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年警方接到受害人父母报警,称受害人于昨日被我方当事人强迫发生性关系,警方立案后侦查中发现,当事人与被害人于 2021 年通过“快手 ”软件结识后确认男女朋友关系,除昨日当事人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之外,在2021 年某天下午,当事人与受害人双方自愿发生过一次性关系,此时受害人未满14周岁,同时当事人未满18周岁。公安认为当事人21年明知受害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23年强迫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依法将案件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辩护人立案初期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立即会见当事人了解基本情况,在沟通中发现当事人对第二次性关系系强迫受害人提出强烈异议,辩护人即刻围绕该重点深入了解、发掘案件细节,并通过阅卷找到案件的关键突破口,申请检察院向公安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同时与当事人家属沟通赔偿受害人事宜,协助当事人家属联系受害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进行补偿,争取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为案件的良好解决奠定基础,最终检察院综合全案证据认真审核辩护人提出的法律意见,针对第二笔事实认定不构成强奸,并结合当事人家属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情况,在审查起诉期间对当事人变更羁押强制措施,且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之前对当事人做出罪轻不起诉的决定。
三、问题提出与辩护总结
(一)未成年人案件中如何对强奸罪的强迫性进行审查,认定被害人的真实意志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奸罪的受害人有天然的保护意识,当双方对于发生性关系是否自愿认识不一致时,往往会倾向受害人一方。由于未成年人受害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尚未发展出自主理性意识,在面对侵害时难以做出与成年人相当的反抗和保护意识,例如近亲属或者熟人作案的性侵案件,未成年受害人因为自身认识不足在自愿性方面缺乏足够认知,容易出现被诱导的情形。因此司法机关对于违背未成年受害人意志的认定标准更低。在案发环境相对封闭,行为人与被害人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对是否“违背受害人意志”,在此种情况下如何说服司法机关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去思考审视问题,辩护人有以下几点建议:
1、关注双方平时关系。具体而言当事人与受害人系何种关系,例如:男女朋友、普通朋友或者陌生人,可以不同程度地反映是否存在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同时双方交往途径、交往时间、交往模式等,都能不同程度反映问题。
2、关注案发场景及接触原因。不同地点能够反映受害人主观上对于可能发生性关系的认知程度。本案中当事人邀约受害人前往酒店观看影片,并且聊天记录存在暗含了想要与对方发生性关系但未挑明的表述,辩护人申请检察院调取了双方的聊天记录,向检察院反映受害人主观上能够预见性关系发生的基础上仍然选择赴约。
3、关注反映强迫的行为与受害人的反应。具体而言反映强迫的行为不外乎暴力、威胁或者是利用受害人丧失意识等情况,针对暴力的行为需要关注受害人是否有外伤,未成年受害人的反抗虽不及成年人,但也能从事发过程中有无存在激烈反抗、呼救的行为或痕迹来判断是否违背受害人意志。
4、关注双方言辞证据,从证据角度分析证明力。此时需要回归到卷宗证据中来对于言词证据进行审查,原因在于如果有一方说谎,则必然会选择隐瞒事实或者虚构夸大情节,辩护人需要对矛盾点结合常识进行分析判断找出突破点。本案中当事人几次供述对于性行为发生期间以及前因后果的描述基本一致,且描述内容更详细、更清晰,逻辑性更强,而受害人一方明显证词反映出的过程连贯性较弱,且表述具有模糊性,证明力较弱。
5、关注受害人事后的反应以及案发原因。重点审查事后女方的表现,是与男方如往常一样交流交往,和其他人沟通是否如常,还是具有恐惧害怕心理等表现,另外重点关注报案时间,报案人员等,原因在于某些案件中,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监护人知晓情况后往往会倾向于认为自己子女的性行为是被强迫,而未成年人碍于父母长辈压力才进行指控。
二、达成谅解被害人家属反悔后如何保障谅解的有效性以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办理过程中出现了被害人的监护人多次对谅解协议予以反悔的情况,这引发了笔者对在谅解过程中如何保障被告人权益的思考。案发后,当事人家属第一时间找到被害人父母沟通赔偿谅解事宜,对方父母作为监护人出具了谅解书。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院在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以及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分别向受害人父母征询受害人意见,两次询问受害人父母均反悔不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导致案件处理遇到阻碍和停滞,最后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反悔后又重新再次进行赔偿才达成谅解,促成了检察院最终做出罪轻不起诉的决定。本案受害人家属这种行为无疑是将被害人谅解变相作为牟利手段,是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一种侵害,同时也会打击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弥补消除社会矛盾的积极性,因此如何保障谅解协议的真实有效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律师与司法机关共同关注:
