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立即办理解聘手续是否违法?

来源:劳和律师

文章摘要
某单位咨询:单位一员工主动提出书面辞职,说是另谋高就了。现在单位也有能接替其工作的员工,单位不想员工继续干满三十日再解除劳动合同,这样还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

某单位咨询:单位一员工主动提出书面辞职,说是另谋高就了。现在单位也有能接替其工作的员工,单位不想员工继续干满三十日再解除劳动合同,这样还要多支付一个月的工资。单位收到员工的辞职通知就立马办理解聘手续是否违法?以下是笔者的个人观点(本文不包含单位有过失或者双方协商解除的情况):
一、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1、提前三十日提出;2、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二、法律如此规定的原因
1、法律赋予劳动者择业自主权、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办理解聘手续的主动权掌握在单位手中,若不赋予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势必会阻碍劳动者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劳动力受到限制,因此法律赋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时提前三十天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
2、法律要求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提出辞职,也是有利于保护单位,能够使单位有充足的时间找到可以替代的劳动者,保证工作的正常运行,不至于因为劳动者任意行使解除权,突然提出辞职离开单位,工作没有相应的人员接替,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影响正常的工作秩序。
三、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单位立即办理解聘手续是否违法?
1、解除权属于形成权
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的权利。它的行使,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种形成权。解除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解除权属于形成权,解除通知一旦到达单位,双方的劳动合同即解除。劳动者做出的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单位后反悔,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属于新的要约。
2、单位收到解除通知,双方的劳动合同可以立即解除
法律要求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没有规定单位非得等到三十日后办理解聘手续。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是为了给单位找人接替其工作的一个缓冲期,既然劳动者提出了辞职,通常也是深思熟虑,已经找好出路,不会有突然断了其收入来源,影响其生存权的可能性,所以如果单位能够有人接替其工作,无需等待三十日期满,可以立马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不需承担法律责任。
四、劳动者没有按照规定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第三十八条的情形),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在单位不存在过错(三十八条的情形),也没有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有权向劳动者追偿。
五、结论语
劳动者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需要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单位收到通知在能够安排人员接替工作,不影响正常工作运转的情形下,是有权立即办理解聘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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