内得到顺畅、高效的承认与执行。而确立这一现代国际仲裁体系基石的,正是
关于执行管辖异议成立时,是否必须一并解除原查控措施 一、基本情况 笔者在经办的某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提出管辖异议,虽被人民法院驳回,但引发了笔者进一步地思考,如申请人(债权人)是首封债权人,在有轮候查封的情况下,且管辖异议成立时,原执行法院的查控措施是否应一并解除,首封债权人是否只能坐等丧失首封地位(丧失首封法院对标的物的优先处置权,丧失被执行人是公司且未破产时首封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对此,笔者
执行难,执行难,多歧路,今安在?这是如今多数执行司法案件当事人以及代理人所经常面临的心境。执行案件难在哪里?每一个人心里对此都会有一个痛点,一线的执行法官们更是对此深恶痛绝,或许是被执行人找不到、或许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许是被执行人转移隐匿财产难以发现,也许是拒执罪难以推动等等。本文简要分析一个问题,即:执行案件中,如何追加被执行人配偶。 一、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 首先,我们
答疑意见:依据仲裁法等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作出后,如仲裁裁决存在法定应予撤销事由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根据仲裁法(2017年修正)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可见,出于对争议解决的效率性要求,法院可视情给予仲裁机构自我纠错的机会。
民商事判决或仲裁裁决跨境执行业务指南 Guideline of the Cross-border Enforcement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Judgment or Arbitration Award 导语:德恒香港跨境执行业务中心于2025年3月成立。该中心依托香港区位和专业优势,整合境内外调查资源、执行资源,打造专业跨境执行法律服务团队,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一站式跨境执
引言 《纽约公约》是一项国际条约,它于1985年6月10 日在纽约联合国会议上通过。《纽约公约》的制定背景源自于上半叶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的蓬勃发展,目的是为了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促进国际商事争议的有效解决以执行仲裁裁决。1这样的目的促使制定一个可以得到广泛认可的国际性法律文件,从而确保各国法院能够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2该公约的第五条明确阐述了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具体理由,分别为必须由反对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