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期,我们的一个欧盟成员国顾问单位向我们咨询了一些问题:当下欧盟各国均对俄罗斯实施经济大规模制裁和出口管制,我们的产品卖给在俄罗斯的客户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是否可以通过在中国的子公司规避一些风险?
显然,俄乌战争导致的大范围对俄制裁,令很多参与国际贸易的涉外企业在受到疫情影响的同时,还不得不考虑制裁措施对企业未来的影响。本文旨在简单概况总结欧盟、美国对俄相关主体的经济制裁和出口管制措施,并结合国际贸易合规实务对参与国际贸易、对外投资的企业提出风险应对建议。
目前所有对俄罗斯实施经济制裁的国家:美国、欧盟、英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共33个国家,欧盟27个国家),其中只有美国对俄罗斯作出二级制裁。
欧盟制裁措施简述
欧盟法规明确其制裁的管辖范围包括:
(1)欧盟领土范围内;
(2)欧盟成员国国民(不论其在领土内或领土外);
(3)根据欧盟成员国法律成立的法人、法律实体或机构;
(4)全部或部分业务在欧盟成员国国内的法人、法律实体或机构。
这与美国在制裁范围方面极为相似。
2022年2月俄乌战事以来,欧盟对俄罗斯以及相关主体采取了一系列新的制裁措施:
①第一波制裁主要针对俄罗斯的金融部门、能源部门、运输部门、出口管制和融资以及签证政策。需特别注意出口管制——禁止向俄罗斯出口涉及军民两用品类、航空航天业、炼油的产品、技术及服务,不论是否属于欧盟成员国原产的产品、技术及软件。
②第二波制裁将重要的俄罗斯银行排除在SWIFT系统之外,禁止俄罗斯中央银行的交易并冻结其所有资产。若您在这些银行有资产,建议分散到当地中资银行或其他风险较低的外资银行。
③第三波制裁进一步限制出口海上航行的货物及技术,进一步扩大经济制裁清单。
④第四波制裁禁止对俄能源行业投资,禁止对俄出口奢侈品,禁止从俄罗斯进口钢铁产品,禁止与俄罗斯一些国有企业的所有交易,以及禁止向任何俄罗斯个人或实体提供信用评级服务。
美国制裁措施简述
美国有着“世界警察”之称,其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制定的美国制裁(US Sanction)以及美国商务部下属的产业安全局(BIS)的出口管制限制,从多维度、多方面对被制裁主体进行打击。一旦违反美国一级制裁,违反者除了可能面临旅行禁令、禁运、资产冻结等处罚,还可能被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List,SDN)有关制裁清单,以及可能会面临100万美元(每次违规)的罚款和最高20年监禁。
通常被列入SDN清单的主体将面临下列制裁:
a)除非美国政府部门授权,否则任何美国人不得与SDN清单实体进行任何交易;
b)SDN清单中的主体将被冻结在美财产;
c)任何人寻求与被制裁方交易,必须获得OFAC的许可;
d)适用50%规则,即由这些实体直接或间接(包括穿透持股)拥有50%以上所有权的实体也默认为SDN名单上的主体。
美国一级制裁(Primary Sanction)仅直接禁止或限制美国主体(美国公民、美国合法永久居民、根据美国或美国境内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组织的实体[包括外国在美的分支机构]或在美国境内的任何人),或第三国主体通过美国联结与被制裁主题进行经贸活动。因此一级制裁强调“美国联系”,即便交易一方不是美国人或美国企业,但是交易的物项包含美国原产的产品、软件或技术,则美国获得管辖连接点并适用美国制裁。
二级制裁(Secondary Sanction)则直接禁止或限制第三国主体与被制裁主体进行经贸活动,具有域外管辖效力。二级制裁旨在增强一级制裁的效果,防止第三方与受制裁的对象进行贸易活动,对不遵守二级制裁的处罚通常为:禁止与作出制裁的该国开展业务或限制进入其金融系统。目前只有美国对俄罗斯作出二级制裁,主要针对的是与SDN制裁对象或在俄罗斯金融、能源、国防、石油勘探生产等行业进行重大交易或实质性协助。“实质性协助”包括对高价值的交易、美国一级制裁核心目标的活动提供实质性财务、物质、技术支持等,以及具有组织性、欺诈性、规避性的行为。
OFAC针对普京宣布承认独立的乌东两国、俄罗斯、白俄罗斯分别宣布不同的制裁措施,该等制裁措施也随着俄乌战争的持续而有所更新;SDN也是动态的,OFAC会根据新的情报与证据进行增加或删除的修改。而BIS则修改了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对俄罗斯出口实施广泛限制,扩大出口许可证申请的范围(如增加了微电子、电信设备、传感器、导航设备、航空电子设备、海洋设备和航空器部件等)。对目的地为俄罗斯的出口许可申请采用推定拒绝政策等……建议跨境涉美企业要了解美国的两级制裁体系,并持续关注OFAC、BIS发布的新闻及管制清单。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一级制裁中提及禁止与俄四部门(金融、能源、国防、石油勘探/生产)商业往来,也被欧盟所禁止;一级制裁中提及禁止交易条款的交易的物项包含美国原产的产品、软件或技术,这一制裁措施在欧盟的第一波对俄出口管制措施即“制裁禁止出口产品或技术条款,不论产品或技术是否源自欧盟成员国”中有所体现。
制裁措施例外规定不容忽视
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对于出台的制裁措施都规定了一系列的例外情况,比如欧盟在2月23日宣布的对俄融资制裁明确了该禁令不适用于“为欧盟与任何其他国家之间的非禁止进出口货物和非金融服务提供融资的贷款或信贷”,并且对于在2022年2月23日之前签订的贷款合同,满足一定条件可免于禁令。再比如,欧盟禁止对俄罗斯人或向俄罗斯出口两用清单以外的各种物品,但同时明确了对于没有用于军事用途或军事最终用户的用品出口的例外情况,包括供前往俄罗斯履行的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个人使用、人道主义目的、医疗或制药用途、临时出口供新闻媒体使用的物品、软件更新、用作消费者通信设备、非政府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等。而3月15日宣布的能源领域的制裁,亦规定对于绝对必要的、附件十九所列法人、实体或团体为少数股东的能源项目交易排除在外。
