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近年来俱乐部与外援之间的法律纠纷持续增多,因此俱乐部在日常管理中如何预防此类法律风险显得尤为重要。本期国际体育仲裁板块就相关问题结合案例给予俱乐部就如何预防法律风险提供一些参考。
CAS 2012/A/2698 AS Denizlispor Kulubu Dernegi v. Wescley Pina Goncalves
当事人
上诉人: AS Denizlispor Kulubu Dernegi是土耳其一家足球俱乐部(属于土耳其足球联盟TFF)
被上诉人:WescleyPina Gpncalves是巴西国家队的职业球员
背景
2008年12月30日,俱乐部和W签订了雇佣合同,时间为2009年1月5日至2011年5月31日。薪水为每月16,000美金以及每赛季额外支付的现金,其中2009-2010赛季(2009/6/1-2010/5/31)应额外支付的现金为50,000美金。除此之外,俱乐部还应负责提供住宿地及用车。
案件概要
2009年5月31日,W在得到俱乐部的同意下与队友去度假。2009年6月25日,W回到了土耳其并且参加了俱乐部赛季前的训练。2009年6月30日,W和队友去了斯巴达度假。2009年7月13日,俱乐部去奥地利进行赛季前的训练,W没有前往。与此同时,W参加了俱乐部在土耳其青年队的训练。2009年7月27日,俱乐部回到了土耳其继续进行赛季前的训练,但是W没有参加任何训练因W主张其被俱乐部禁止参加任何训练。并且,W还提到俱乐部未支付已经到期的2009年4月及5月的薪水。2009年7月28日,W通知俱乐部支付2009年4月及5月的薪水以及额外现金5万美元。2009年7月29日,俱乐部答复W停止给W提供住宿及车辆,同一天,W再次通知俱乐部提出俱乐部违反了合同,要求俱乐部48小时内回复W的请求。2009年7月30日,W要求参加俱乐部的晨训,但是W被俱乐部拒绝参加任何训练。同一天,W再次通知俱乐部,指出俱乐部拒绝让W参加训练以及不支付薪水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俱乐部应该在24小时之内纠正该违约行为。2009年7月31日,俱乐部通知W将会上诉到FIFA,基于如下理由:在未得到俱乐部的书面同意下,没有任何理由地未参加2009年7月14日至2009年7月27日的在奥地利的训练,而且也没有参加2009年7月27日俱乐部回国之后的训练。2009年7月31日,W通知俱乐部说他持续的试图参加训练,但是俱乐部一直阻止他参加训练。并且俱乐部在2009年7月31日的信是毫无根据的且试图为自己违反合同找借口,俱乐部应当在48个小时回应W的请求。2009年8月5日,W再次通知俱乐部,指出俱乐部对W的要求置之不理,且一直拒绝让他参加任何训练,俱乐部应当在24个小时内回复W的主张。
合同的终止
2009年8月6日,俱乐部通知W,解除与W的合同,其依据为,在未得到俱乐部的书面同意下,W没有任何理由地未参加2009年7月14日至2009年7月27日在奥地利的训练,而且也没有参加2009年7月27日俱乐部回国之后的训练,因此W违约,合同自2009年5月1日单方解除。
2009年8月7日,W通知俱乐部,W单方解除合同,并指出:尽管W一直试图履行合同义务,但因俱乐部一直阻止W参加任何训练,而且未支付2009年4月5月的薪水及现金5万美金,且于当天上午通知其他离开俱乐部。基于以上原因,鉴于俱乐部已违反合同约定,W终止合同。
2009年8月31日,W与俱乐部CSC签订了新的雇佣合同从2009年8月31日至2010年12月10日,薪水每月1052美金。2010年1月13日,W与俱乐部ACG签订了从2010年1月13日至2010年5月30的合同,薪水为每月1578美金。2010年5月26日,W俱乐部NC签订了从2010年5月26日至2010年11月30日的合同,每月薪水为2630美金。
FIFA的裁决
2009年9月8日,W上诉到FIFA DRC。DRC裁决如下:俱乐部支付给W薪水85,733美金(4月,5月的薪水32,000,现金50,000美金及8月份7天的薪水3,733美金)及利息,及违约赔偿金300,000美金及利息(从2009年8月8日至2011年5月31日的19个月23天的薪水及5万美金现金总共366,267美金,减去W签的新合同的总薪水27,878美金及因W自己的原因没有和别的球队在2010年12月到2011年5月的合同的损失,FIFA最后认定赔偿30,000美金)。FIFA的裁决理由是,俱乐部在2009年7月31日才第一次给W通知且未支付W2009年4月5月的薪水及现金50,000美金,因此FIFA认为俱乐部称W缺席训练的理由不成立。
