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香港创新科技及工业局联合发布公告,对双方共同制定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现正式公布。
该《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是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创新科技及工业局关于促进粤港澳大湾区数据跨境流动的合作备忘录》中关于“共同制定粤港澳大湾区个人信息跨境标准合同(以下简称“粤港版标准合同”)并组织实施,加强个人信息跨境标准合同备案管理”的合作措施而制定的。
指引的发布,为广东和香港地区的数据跨境提出了一个非常简便的合规措施,对于注册在广东省内的主要城市或香港地区的企业是一个重大利好!
首先,除重要数据外,不论数据是否敏感,数量达到什么级别,只要是在广东和香港之间传输数据都可能适用粤港版标准合同,不需要再采用数据出境安全评估或标准合同备案的合规措施。其次是登记备案手续简便,只需要提供签署的粤港版标准合同及法定代表人身份影印件、承诺书即可,不需要再提交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作为附件。根据与广东省网信办电话沟通得知,广东省网信办正在准备具体的登记措施,应该很快就会公布。
我们提醒数据处理者,适用粤港版标准合同有几个注意事项:
1.标准合同适用有两个限制,一是被认定为重要数据的数据出境不能适用该标准合同,二是数据出境到香港后,不能再转至其他国家和地区。
2.如果双方不能签署标准合同,比如,境外接收方是香港政府部门,无法签署标准合同,就不能采用这种简便方式。
3.虽然登记备案不需要提交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但是在决定是否适用签署该标准合同之前,数据处理者仍然需要先展开数据出境自评估工作,确定目前的数据处理应优先适用哪种合规措施,是否可适用粤港版标准合同合规措施且不存在任何限制。确定能适用粤港版标准合同的措施后,仍然需要认真的展开数据出境所需的个人信息保护影响评估报告。也就是说备案登记前的合规动作一样也没有少,只是登记备案的手续简便很多。
现在适用粤港版标准合同措施的数据处理者,不用再进行原来的标准合同备案或者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了。建议等广东省网信办出台实施细则后,再提交粤港版标准合同的备案。
粤港澳大湾区数据流动的重大利好——《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正式发布
作者:王海风来源:大成深圳办公室

2023年12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香港创新科技及工业局联合发布公告,对双方共同制定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香港)个人信息跨境流动标准合同实施指引》现正式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