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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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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时代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重构与企业应对——《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6号)深度解读

引言 2026年2月2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 《商业秘密保护规定》 (总局令第126号,以下简称《规定》),并已于2026年6月1日起施行。与此同时,施行逾三十年的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正式废止。这是我国商业秘密行政保护领域规则体系的一次系

中国商标注册与维权全攻略——从检索布局、注册维护到侵权打假、驰名保护、跨境投资实务

本文依据现行 《商标法》 及配套法规、审查规则整理撰写,结合国内知识产权实操经验,一站式梳理中国商标全生命周期管理规则。随着国货出海、国内中小企业品牌意识不断提升,商标注册需求持续激增,但商标近似误判、撤三失效、侵权频发、跨境布局缺规划等问题普遍存在。本篇汇总商标检索、注册落地、权利存续、多渠道维权、驰名认定、跨境投资六大关键板块,为国内及出海企业提供中国商标合规实操指南。 一、中国商标基础规则与

壮锦知识产权保护系列之一:壮锦知识产权保护客体与保护范围

PART 01、引言 壮锦,作为中国四大名锦之一,是壮族人民千百年来智慧与审美的结晶。2006年5月20日,壮锦织造技艺被列入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拥有三大种类、20多个品种、50多种花纹图案,承载着深厚的民族文化记忆。近年来,随着国潮兴起与文旅融合加速,壮锦产业正从传统手工艺迈向现代化、品牌化发展——广西壮锦山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已累计申请商标143枚、有效22项;“布傣媄锦”等品牌开始

种植无性繁殖授权品种只卖果不卖苗,是否构成侵权?——最高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211号案解析

在农业种植领域,尤其是猕猴桃、葡萄、柑橘等无性繁殖作物的生产经营中,长期存在一种普遍认知:只要不对外销售种苗、不进行扩繁,仅种植果树并销售果实,就不会侵犯他人的植物新品种权。然而,最高人民法院近期作出终审判决的 (2022)最高法知民终211号 案,已明确否定这一观点。 本文将以该案为切入点,结合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系统分析无性繁殖授权品种种植行为的法律性质、侵权认定标准及合规建议,供广大种植

老挝商标注册与维权全攻略——从检索布局、注册维护到侵权打假、驰名保护、跨境投资实务

本文是《东盟十国与中国品牌商标保护指引》老挝篇章精简实操版,依托老挝 2023 年 11 月正式施行的《第50/NA号知识产权法》,结合参编团队德恒中老两地执业律师一线办案经验,浓缩原著法条要点与本土实务经验,一站式梳理老挝商标全生命周期管理规则。随着中老铁路打通陆路商贸通道,大量国内制造、外贸、跨境电商企业加速落地老挝市场,但商标恶意抢注、使用留存不规范、不熟悉新法规则等问题频发。本篇精简汇总商

企业数据资产保护全景指南:从法律框架到实操落地(下)

数字经济深度发展的当下,数据已成为企业核心生产要素与无形资产,其商业价值和战略意义愈发凸显。企业数据资产涵盖客户数据、产品数据、财务数据、运营数据、IoT数据、知识产权数据、算法模型等多元类型,贯穿经营全流程,是构建竞争优势的关键。但与此同时,数据抓取、泄露、权属争议等问题频发,加之数据具有可复制性、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等特性,传统法律框架难以完全适配,企业数据资产保护面临多重挑战。 从司法实践中的

企业数据资产保护全景指南:从法律框架到实操落地(上)

数字经济深度发展的当下,数据已成为企业核心生产要素与无形资产,其商业价值和战略意义愈发凸显。企业数据资产涵盖客户数据、产品数据、财务数据、运营数据、IoT数据、知识产权数据、算法模型等多元类型,贯穿经营全流程,是构建竞争优势的关键。但与此同时,数据抓取、泄露、权属争议等问题频发,加之数据具有可复制性、非竞争性、非排他性等特性,传统法律框架难以完全适配,企业数据资产保护面临多重挑战。 从司法实践中的

平行进口商标侵权判定:法律框架与司法裁判规则解析

平行进口行为的商标侵权认定,是跨境贸易与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的疑难核心问题。我国现行立法未对商标领域平行进口的合法性作出明确界定,相关纠纷的裁判高度依赖司法个案规则与法理推演。本文结合现行法律规范及典型生效判例,系统梳理平行进口商标侵权的判定框架、司法裁判逻辑与边界标准,提炼实务风险防控要点,为跨境贸易主体合规经营及相关纠纷处理提供参考。 一、问题界定:平行进口的法律属性与争议核心 商标法意义上的平行

专利池与专利无效制度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

摘要 随着全球科技创新的迅猛发展,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用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专利池作为一种集中管理和交易专利权益的机制,在促进技术转移、加强合作创新、推动产业发展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作用[1]。其通过整合分散的专利权利,显著降低了交易成本并促进了技术扩散。然而,专利池在运行过程中亦可能因纳入低质量专利或实施捆绑许可而引发权利滥用及竞争限制问题[2]。专利无效制度作为对已授权专利进行事后审查的重要法律机制,在

案例评析:商品范围的判断标准——以“楓葉”玻璃胶商标侵权案为视角

案号: (2025)最高法民再345号 裁判日期:2026年01月29日 基本案情与裁判结果 本案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为哈尔滨市振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江门市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为佛山市顺德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丙公司系第9370332号“枫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类0115群的硅酮玻璃胶、硅酮密封胶等)的权利人。甲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