CAS的裁决
2012年1月4日,俱乐部把案件上诉到CAS。
俱乐部基于以下理由:1)俱乐部是基于正当理由终止的合同2)DRC没有考虑俱乐部于2009年8月6日发出的通知但却考虑了所有W提交的材料,这违反了平等原则。
提出如下主张:
取消FIFA的裁决
如果以上的请求没有被支持,那么赔偿金应该减为82,000美金(2010年11月30日至2011年5月31日六个月的薪水)
在CAS的裁决没下来之前,不执行FIFA的裁决
W基于以下理由:
俱乐部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
DRC考虑了俱乐部提交的所有资料认为俱乐部无正当理由终止的合同。
提出如下主张:
驳回俱乐部的所有的请求,支持所有FIFA DRC于2011年6月15日做出的裁决。
争议的焦点
1、球员及俱乐部哪一方拥有解除合同的正当理由?其后果是什么?
CAS认为1 )从2009年7月27日之后W一直试图参加俱乐部的训练,但俱乐部一直阻止他参加训练。W在2009年7月30日给俱乐部发了通知允许他参加训练,但是俱乐部无视W的请求,因此W缺席训练是非自愿的。且俱乐部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W没有参加2009年7月14日至29日的训练是W没有得到俱乐部的许可下自己的主张。2 )俱乐部没有给W任何通知让W停止违约并参加训练,而FIFA要求俱乐部必须要在2周前通知W才可以终止合同。(根据FIFA条例第14.4条球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训练两周或两周以上俱乐部有权终止球员合同)
因此俱乐部无正当理由终止合同。而因俱乐部一直未向W支付2009年4月5月及50,000美金的薪水,以及一直阻止W参加训练,因此W有正当理由解除合同。
2、DRC作出的赔偿决定是公平合理的吗?
CAS认为基于补偿原则,对单方面终止合同进行赔偿应使受到损失的一方能够恢复到合同如果能够被完全履行情况下的状态,同时基于在以前的判例中确立的积极利益原则。
因此,CAS支持FIFA的裁决,认为俱乐部应该支付给W未支付的薪水85,733美金以及赔偿金。关于赔偿金的数额,CAS认为FIFA没有给出最后认定为30,000美金的具体理由,但因为W没有对赔偿金的数额提出异议,因此最后还是认定了FIFA的裁决,俱乐部赔偿金的数额为30,000美金。
CAS最终裁决
1、驳回俱乐部的所有请求
2、承认FIFA在2011年6月15日作出的裁决
风险提示
在国际仲裁中,双方是否履行了必要的通知义务对仲裁结果起着重要的影响。建议俱乐部在俱乐部的日常管理中将对球员的违纪、违约行为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或/及其外方经纪人,以将这些违约行为以证据的形式固定下来。
适用原则
案例中的相关规定:
正当理由 Just cause
根据国际足联评论第14.4条,原则上,俱乐部有权终止球员合同的正当理由为(国际足联评论第14.4条)
球员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离队,或者停留超过准许的时间
球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训练两周或两周以上
球员表现出很不合作的态度或持续与教练争论并且/或者与队友或足协官员发生肢体冲突
球员违背教练的指示
积极利益原则 Positive Interest
基于补偿原则,对单方面终止合同进行赔偿应使受到损失的一方能够恢复到合同如果能够被完全履行情况下的状态,同时基于在以前的判例中确立的积极利益原则。
《瑞士债法典》第337c条:
- 赔偿应当与员工在双方协议中约定的合同到期日前所能获得的工资一致
- 应减去在此期间内员工在其他地方获得的收入
- 可以给予额外的赔偿,但不应超过六个月的工资总额(体育的特殊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