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广义的国有企业包括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三个层次,其中国有参股企业指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
在国企深化改革过程中,国有资本以参股方式对外投资的情况日渐增多。国有股东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可以行使哪些股东权利,需要承担哪些股东义务,从而实现兼顾企业经营效率与国资监管要求的目的,成为愈来愈多企业关心的问题。基于此,笔者根据现有法律法规以及国资监管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国有参股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梳理。
为免歧义,本文采用国统函〔2003〕44号文有关“国有参股企业”的定义,且考虑到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外部监管等方面存在诸多特殊性,因此本文中“国有参股公司”指非基金业务中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在50%以下且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非上市公司。
01.《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
股东知情权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2)《公司法》第九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3)《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条:本法所称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同时第十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
新股优先认购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优先购买权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委派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权利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2)《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第二条第(五)款: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据公司章程约定,向参股企业选派国有股东代表、董事监事或重要岗位人员,有效行使股东权利,避免“只投不管”。加强对选派人员的管理,进行定期轮换。在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中,可结合实际明确对特定事项的否决权等条款,以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表决权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2)《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利润分配权/分红权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2)《企业国有资产法》第十八条: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向出资人分配利润。
剩余财产分配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权回购请求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02.国资监管相关的股东权利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股权需依法进行审计和/或评估的,有权要求参股公司予以配合,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法律依据:
(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十一条: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十二条: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第二条“责任追究范围”第(四)款: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方面。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在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国有股东有权在公司章程中加入国有权益保护条款
例如,国有股东对约定的重大经营事项享有否决权;国有股东依照国资监管规定需要对参股公司进行评估时,参股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国有股东依照国资监管规定对派出人员和参股公司进行审计时,参股公司应当给予配合等。
法律依据:
(1)《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第二条第(五)款:……在参股企业章程、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中,可结合实际明确对特定事项的否决权等条款,以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第二条“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款: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中国有权益保护条款缺失,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3)《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第十四条: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六)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国有股东有权要求将党建工作写入公司章程,并明确党组织在公司治理中的嵌入机制
法律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执行。
03.《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义务
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公司法》第三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得抽逃出资
法律依据:
(1)《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04.国资监管相关的股东义务
应当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国资监管规定等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放弃股东权利
法律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第二条“责任追究范围”第(六)款: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2)《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7号)第十四条: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九)投资参股后未行使相应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发生股权转让等需要资产评估的情形时,应当履行评估程序,并且以进场交易为原则
法律依据:
(1)《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十二条: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产权转让事项,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产权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2)《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第十三条:产权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其中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
参股公司增资导致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变动时,国有股东应该提出履行评估程序,但最终是否履行,以股东会决议为准
法律依据: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2号令)第二条: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涉及的资产评估,适用本办法。同时第六条规定: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2)关于国有参股公司增资是否进行资产评估及备案的问题,国务院国资委于2020年11月6日在官方网站进行了回复:“国有股东应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在上述经济行为的决策会议上,就其需要进行资产评估和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程序表达意见,最终以股东会决议为准。”
应当对参股公司定期进行资产评估,加强价值管理
法律依据:
《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第二条第(六)款:定期对参股的国有权益进行清查,核实分析参股收益和增减变动等情况。合理运用增持、减持或退出等方式加强价值管理,不断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对满5年未分红、长期亏损或非持续经营的参股企业股权,要进行价值评估,属于低效无效的要尽快处置,属于战略性持有或者培育期的要强化跟踪管理。
加强财务监管
法律依据:
《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第二条第(七)款:加强运行监测,及时掌握参股企业财务数据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要深入剖析原因,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范风险。加强财务决算审核,对于关联交易占比较高、应收账款金额大或账龄长的参股企业,要加强风险排查。对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股权投资,要及时退出。不得对参股企业其他股东出资提供垫资。严格控制对参股企业提供担保,确需提供的,应严格履行决策程序,且不得超股权比例提供担保。
加强国有产权管理
法律依据:
《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第二条第(八)款:严格按照国有产权管理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参股股权的产权占有、变动、注销等相关登记手续,按期进行数据核对,确保参股产权登记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参股股权取得、转让应严格执行国有资产评估、国有产权进场交易、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等制度规定,确保国有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规范字号等无形资产的使用
法律依据:
《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第二条第(九)款:加强无形资产管理,严格规范无形资产使用,有效维护企业权益和品牌价值。不得将字号、经营资质和特许经营权等提供给参股企业使用。产品注册商标确需授权给参股企业使用的,应严格授权使用条件和决策审批程序,并采取市场公允价格。
加强领导人员兼任管理
法律依据:
(1)《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五条: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2)《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第二条第(十)款:中央企业及各级子企业领导人员在参股企业兼职,应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掌握,一般不越级兼职,不兼“挂名”职务。确需兼职的,按照管理权限审批,且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任期届满连任的,应重新报批。参股经营投资主体及其各级控股股东领导人员亲属在参股企业关键岗位任职,应参照企业领导人员任职回避有关规定执行。
加强党的领导和建设
法律依据:
《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第二条第(十一)款: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非公有制企业党的建设工作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开展参股企业党的工作,努力推进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团结凝聚职工群众,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国有参股公司股东之权利和义务梳理
作者:何安亿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对国有公司企业认定意见的函》(国统函〔2003〕44号),广义的国有企业包括纯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三个层次,其中国有参股企业指具有部分国家资本金,但国家不控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