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公司清算一般以自行清算为原则,强制清算为补充。在实践中,公司解散后股东对公司自行清算时,大股东仍可能会起主导作用,且可能会继续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对公司进行违法清算,容易出现侵害公司、小股东或债权人合法利益的情况。针对此种情形,小股东有哪些维权路径呢?本文将结合司法案例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1、小股东维权路径一:小股东可申请强制清算
以(2018)川01清终3号案为例,2015年11月28日,三弦公司做出股东会决议,决议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2018年1月5日,曹某、林某以公司现任清算组故意拖延清算、违法清算以及清算组组长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董事终身勤勉义务,不利于清算公平、公正、公开为由,申请法院依法重新指定清算组对三弦公司进行清算。本案经过两审终审后,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以及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因股东会决议解散后,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应当行使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等职权。三弦公司在本案中未举证证明清算组按法律规定履行了相应职责,且三弦公司亦对清算组未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的事实不持异议。三弦公司自2015年11月28日即成立清算组开始自行清算,清算组至今未完成清算,符合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情形。同时,三弦公司亦未举证证明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开展清算工作,亦符合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裁定由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曹某、林某对三弦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注意事项:
小股东申请强制清算的前提是存在公司不能自行清算的事由。
公司即使出现了解散事由,也并不必然导致公权力介入清算,还必须满足《公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规定的下列事由才能申请公司强制清算:
(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2)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3)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的。
因此,股东在申请对公司强制清算时,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公司在自行清算过程中存在以上三类行为。若公司方不能举证证明已按法律规定履行了相应职责及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开展了清算工作,可认定公司方存在不能自行清算的事由。此时,法院根据股东申请启动强制清算具有现实合理性和必要性。
2、小股东维权路径二:小股东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大股东掌控的清算组在从事公司自行清算事务时,可能会存在违法清算导致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依法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进入清算程序本身并不足以构成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障碍。
以(2016)最高法民申字663号案为例,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公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公司清算期间,甚至公司已经清算完毕注销,只要清算组成员在从事清算事务时,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清算组成员有前款所述行为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注意事项:
1、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应以竭尽内部救济为前提。
虽然股东代表诉讼可以在进入清算程序后提起,但股东代表诉讼的提起应以竭尽内部救济为前提。公司清算期间,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基本丧失,由清算组代表公司行使内外职权,应由清算组作为内部救济机关。所以,当股东已竭尽公司内部救济手段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股东仅为维护公司利益对清算组成员享有起诉权。
以(2017)黔06民初40号案为反例,贵州省铜仁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股东为维护其股东个人利益起诉清算组及其成员,没有法律依据,并依法驳回原告股东的起诉。因此,当股东选择提起股东代表诉讼时,须以维护公司利益为由提起诉讼。
结语
公司自行清算的目的是使公司存续期间建立的多种法律关系平稳归于消灭,确保公司合法退出市场,并通过法律对公司退出机制的适当干预,使股东、债权人等利益得到有效地维护。在司法实践中,因大股东怠于清算甚至违法清算而侵犯小股东权益的纠纷时有出现。因此,当出现以上情况时,对小股东的权益给予保护非常重要,本文从上述两大方面给予小股东合理维权建议,以期平衡各方利益。
大股东违法清算,小股东的两大维权路径及注意事项
作者:孙信芳来源:瀛尊律所

导读 公司清算一般以自行清算为原则,强制清算为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