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人民的名义》解读官场婚姻家庭的风险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人民的名义》作为一部重量级反腐作品的热播再次掀起了全民讨论反腐的热潮,这部反腐剧呼应了官场腐败现实,让围观群众大呼过瘾。

《人民的名义》作为一部重量级反腐作品的热播再次掀起了全民讨论反腐的热潮,这部反腐剧呼应了官场腐败现实,让围观群众大呼过瘾。除了写实的反腐剧情,另一大看点无疑就是这部现代版的“官场现形记”似乎真实的写照了官场腐败笼罩下的那些让人唏嘘不已的婚姻家庭。
婚姻这是一个集物质与利益、情感与思想交织的永恒话题,随着时代不同赋有不同的内容与含义。《人民的名义》揭示出的现代非典型官场婚姻,在现实中也屡见不鲜,这些不同类型的婚姻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
坑夫型
市委书记李达康事业型男、长期忙碌不顾家,导致妻子怨恨。夫妻感情不和,长期分居达八年,之所以没有结束这段已经破裂、貌合神离的婚姻,一方面是李达康顾及自身的名誉,另一方面,作为京州市城市银行行长的老婆欧阳菁不愿离婚,她的欲望让她利用丈夫的影响和自身的权力肆无忌惮进行的权钱交易。最后,东窗事发,迫于无奈,同意离婚。
1. 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可被法院直接判离
分居满两年是认定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一个重要因素,但分居二年并不会导致自动离婚,如果欧阳菁不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正如沙瑞金书记给李达康支的招,还需要走正常的法律程序解决,如果诉讼,分居满二年便可以成为法院直接判离的理由。
2. 权力滥用的欧阳菁可能殃及李达康,加速婚姻终结的进程
李达康对欧阳菁的行为心生怀疑,怕仕途遭受连累,下定决心离婚,但直至妻子受贿事件被查之前并不知情,最终李达康大义灭亲,欧阳菁受到法律的制裁。
剧中欧阳菁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将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但如果欧阳菁利用的李达康权力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还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我国法律明确这种影响力涵盖的“裙带关系”包括夫妻、子女、秘书、旧下属等领导干部身边的群体,以及一些退休、离职的领导干部及其近亲属、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等。欧阳菁作为市委书记的夫人无疑受到法律约束。
家外有家型
省委书记高育良婚内恋上了高小凤,抛弃自己的结发妻子,和高小凤在香港结婚并育有一子。高育良和前妻还能冰释前嫌,是重婚?还是离婚不离家?不由让人觉得扑朔迷离。即便如结局起底所述离婚不离家,这样的婚姻在生活中屡见不鲜,抛开各自所图暂且不说,老谋深算、技高一筹的育良书记看似风平浪静,其实背后也是暗流涌动。
1. 可能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
先抛开已既成事实的高小凤第三者插足导致高育良和前妻离婚不说,我们来谈谈高育良离婚后不离家,即便高育良与前妻不再以夫妻名义同居,也将构成法律禁止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指的是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婚姻法中规定的四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就包括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也就是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将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后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在离婚时,可能导致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
2. 可能构成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包括两种形式:第一种情形,如果高育良和前妻并未离婚,在香港与高小凤登记结婚,构成重婚;第二种情形,如果高育良确已和前妻离婚,在香港与高小凤登记结婚,但对外和前妻仍以夫妻名义生活,这种虽未登记但确与前妻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为事实上的重婚。
重婚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法规定的婚姻无效制度中,重婚罪是无效的原因之一。如果高育良未与前妻离婚,其与高小凤的婚姻即便登记在香港,也将导致后一段婚姻无效。相反,如果高育良已与前妻离婚,又构成了事实的重婚,反过来高小凤有权提出离婚,事实的重婚也是法院准予离婚的情形之一;在离婚时,重婚也可以导致无过错方要求损害赔偿。
3. 可能因重婚触犯刑法
根据《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即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重婚者,应承担重婚罪的刑事责任。
如果高育良未与前妻离婚,高育良和高小凤将可能构成触犯刑法上的重婚罪。如果高育良已与前妻离婚,和高小凤结婚后,和前妻又发生离婚不离家的情形,高育良与前妻将可能构成触犯刑法上的重婚罪。
根据法律规定,重婚罪属于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重婚罪多数情况下属于自诉案件,证据不足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当在被害人不告诉情况下,其他公民可向检察机关控告才转为公诉案件。
动机不纯型
祁同伟就是一个例子,为了留在城市工作和未来的前途,放弃真爱陈阳,转头疯狂追求前政法委书记的女儿、比自己大十岁的梁璐,而梁璐明知道祁同伟是靠她父亲的关系才喜欢自己,还是接受了这一切。祁同伟只是将婚姻当做跳板,并没有投入真情实感,在中年得志、官场平步青云后,对妻子百般嫌弃,当结识了年轻貌美的山水集团老总高小琴后,出轨和堕落就变得顺其自然了。
1. 婚姻动机不纯,感情薄弱
婚姻的前提与基础是爱情,没有爱情的婚姻,幸福的概率实在是微乎其微。虽然现实中有相当部分的男女并不是因为爱情而走入婚姻,他们照样能幸福,只不过他们通过婚后的努力后来培养了爱情,更产生了亲情,所以他们仍能幸福。本案中祁同伟和梁璐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又未能建立感情,这样的婚姻一旦遭遇诱惑,将风雨飘摇,最终解体。
2. 出轨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感情易破裂,离婚风险高
祁同伟与高小琴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然而,不同的出轨形式,责任的认定还是有很大区别。
如果祁同伟与高小琴构成上文说述的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可导致判决直接判离并且梁璐还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但如果祁同伟与高小琴只是偶尔发生不正当关系,且祁同伟不同意离婚,法院可能会认定夫妻感情仍有挽回的余地,判决不准离婚,给予重新和好的机会,如最终仍然无法和好的,才可能判离。
拖累家庭型
蔡成功是一个游走在官场内外的商人,因为行贿、经营不善、遭人设局最终企业破产,不但股权流失,遭人追债,最终还落得以家庭资产抵债,老婆孩子居无定所。
企业家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可会要遭遇各种的法律风险、经营风险、政治风险、刑事风险等,企业和家庭的防火墙如果没有建立或一味的用家庭资产向企业经营输血,将会导致家企不分,家人最终失去生活保障。常言道:贫贱夫妻百事哀,现实中没有面包的爱情往往很难转化为牢固的婚姻的。
无论哪种类型的婚姻,就像穿在自己脚上的鞋,合适与否只有自己知道。领悟婚姻的真谛,慎重对待和经营婚姻,也是《人民的名义》带给我们反腐之外的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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