1、充分说明谅解的性质,对谅解过程留痕,确保自愿性。在双方达成谅解过程中,需要向双方尤其是被害人一方阐明谅解的性质,确保受害人一方是在充分知悉出具谅解书的含义以及后续可能发生的情况后自愿选择谅解,作为辩护人可以制作书面温馨提示、风险告知等文件向当事人阐明谅解的含义及风险。同时对于谅解过程,尤其是赔偿情况进行书面或者视频留痕,例如签署收条、固定转账记录等及时向检察机关进行反映。
2、必要时请司法机关予以见证。刑事谅解与刑事和解不同,司法机关没有法定义务进行调解,并且对于强奸类案件,司法机关介入会存在争议,例如之前在网络引起轩然大波的鲁山检察院主动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涉及未成年受害人的强奸案双方进行和解事件,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慎之又慎,实践中司法机关乐于接受的方式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并签署和解协议,事后将书面谅解协议和履行凭证递交检察官存卷备查。但协议签署自愿性无法得到保障,即一旦被害人反悔,其谅解协议签署的自愿性问题难以举证证明。为了更稳妥保障谅解协议的合法性和自愿性,同时也是方便司法机关对谅解的自愿性进行核实确认,辩护人建议可以在达成初步谅解意愿后请司法机关进行见证并签署相关协议以及赔偿,另外司法机关也可以通过电话录音以及书面笔录的形式确认被害人签署协议的自愿性。
3、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可以参照刑事和解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类刑事案件虽不属于刑事和解案件的范畴,但遇到被害人反悔问题建议司法机关可以参照刑事和解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五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2022年12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也具有类似的条款,该意见第三部分规定“被害人事后反悔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调查了解原因,认为被害人理由正当的,应当依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和解系自愿、合法的,应当维持已作出的从宽处理决定”。按照刑事和解案件的法律精神和裁判规定,存在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刑事案件,只要和解协议的签署是完全合法自愿且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被害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谅解协议进行赔付,有利于降低了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同时谅解制度可以让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避免诉累,尽早得到赔偿;此外双方自愿达成谅解,还能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减轻司法工作人员工作负担,降低司法成本,符合刑事诉讼的效率原则。如果放任被害人反悔,不仅会让被告人或被告人家属在赔偿时内心存在巨大不确认性,降低赔偿的可能性,也是对违背“诚信原则”的错误行为的鼓励。
三、坚持未成年性侵案件的双向保护原则
202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即在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上,不能忽视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的保护,正如学者指出的,保护未成年人罪犯的利益根本上也是在维护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未成年人罪犯复归社会才能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是多重利益抉择之后的最优解。本案第二笔犯罪事实即21年双方均为未成年人基于恋爱关系自愿发生性关系,未有暴力、胁迫等恶劣手段,也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当事人也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案发时当事人作为高中生心智尚未成熟,还处在探索、接触社会,进行学习、逐步成长的阶段,其是非观念尚未定型,可引导、可重塑的空间大,对其进行教育和引导,远比一味将其投入监狱大染缸更具教育和保护意义,也更有利于其自我反思,融入社会。
