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申请病假后、当日撤回,公司以旷工解雇合法吗?

来源:劳动与民商法实务研究

文章摘要
【司法观点】 当劳动者在工伤后持续前往医院就诊并获取病假证明,同时表明其已通过公司系统申请病假(即便后续有撤销行为),且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若明知劳动者上述状况,却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此

【司法观点】
当劳动者在工伤后持续前往医院就诊并获取病假证明,同时表明其已通过公司系统申请病假(即便后续有撤销行为),且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若明知劳动者上述状况,却仍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则此举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情概要】
陈军系万科物业公司员工,于2018年8月26日因工伤导致双膝内侧韧带损伤,经鉴定医疗终结期为2018年8月26日至2019年4月26日。医疗期结束后,陈军因病情需要继续就诊,香港大学深圳医院于2019年7月9日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建议其于2019年7月10日至17日期间病休。陈军虽通过公司系统申请病假后撤回,但其确实持有有效的病假证明。然而,万科物业公司却以陈军未按时返岗构成旷工为由,于2019年7月18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陈军遂提起诉讼,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关待遇。
【裁判要旨】
在被上诉人一直陆续去医院就诊并开具了病假证明的情况下,被上诉人主张其一直有向上诉人提交病假证明申请病假,具有高度盖然性。故在上诉人明知被上诉人工伤且一直有医院出具病假证明的情况下,上诉人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索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16147号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实务操作建议】
建立健全病假管理制度:用人单位应明确病假申请、审批流程及所需材料,确保制度公开透明,便于劳动者理解和执行。
加强沟通与核实:在收到劳动者的病假申请后,用人单位应及时核实相关证明材料,并与劳动者保持沟通,了解其病情及治疗情况。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确实存在旷工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应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依法履行告知及送达程序。
尊重劳动者权益: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应始终尊重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在涉及工伤、病假等敏感问题上,更应秉持人文关怀和法律精神,妥善处理争议。
结语
本案再次提醒我们,劳动关系中的每一个决定都需谨慎对待,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权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同时,也期待社会各界能够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共同营造一个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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