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仲裁中的仲裁地》专题之一:仲裁地的含义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普及,电子商务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呈现主体多元、数量多发、诉求多样的发展态势,并以案件的形式进入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等司法领域。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和电子商务的普及,电子商务纠纷引发的社会矛盾呈现主体多元、数量多发、诉求多样的发展态势,并以案件的形式进入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等司法领域。电子商务的环境下,网上仲裁的实现是大势所趋,它作为一种便宜、高效、公正的纠纷解决机制,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构筑一个使消费者充满信心的电子商务平台具有重要意义。为加深大家对网络仲裁有关问题的认识和了解,广州仲裁委员会将围绕“网上仲裁的现在与未来”主题展开一系列的研讨,同时,我们也欢迎大家参与到该主题的讨论中来,发表自己的真知灼见,共同推动网络仲裁的发展。本期探讨《网络仲裁中的仲裁地》。
在仲裁实践中涉及到很多地点,如仲裁机构所在地、开庭地点、合议地点等,这些地理意义上的仲裁地点与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并非完全一致。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是确定且唯一的,指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的,或者当事人约定适用的仲裁规则规定的仲裁地点。
如法国的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在伦敦仲裁。仲裁庭由来自香港、日本、新加坡的仲裁员组成,为了方便当事人和仲裁员,将开庭地点设在法国,仲裁庭合议地点设在新加坡。尽管法国、新加坡等地均与本案仲裁相关,但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地只有一个,即为当事人约定的伦敦,由英国法院行使对该裁决的监督权。
我国立法没有明确界定“仲裁地”的概念,但笔者认为并未影响国内仲裁的实践。在国内仲裁中,通常仲裁地是明确的,即与仲裁机构所在地一致。当事人只需选定仲裁机构,在后续的仲裁程序开展中,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由仲裁庭确定开庭地点、合议地点及仲裁员签名地等。即使出于方便当事人的考虑,仲裁庭将开庭地点设立在他地,亦不会导致仲裁地的变更。至于哪一个具体的法院有权对该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实施监督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均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我国具体涉及到国际仲裁的立法,目前只有《民事诉讼法》《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如《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关于“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及第267条关于“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的规定。从上述规定可看出,我国法院是以机构所在地来判断国际仲裁裁决的国籍。如此规定与国际仲裁规则有很大差距,可能导致不同国家法院发生对裁决撤销权的冲突,最终造成裁决效力的不同认定。
界定“仲裁地”的概念,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自主选择仲裁地的权利,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应在立法上与仲裁规则中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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