美国此次对俄罗斯全境与俄罗斯“军事最终用户”增加两项新的外国直接产品(FDP)规则予以管制。俄全境FDP规则不适用于被指定为EAR99的外国生产物项(未在《商业管制清单》中列出的物项),其中包括俄罗斯人民使用的各种消费品。但美国“伙伴国家”(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日本、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新西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和英国)的适用排除在上述俄全境和俄军事FDP规则外。即伙伴国家的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让不受前述规则的约束。
此外,美国针对对俄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让适用《出口管理条例》的许可设置了一定的例外,但这些例外也伴随着相当的限制。

涉外企业应对建议
回到开头的客户的提问,我们首先询问了一些基本问题,了解其从事的行业、产品类别、客户组成、供应链、运输链、子公司分支机构情况等,按照下列逻辑给与客户应对建议:
1.对本国以及美国制裁清单进行筛查,并随时关注制裁清单的更新,尤其是美国以下可能触发二级制裁的清单:SSI行业制裁清单、SDN特别指定国民清单、LSP特定人员清单、NS-MBS菜单式制裁清单,CAPTA往来账户与通汇账户清单。建立自身的“制裁名单”排查体系。自查制裁清单中所列的个人、实体及团体等禁止商业往来的对象是否包含现有客户、合作伙伴,或与现有客户、合作伙伴存在关联,包括上、下游供应链、运输公司、运输船舶、运输路线、目的地、最终用户等。
2. 对自身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出口俄罗斯的产品进行物项筛查,判断产品本身是否受本国以及美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管辖,并避免在出口产品生产中使用欧盟成员国原产或美国原产的原材料、零部件、技术或软件。尤其是涉及金融、能源、国防、石油勘探生产等行业,美国的制裁规定不仅限于直接违反制裁规定的行为,也打击通过欺诈、规避等方式,绕开监管规定的行为。特别是涉及SDN名单上的主体,恶意规避将可能触发美国二级制裁,对此美国政府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3. 随时关注SWIFT制裁措施的发展,将资金分散至未被排除在SWIFT系统以外的俄罗斯银行和本国银行;或者通过其他非制裁货币跨境支付系统完成中俄贸易、投资的资金结算,注意排除被制裁银行和避免涉及美国人及美元结算等美国制裁管辖权连接点,合理合法安排结算路径。
4. 若在筛查时,发现现有客户、合作伙伴已经在制裁名单,或者出口产品在出口管制之列,在暂停交易的同时,进一步关注寻找本国、美国对于制裁措施的例外情况。
5. 即使目前您的行业领域、出口产品不在管制清单之列,在涉俄交易中,仍要特别注意调整相关交易合同中有关制裁的合规条款,例如:
(1)在合同中加入普遍适用的陈述和保证条款,要求交易各方在合同中承诺:a)其自身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均未受任何国家和国际性组织的制裁,也不存在可能受到相关制裁的情形,并承诺其持续运营全面符合相关制裁的规定;b)如违反上述陈述与保证,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合同相对方,并配合采取一切止损措施,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
(2)还可在违约条款中加入相关交易方违反相关制裁规定的违约后果;或在不可抗力等条款中明确增加“交易所涉国别的在本合同签订后宣布新的制裁”等情形,以确保在相关制裁政策以及具体情势发生变化时有充分的选择权;
(3)强化保密条款/协议,严格约定除依该协议之约定或经所有签署方共同书面批准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项目文件的签署情况、内容以及任何相关保密信息,特别是涉及到前述制裁的敏感信息,并将该等违反视为根本违约。
最后,回到开头的“欧盟成员国公司能否通过中国子公司规避制裁风险”的问题。经了解,该公司产品并不在制裁清单之列,暂时无需采取通过中国子公司规避制裁的风险。但若制裁措施进一步深化,通过中国子公司来规避制裁风险并非正道。因为欧盟制裁和美国制裁都强调禁止“直接或间接的”与被制裁对象有商业往来,通过设立子公司试图规避风险可以看作是“间接的”商业往来,因其与母公司在股权架构上的关系,具有较高的违反欧盟制裁和美国制裁的风险。若要通过其他方式转嫁制裁风险,则至少应当在股权架构上无法或难以穿透到该欧盟成员国主体。并且,对于美国二级制裁的清单仍应严格筛查。
需要提醒的是,若想通过中国企业来规避制裁风险,仍要注意,中国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关于反制裁、出口管制等法律法规。如因美欧的制裁,导致企业必须与俄罗斯合作伙伴中止合作,也需要考虑中国有关《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的规定。
近期,我们的一个欧盟成员国顾问单位向我们咨询了一些问题:当下欧盟各国均对俄罗斯实施经济大规模制裁和出口管制,我们的产品卖给在俄罗斯的客户会面临哪些法律风险?是否可以通过在中国的子公司规避一些风险?