本案的圆满解决,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处理原则, 即在坚持法律严肃性的同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未来发展,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本案的办理过程和结果也提醒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我们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和性教育,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023年警方接到受害人父母报警,称受害人于昨日被我方当事人强迫发生性关系,警方立案后侦查中发现,当事人与被害人于 2021 年通过“快手 ”软件结识后确认男女朋友关系,除昨日当事人与受害人发生性关系之外,在2021 年某天下午,当事人与受害人双方自愿发生过一次性关系,此时受害人未满14周岁,同时当事人未满18周岁。公安认为当事人21年明知受害人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仍然与其发生性关系,23年强迫受害人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依法将案件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
二、案件办理过程及结果
辩护人立案初期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立即会见当事人了解基本情况,在沟通中发现当事人对第二次性关系系强迫受害人提出强烈异议,辩护人即刻围绕该重点深入了解、发掘案件细节,并通过阅卷找到案件的关键突破口,申请检察院向公安调取对当事人有利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同时与当事人家属沟通赔偿受害人事宜,协助当事人家属联系受害人及其家属赔礼道歉、进行补偿,争取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为案件的良好解决奠定基础,最终检察院综合全案证据认真审核辩护人提出的法律意见,针对第二笔事实认定不构成强奸,并结合当事人家属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谅解情况,在审查起诉期间对当事人变更羁押强制措施,且在审查起诉期限届满之前对当事人做出罪轻不起诉的决定。
三、问题提出与辩护总结
(一)未成年人案件中如何对强奸罪的强迫性进行审查,认定被害人的真实意志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强奸罪的受害人有天然的保护意识,当双方对于发生性关系是否自愿认识不一致时,往往会倾向受害人一方。由于未成年人受害人心智发育尚不成熟,尚未发展出自主理性意识,在面对侵害时难以做出与成年人相当的反抗和保护意识,例如近亲属或者熟人作案的性侵案件,未成年受害人因为自身认识不足在自愿性方面缺乏足够认知,容易出现被诱导的情形。因此司法机关对于违背未成年受害人意志的认定标准更低。在案发环境相对封闭,行为人与被害人各执一词的情况下,对是否“违背受害人意志”,在此种情况下如何说服司法机关从有利于当事人的角度去思考审视问题,辩护人有以下几点建议:
1、关注双方平时关系。具体而言当事人与受害人系何种关系,例如:男女朋友、普通朋友或者陌生人,可以不同程度地反映是否存在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性。同时双方交往途径、交往时间、交往模式等,都能不同程度反映问题。
2、关注案发场景及接触原因。不同地点能够反映受害人主观上对于可能发生性关系的认知程度。本案中当事人邀约受害人前往酒店观看影片,并且聊天记录存在暗含了想要与对方发生性关系但未挑明的表述,辩护人申请检察院调取了双方的聊天记录,向检察院反映受害人主观上能够预见性关系发生的基础上仍然选择赴约。
3、关注反映强迫的行为与受害人的反应。具体而言反映强迫的行为不外乎暴力、威胁或者是利用受害人丧失意识等情况,针对暴力的行为需要关注受害人是否有外伤,未成年受害人的反抗虽不及成年人,但也能从事发过程中有无存在激烈反抗、呼救的行为或痕迹来判断是否违背受害人意志。
4、关注双方言辞证据,从证据角度分析证明力。此时需要回归到卷宗证据中来对于言词证据进行审查,原因在于如果有一方说谎,则必然会选择隐瞒事实或者虚构夸大情节,辩护人需要对矛盾点结合常识进行分析判断找出突破点。本案中当事人几次供述对于性行为发生期间以及前因后果的描述基本一致,且描述内容更详细、更清晰,逻辑性更强,而受害人一方明显证词反映出的过程连贯性较弱,且表述具有模糊性,证明力较弱。
5、关注受害人事后的反应以及案发原因。重点审查事后女方的表现,是与男方如往常一样交流交往,和其他人沟通是否如常,还是具有恐惧害怕心理等表现,另外重点关注报案时间,报案人员等,原因在于某些案件中,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监护人知晓情况后往往会倾向于认为自己子女的性行为是被强迫,而未成年人碍于父母长辈压力才进行指控。
二、达成谅解被害人家属反悔后如何保障谅解的有效性以及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办理过程中出现了被害人的监护人多次对谅解协议予以反悔的情况,这引发了笔者对在谅解过程中如何保障被告人权益的思考。案发后,当事人家属第一时间找到被害人父母沟通赔偿谅解事宜,对方父母作为监护人出具了谅解书。案件到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后,检察院在对当事人变更强制措施以及拟作出不起诉决定前分别向受害人父母征询受害人意见,两次询问受害人父母均反悔不同意检察机关的处理意见,导致案件处理遇到阻碍和停滞,最后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反悔后又重新再次进行赔偿才达成谅解,促成了检察院最终做出罪轻不起诉的决定。本案受害人家属这种行为无疑是将被害人谅解变相作为牟利手段,是对刑事和解制度的一种侵害,同时也会打击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弥补消除社会矛盾的积极性,因此如何保障谅解协议的真实有效性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律师与司法机关共同关注:
1、充分说明谅解的性质,对谅解过程留痕,确保自愿性。在双方达成谅解过程中,需要向双方尤其是被害人一方阐明谅解的性质,确保受害人一方是在充分知悉出具谅解书的含义以及后续可能发生的情况后自愿选择谅解,作为辩护人可以制作书面温馨提示、风险告知等文件向当事人阐明谅解的含义及风险。同时对于谅解过程,尤其是赔偿情况进行书面或者视频留痕,例如签署收条、固定转账记录等及时向检察机关进行反映。
