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纠纷中夫妻公司的分割争议与保全救济(上)
夫妻双方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夫妻公司是民商事实践中的常见形态,夫妻离婚时或离婚后往往涉及夫妻公司的财产分割问题,部分案件中当事人还会在分割请求之外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防止对方转移财产。根据《民法典》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0条1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对象为公司股权。 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是能否将夫妻公司的资
为您找到 1500 篇工商行政管理相关实务文章,涵盖法律实务研究、案例分析、专业指南等内容。
夫妻双方均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夫妻公司是民商事实践中的常见形态,夫妻离婚时或离婚后往往涉及夫妻公司的财产分割问题,部分案件中当事人还会在分割请求之外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以防止对方转移财产。根据《民法典》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简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10条1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对象为公司股权。 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的是能否将夫妻公司的资
引言 在破产案件数量持续增长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出台的背景下,债务人的高管人员因未履行配合清算义务而被追责,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案件屡有发生。本文所介绍的由德恒深圳办公室律师代理的清算责任纠纷案件中,A公司的两名“在册”董事张某、张某某,此前被法院缺席判决承担1.41亿元的巨额债务,经省高院再审审查后裁定再审,经再审后张某、张某某最终被免除1.41亿元的破产债
引言 近年来,随着商事登记制度电子化和市场主体数量的激增,冒名股东纠纷日益引发关注。不少人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登记为公司股东,不仅无法从股东身份中获取任何利益,反而面临被要求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卷入民事纠纷乃至遭受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甚至有当事人因身份证遗失,被他人冒用注册公司,该公司偷逃税款导致该当事人作为法定代表人被税务机关列入黑名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
近日,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纠纷案(案号:(2026)京73行初169号)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进入审理程序,引发市场关注。据开庭公告显示,该案定于2026年9月2日开庭审理。作为一家以扫地机器人、智能生活电器为主业的上市公司,科沃斯此次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簿公堂,再次将科技企业知识产权确权争议推至公众视野。(来源:新浪财经《科沃斯诉国某行政纠纷案2026年9月2日在北京知识产权法
对照基准:2019年第四次修正版(73条)与2026年6月26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修订版(87条,2027年1月1日施行)。本表仅列实质性与结构性变化要点,措辞性微调不一一罗列;条文序号以新版为准、括注旧版对应条。 事项/条款 2019年版(旧) 2026修订版(新) 立法变化目的解读 一、体例结构与施行 整体框架 8章73条;属第四次「修正」(局部修改)。 9章87条;为整体「
引言 2026年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总局令第126号,以下简称《规定》),并已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施行逾三十年的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正式废止。这是我国商业秘密行政保护领域规则体系的一次系
目 录: 一、案由含义 二、请求权基础分析 三、补充说明 四、典型案例分析 一、案由含义 股东名册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置备的,用以记载股东及其所持股份数量、种类等事宜的簿册。针对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56条 规定,股东名册应记载下列事项: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记载于股东名册
财产保全将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具有很强的限制性,必然会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生活产生影响。因审查保全申请时无需征求被申请人的意见,为防止申请人滥用保全损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文将结合实务经验及相关规定,介绍财产保全担保的要求、财产保全担保的形式、反担保解除保全等内容。 一、财产保全担保法律依据 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一、存量公司出资期限调整的适用空白 2023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新 《公司法》 ”)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期限作出原则上不超过五年的刚性约束,标志着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完成从“宽松认缴”向“期限法定、责任强化”的重要转型。 公司资本制度转型的关键并不在于对新设公司的规制,而在于如何处理新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大量存量公司。为此, 《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
编者按 对同一问题存在不同认识,对同一规定存在不同理解,是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领域常见但合理的现象,这同样存在于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中。本公众号设“观点争鸣”栏目,收集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的问题,简要罗列每种观点的主要理由,供读者们探讨研究,以期在争鸣中逐步形成共识,实现法律的统一理解与适用。欢迎、期待读者们积极留言,提出您的观点及理由,让我们一起越辩越明! 食品安全执法领域违法所得的计算是否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