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

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子女应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
法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法条解析
子女尊重父母的婚姻自由权利是婚姻自由原则的具体体现,父母的婚姻自主权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由于父母离婚、再婚通常关涉个人感情发展、子女健康成长、特殊群体保护和社会稳定等诸多方面,因此在现实生活中父母离婚、再婚一般会遇到来自各方的压力。实践中,虽然存在子女侵犯父母婚姻自主权,但是都是表征为赡养纠纷,究其缘由,其实是因为父母婚姻关系变化引起的。
父母的婚姻自主权受法律保护,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
第一,子女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婚姻是否合适、双方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婚姻关系当事人知道,若父母双方或者一方决定离婚的,子女可以劝和,但不得以不履行赡养义务为由或者使用其他手段进行阻挠。
第二,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若父母离婚或者一方去世,是否再婚、与谁结婚应由父母自主决定,子女不得阻挠或者干涉。实践中,子女进行阻挠的原因,既可能因为对已经去世的父母感情很深,心理上接受不了在世的父母再婚,也有可能因为担心父母再婚后发生财产纠纷,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可因此对父母的再婚行为进行阻挠干涉。
第三,子女不得干涉父母再婚后的生活。比如再婚后是否共同生活、居所的选择或者个人财产的处分。
案例分析
原告庞某某,女,现年78岁,先后有两次婚姻,共育有被告张某某等六名子女,其中一名已故。子女中除张某外均已成家。庞某某诉称其现居住于地瓜中学宿舍,一人独居生活,基本生活来源于拾荒及领取低保金,现年老多病、无经济来源,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某等二人每月支付赡养费。
法院认为,成年子女应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赡养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原、被告之间系母子(女)关系,被告应在日常生活中多关心、照顾老人,考虑老人的情感需求,善待老人。考虑到原告共有五个成年子女、部分子女还需赡养原告前夫等现实状况,结合被告张某某等二人的年龄、收入情况及原告实际生活需求,判决张某某等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向原告庞某某支付赡养费。
百善孝为先,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义务。近年来,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许多子女在父母再婚时设置重重障碍,无情干涉,迫使许多父母牺牲了自己的婚姻自由。有的子女以父母再婚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但是,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经过法院的多次调解工作,子女能按时支付老年人的赡养费用,多年的母子情得以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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