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9月,小李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与一家外资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公司为了提高小李的工作技能,2012年9月,该公司把小李送到国外进行专门培训3个月,并与小李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约定,在接受培训后,小李必须再为公司工作4年,在这4年里小李如果要离开该公司,必须赔偿该公司培训费用10万元。但是,公司与小李并没有重新修改劳动合同的期限。
2014年9月,小李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到期,小李提出双方终止劳动合同,而该公司却认为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小李的服务期还未满,小李应继续为该公司工作。如果小李一定要离开该公司,就应该按照培训协议的约定赔偿该公司培训费用10万元。
小李认为自己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合同当然应该自然终止。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涉及的问题
本案涉及如下问题:
1.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服务期?
2.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
3.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如何处理?
一、问题分析
1.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服务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由此可见,服务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在用人单位专门出资,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情况下,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
2.劳动者违反培训协议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般而言,关于服务期的约定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通过合同固定下来,则对双方就具有约束力。作为对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对价,服务期是劳动者应履行的一项义务,同时也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因此,如果用人单位要求本单位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否则即为违约。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如何处理?
由于关于服务期的约定是双方合意的结果,因此,一方面,如果用人单位要求本单位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劳动者应当履行,否则即为违约。另一方面,法律也赋予了劳动者享有辞职的权利,因此,在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即劳动合同到期、服务期未满,用人单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可以辞职,单位必须同意,但同时辞职的劳动者也须按服务期协议的约定给予用人单位赔偿。
据此,本案中的小李与该外资公司签订的培训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小李在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未满时要求终止劳动合同,是违反培训协议的,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该外资公司支付违约金。
如果单位给小李出资的培训费是10万元,因为小李接受培训后已为该外资公司服务两年,尚未提供服务的期限还有两年,那么,小李应支付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即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5万元。
二、公司在约定服务期条款时应注意什么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劳动合同中的服务期条款应注意其中应明确三个方面的内容:一为服务期限,即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时间;二为用人单位就服务期限应对劳动者提供的培训及其他额外福利待遇;三为劳动者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到期但服务期未满,员工是否有权不续签
作者:陈权来源:极客法律

案情简介 2011年9月,小李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与一家外资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公司为了提高小李的工作技能,2012年9月,该公司把小李送到国外进行专门培训3个月,并与小李签订了培训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