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中变更诉请及仲裁前置相关问题讨论

来源: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4年4月24日,第103期“建纬长沙说说”在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梦想空间举行。

2024年4月24日,第103期“建纬长沙说说”在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梦想空间举行。本期说说以“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中变更诉请及仲裁前置相关问题讨论(以真实案例切入)”为主题,由劳动社会保障业务部向荣律师进行分享。在互动交流环节,合伙人肖榕律师就主题内容进行点评交流。
劳动争议案件在诉讼中变更诉请及仲裁前置相关问题讨论
(以真实案例切入)
目前我国劳动争议纠纷实行的一裁两审制,这就会导致司法实践中会出现在诉讼中变更诉请未经仲裁前置的导致驳回请求的诉讼风险。
一、案例背景
小李于2015年5月经A公司招聘入职异地销售岗位,在A公司的要求下小李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最后形成B公司派遣(劳务派遣协议)小李到A公司工作。(劳务派遣仅是形式,事实上从头到尾都是A公司管理小李,B 公司仅发放工资)。
2020年11月,A公司制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和《离职证明》希望与小李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小李认为一次性补偿金额较少不同意。后面A公司就把小李踢出工作群,工作邮箱和工作软件修改密码,小李没办法正常开展业务。后A又把小李退回B公司。B公司没有为小李安排新工作,按上海最低工资标准发放至劳动合同期满(21年5月份)。2021年5月份B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向小李发不续订解除合同通知书。
二、诉讼经过
小李委托我们起诉,21年3月份我们将A、B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以单方违法解除为由要求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济补偿等事项。
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最终以B公司(用人单位)合同期满未续订(后文重点)需支付小李经济补偿金。小李、A公司、B公司均不服起诉,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比雨花区法院先立案,雨花区法院裁定移送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管辖。
这个移送就导致这个案件后续产生的问题了,湖南这边可以同时主张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由仲裁员、法官去裁判,上海司法操作不一样。
小李在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请求是:A公司和 B公司向小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等事项。
小李一审原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小李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事项;
小李一审变更后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申请人共同向小李支付: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等事项。
但是上海浦东区法院法官在开庭时认为同时主张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存在矛盾,要求我们明确相应的法律依据和请求权基础。
我们代理人说明第一项诉讼请求是小李与A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A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金;如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项请求不成立,则主张与B 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B公司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官释明两项诉请的请求权基础存在冲突,不可以主张选择性诉讼请求。当时小李没出庭,诉请就没有明确。
2022年3月一审法官再次组织线上谈话,此次小李亲自参加。法官再次向小李本人询问其诉请的请求权基础。小李经充分考虑并和我们商量后决定: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基于小李与B 公司劳动合同到期终止,要求B 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且因小李系被A 公司违法退回,要求A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在该次线上谈话中,我们对诉讼请求及请求权基础进行了变更。
但是一审判决对于我们诉讼请求及请求权基础的变更完全没有体现,一审判决书本院认为:“B 公司作为小李的用人单位,并未单方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合同,故小李要求A 和B 公司连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从该部分文书可以看出,一审法院对于我们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并未审理,判决部分依旧审理的是未变更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要求我们变更,我们变更后还是按原来的诉请进行审理)明显存在遗漏,导致一审判决明显超出诉讼请求及请求权基础范围,严重违法法定程序,依法应予以纠正。
我们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中院有两个判决观点:
第一,认为“仲裁裁决对上诉人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已予支持,且A、B对仲裁裁决均提起诉讼,故原审对上诉人主张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并无不当。”
第二,认为“关于上诉人主张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上诉人申请仲裁和起诉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在原审第二次谈话审理中变更诉请为要求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鉴于上诉人变更后主张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与变更前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赔偿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事由及事实基础不同,且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上诉人可另行主张。”
这个案子在中院判决后,我们积极鼓励小李去申请再审,纠正一审、二审的错误判决,再审申请书已写好。小李考虑成本,犹豫不决,后面因为工作耽搁还是其他考虑没有提起再审。
二审当时判决另行起诉,小李顺着二审的意思决定另行主张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以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范围不予受理,后小李起诉至雨花区法院,诉讼请求:判令A、B公司向小李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雨花区法院判决认定:“本案原告的两次诉讼当事人相同,且原告前诉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或经济赔偿金与本诉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实际系同一诉讼标的。此外,原告主张两次诉讼所依据的事实不同,其主张诉请本案所依据的事实是劳动合同到期B 公司不续签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经济补偿。但是浦东区一审法院、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中根据双方证据及判决认定的事实表明,原告针对本案诉请所依据的事实依据涵盖在前述案件中。因此,无论从诉讼请求还是诉讼事实上看,原告提起本次诉讼与前两次均系基于同一事实和同一诉讼请求,其主张的该项诉讼请求属于重复起诉。本院不予处理。
上海第一中院引导小李另行主张权利,小李按上海第一中院的引导另行主张权利后,雨花区法院又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小李的诉请,致使小李的权利未经实质性审理便驳回。目前该案件小李已提起二审。
三、本案变更诉请的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遗漏变更后的诉请,二审法院应该纠正一审法院的错误,但是二审法院认为没有经过仲裁前置需要另行起诉,导致小李诉讼请求没有经过一、二审实质性审理就被驳回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讼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在本案中,小李要求的依旧还是要求经济补偿金,显然符合该文件规定的具有不可分性,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增加具有不可分性的诉讼请求应当审理。
2、《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2022年02月21日)
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基于同一事实在仲裁辩论终结前或者人民法院一审辩论终结前将仲裁请求、诉讼请求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变更为支付赔偿金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对劳动关系是否存在及相关合同效力的认定与当事人主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但法律关系性质对裁判理由及结果没有影响,或者有关问题已经当事人充分辩论的除外。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不存在劳动关系且当事人未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