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处理 - iCourt法律实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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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文章列表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定域损失法律问题研究 ——以多式联运网状责任制为切入点

摘要 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我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正在迎来快速发展期。然而,运输途中产生的货损问题,特别是涉及到定域损失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认定和法律适用,始终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海商法》 确定了网状责任制作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方式,在实践适用条文的过程中,目前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其一是网状责任制局限于本国法律,其二则是有指向域外法的功能,后者更契合立法精神。基于此,本文从国际货物多式联

破产资产追查与追回的国际规则制定里程碑——《破产程序中的资产追查和追回:贸易法委员会工具包和背景说明》评介

一、序言 2025年7月7日至23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下简称“贸法会”)最终审定并通过了一份标题为“破产程序中的资产追查和追回:贸易法委员会工具包和背景说明”(Asset Tracing and Recovery in Insolvency Proceedings - UNCITRAL Toolkit and Background Notes)(以下简称“《资产双追》”)的案文,并决定将

海牙认证在中国民商事法律事务中的实用指南——让跨国文件化繁为简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跨国民商事活动日益频繁,企业及个人在跨境交易、投资、诉讼等场景中,常需提交境外文件(如公司注册证书、授权书、法律文书等)。为确保这些文件的法律效力,海牙认证(Apostille)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认证方式,在中国民商事法律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2023年11月7日,《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以下简称《海牙公约》)在中国正式生效[1],标志着中国与126个缔约国之间的

公司内部事务的法律选择:外国投资者的破产管理人与中国子公司管理层之间的权力之争

01、案情简介 大某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下称“福建环保公司”)是新加坡某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加坡环保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后者是前者的唯一股东。2008年6月30日,福建环保公司经批准,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3.8亿元。2012年4月27日,福建环保公司以新加坡环保公司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新加坡环保公司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缴付增资款4500万元。 2

公司内部事务的法律选择:外国投资者的破产管理人与中国子公司管理层之间的权力之争

01、案情简介 大某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下称“福建环保公司”)是新加坡某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加坡环保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后者是前者的唯一股东。2008年6月30日,福建环保公司经批准,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3.8亿元。2012年4月27日,福建环保公司以新加坡环保公司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新加坡环保公司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缴付增资款4500万元。 2

公司内部事务的法律选择:外国投资者的破产管理人与中国子公司管理层之间的权力之争

01、案情简介 大某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下称“福建环保公司”)是新加坡某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加坡环保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后者是前者的唯一股东。2008年6月30日,福建环保公司经批准,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3.8亿元。2012年4月27日,福建环保公司以新加坡环保公司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新加坡环保公司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缴付增资款4500万元。 2

公司内部事务的法律选择:外国投资者的破产管理人与中国子公司管理层之间的权力之争

01、案情简介 大某环保科技集团(福建)有限公司(下称“福建环保公司”)是新加坡某环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加坡环保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后者是前者的唯一股东。2008年6月30日,福建环保公司经批准,增加注册资本至人民币3.8亿元。2012年4月27日,福建环保公司以新加坡环保公司未足额缴纳出资为由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新加坡环保公司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缴付增资款4500万元。 2

光伏企业“出海”遭遇商标“背刺” 苏州中院适用欧盟法认定权利归属,适用中国法判定侵权责任

刊登于《人民法院报》4月3日3版 商标是企业的“命根子”,是品牌立足国内外市场的关键。然而,我国光伏产业链企业出海开拓欧美市场过程中,遭遇同为中国企业的商标“背刺”,法律该如何平等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 近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两家中国光伏企业之间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适用《欧盟商标条例》审查案涉商标权的归属和内容,并适用我国法律审查商标侵权责任,最

国际海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效力认定问题研究

摘要:协议管辖制度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和初衷,肯定管辖协议的效力有助于缓和国际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但从各国有关规定及其实践现状来看,当前国际海事诉讼领域中管辖协议的有效性仍受较大限制,其中,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最为突出。对此,各国应在肯定管辖权条款独立性的基础上,统一其法律适用规则,在整体上确立以“赞成协议”为基础的司法审查模式,从而在最大限度上降低对管辖协议有效性的限制、发挥协议管

国际海事诉讼协议管辖的效力认定问题研究

摘要:协议管辖制度以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基础和初衷,肯定管辖协议的效力有助于缓和国际海事诉讼管辖权冲突,但从各国有关规定及其实践现状来看,当前国际海事诉讼领域中管辖协议的有效性仍受较大限制,其中,提单管辖权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最为突出。对此,各国应在肯定管辖权条款独立性的基础上,统一其法律适用规则,在整体上确立以“赞成协议”为基础的司法审查模式,从而在最大限度上降低对管辖协议有效性的限制、发挥协议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