2、必要时请司法机关予以见证。刑事谅解与刑事和解不同,司法机关没有法定义务进行调解,并且对于强奸类案件,司法机关介入会存在争议,例如之前在网络引起轩然大波的鲁山检察院主动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涉及未成年受害人的强奸案双方进行和解事件,因此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慎之又慎,实践中司法机关乐于接受的方式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并签署和解协议,事后将书面谅解协议和履行凭证递交检察官存卷备查。但协议签署自愿性无法得到保障,即一旦被害人反悔,其谅解协议签署的自愿性问题难以举证证明。为了更稳妥保障谅解协议的合法性和自愿性,同时也是方便司法机关对谅解的自愿性进行核实确认,辩护人建议可以在达成初步谅解意愿后请司法机关进行见证并签署相关协议以及赔偿,另外司法机关也可以通过电话录音以及书面笔录的形式确认被害人签署协议的自愿性。
3、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情况时可以参照刑事和解制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类刑事案件虽不属于刑事和解案件的范畴,但遇到被害人反悔问题建议司法机关可以参照刑事和解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五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和解违反自愿、合法原则的除外”。2022年12月最高检、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也具有类似的条款,该意见第三部分规定“被害人事后反悔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不同意对犯罪嫌疑人从宽处理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调查了解原因,认为被害人理由正当的,应当依法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对和解系自愿、合法的,应当维持已作出的从宽处理决定”。按照刑事和解案件的法律精神和裁判规定,存在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刑事案件,只要和解协议的签署是完全合法自愿且已经全部履行完毕,被害人无正当理由不得反悔。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谅解协议进行赔付,有利于降低了被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矛盾,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同时谅解制度可以让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避免诉累,尽早得到赔偿;此外双方自愿达成谅解,还能加快案件办理进度,减轻司法工作人员工作负担,降低司法成本,符合刑事诉讼的效率原则。如果放任被害人反悔,不仅会让被告人或被告人家属在赔偿时内心存在巨大不确认性,降低赔偿的可能性,也是对违背“诚信原则”的错误行为的鼓励。
三、坚持未成年性侵案件的双向保护原则
2023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解释》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对于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即在双方均为未成年人的性侵案件上,不能忽视对未成年人被告人的保护,正如学者指出的,保护未成年人罪犯的利益根本上也是在维护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未成年人罪犯复归社会才能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是多重利益抉择之后的最优解。本案第二笔犯罪事实即21年双方均为未成年人基于恋爱关系自愿发生性关系,未有暴力、胁迫等恶劣手段,也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到案后当事人也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较小。案发时当事人作为高中生心智尚未成熟,还处在探索、接触社会,进行学习、逐步成长的阶段,其是非观念尚未定型,可引导、可重塑的空间大,对其进行教育和引导,远比一味将其投入监狱大染缸更具教育和保护意义,也更有利于其自我反思,融入社会。
本案的圆满解决,体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特殊处理原则, 即在坚持法律严肃性的同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和未来发展,采取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给予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同时,本案的办理过程和结果也提醒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和教育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和司法机关的共同努力。我们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教育和性教育,增强他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