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施工领域,由于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和工作环境的复杂性,安全事故的风险较高。此类事故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也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和法律责任。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结合具体案例,深入分析建筑施工事故中分包方雇员受伤后,安全生产责任险的赔付问题。
一、安全生产责任险的相关概念
安全生产责任险,通常简称为“安责险”,是一种商业保险,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设立的,主要针对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对第三方或企业员工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赔偿的保险。旨在为企业提供风险转移机制,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经济负担。
安责险投保人一般为企业,企业为其自身的生产活动投保,以保障企业在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获得经济赔偿,减轻企业的经济压力。个人也可以为自己的特定活动投保,比如个体工商户为自己的经营活动投保。
安责险的赔付范围通常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以及因事故造成的残疾或死亡的赔偿。财产损失赔偿范围为因安全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财产损失。除此之外,安责险赔付范围还涉及因安全事故引起的法律诉讼费用、律师费用、进行紧急救援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和恢复所产生的费用。
虽然安责险赔偿范围较广,但通常设置了一定的赔付条件和限制,如责任限额、免责条款以及赔付比例,保险合同中会明确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也会列明免责情况,即在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和受害者的损失程度,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赔付。
因此,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免责条款、赔付条件等。
二、安责险在赔付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以下笔者将结合具体案例,从三个方面分析安责险在赔付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案例:
某劳务公司(以下简称“劳务公司”)承接了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的建设工程。建筑公司投保安责险,被保险人为建筑公司,保险项目为某二期建设项目,保障项目为建设工程施工行业安全生产从业人员责任,每次事故责任限额500000元,每人医疗费责任限额80000元,每人伤亡责任限额9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23年11月16日零时起至2025年11月9日24时止,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200元或10%,以高者为准。保险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供了保单,保单未约定“从业人员”的范围及身份信息。劳务公司的雇员在施工现场装卸时被塔吊搬运的钢管击倒致颈椎骨折,后经鉴定为伤残十级。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向建筑公司提交了保险合同条款及附表残疾赔偿比例表,附表显示十级伤残对应赔偿限额百分比为10%。保险公司认为雇员不属于保险保障范围以及应当按照残疾赔偿比例表中10%计算理赔数额。因无法协调,雇员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将劳务公司诉至法院。
(一)雇员受伤是否属于保险保障范围
在探讨雇员受伤是否属于保险保障范围时,关键在于雇员是否属于保单中的“从业人员”,这就需要准确理解保单中对“从业人员”的界定。在没有明确约定“从业人员”具体信息时,建筑公司和劳务公司均会认为在约定的建设项目中从事建筑施工相关工作的人员均属于该项目的“从业人员”,但保险公司主张从业人员仅限于建筑公司员工。那雇员最终能否被认定为“从业人员”?
建筑施工行业安责险是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投保,目的是强化企业对所有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在事故发生时,通过保险机制合理转移风险,减轻企业因事故造成的经济负担以及减少因工伤事故引发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诉讼,也确保所有受影响的人员都能得到适当的赔偿。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当保险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从立法原意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出发,将案例中的雇员认定为保险项目的“从业人员”更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
(二)追加保险公司为案件当事人的法律依据及必要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七十三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之规定,劳务公司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有权申请追加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保险公司参加诉讼。且追加保险公司为案件当事人,不仅符合法律程序,更能有效厘清各方法律责任,避免多次诉讼,提高纠纷解决效率。
(三)保险公司免责条款的法律审视
安责险在理赔过程中需严格依据保险合同条款执行,一般覆盖医疗费、残疾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多项赔偿项目,但具体金额将受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及特别条款如免责条款的影响。本案中,保险公司仅提供了保单,未告知保险合同适用条款中以残疾赔偿比例表约定了十级伤残赔偿比例为10%。该表属于列举式条款,免除了被保险人享有的部分权利,被保险人权益减少,且为格式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提供的投保单应附格式条款,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向投保人作出提示和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该案在诉讼过程中,保险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合同签订时提供了格式条款,并以显著方式向投保人建筑公司明确说明免责条款及赔付限制,否则该表应认定无法律效力。正如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4)黑27民终122号判决书中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保单中没有体现向投保人提供残疾赔偿比例表以及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应认定未主动向投保人出示、提供上述残疾赔偿比例表,未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该残疾赔偿比例表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
此外,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将详细审查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行为,还会综合考虑受害者的实际损失、各方过错程度及合同约定等因素以确定各方责任的大小,作出既符合法律精神又兼顾各方利益的公正裁决。
综上所述,建筑施工事故的责任承担与保险理赔问题涉及多方利益与复杂法律关系,需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合同条款进行处理。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增强法律意识与风险管理能力,通过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及合理配置保险资源等手段,有效防范和化解施工安全风险。
建筑施工事故责任承担与保险赔付——安责险下分包方雇员的保险赔付
作者:陕西稼轩(延安)律师事务所来源:稼轩律师

在建筑施工领域,由于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和工作环境的复杂性,安全事故的风险较高。此类事故不仅对受害者造成身心伤害,也给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和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