显然,俄乌战争导致的大范围对俄制裁,令很多参与国际贸易的涉外企业在受到疫情影响的同时,还不得不考虑制裁措施对企业未来的影响。本文旨在简单概况总结欧盟、美国对俄相关主体的经济制裁和出口管制措施,并结合国际贸易合规实务对参与国际贸易、对外投资的企业提出风险应对建议。
目前所有对俄罗斯实施经济制裁的国家:美国、欧盟、英国、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共33个国家,欧盟27个国家),其中只有美国对俄罗斯作出二级制裁。
欧盟制裁措施简述
欧盟法规明确其制裁的管辖范围包括:
(1)欧盟领土范围内;
(2)欧盟成员国国民(不论其在领土内或领土外);
(3)根据欧盟成员国法律成立的法人、法律实体或机构;
(4)全部或部分业务在欧盟成员国国内的法人、法律实体或机构。
这与美国在制裁范围方面极为相似。
2022年2月俄乌战事以来,欧盟对俄罗斯以及相关主体采取了一系列新的制裁措施:
①第一波制裁主要针对俄罗斯的金融部门、能源部门、运输部门、出口管制和融资以及签证政策。需特别注意出口管制——禁止向俄罗斯出口涉及军民两用品类、航空航天业、炼油的产品、技术及服务,不论是否属于欧盟成员国原产的产品、技术及软件。
②第二波制裁将重要的俄罗斯银行排除在SWIFT系统之外,禁止俄罗斯中央银行的交易并冻结其所有资产。若您在这些银行有资产,建议分散到当地中资银行或其他风险较低的外资银行。
③第三波制裁进一步限制出口海上航行的货物及技术,进一步扩大经济制裁清单。
④第四波制裁禁止对俄能源行业投资,禁止对俄出口奢侈品,禁止从俄罗斯进口钢铁产品,禁止与俄罗斯一些国有企业的所有交易,以及禁止向任何俄罗斯个人或实体提供信用评级服务。
美国制裁措施简述
美国有着“世界警察”之称,其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制定的美国制裁(US Sanction)以及美国商务部下属的产业安全局(BIS)的出口管制限制,从多维度、多方面对被制裁主体进行打击。一旦违反美国一级制裁,违反者除了可能面临旅行禁令、禁运、资产冻结等处罚,还可能被列入“特别指定国民清单”(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List,SDN)有关制裁清单,以及可能会面临100万美元(每次违规)的罚款和最高20年监禁。
通常被列入SDN清单的主体将面临下列制裁:
a)除非美国政府部门授权,否则任何美国人不得与SDN清单实体进行任何交易;
b)SDN清单中的主体将被冻结在美财产;
c)任何人寻求与被制裁方交易,必须获得OFAC的许可;
d)适用50%规则,即由这些实体直接或间接(包括穿透持股)拥有50%以上所有权的实体也默认为SDN名单上的主体。
美国一级制裁(Primary Sanction)仅直接禁止或限制美国主体(美国公民、美国合法永久居民、根据美国或美国境内任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组织的实体[包括外国在美的分支机构]或在美国境内的任何人),或第三国主体通过美国联结与被制裁主题进行经贸活动。因此一级制裁强调“美国联系”,即便交易一方不是美国人或美国企业,但是交易的物项包含美国原产的产品、软件或技术,则美国获得管辖连接点并适用美国制裁。
二级制裁(Secondary Sanction)则直接禁止或限制第三国主体与被制裁主体进行经贸活动,具有域外管辖效力。二级制裁旨在增强一级制裁的效果,防止第三方与受制裁的对象进行贸易活动,对不遵守二级制裁的处罚通常为:禁止与作出制裁的该国开展业务或限制进入其金融系统。目前只有美国对俄罗斯作出二级制裁,主要针对的是与SDN制裁对象或在俄罗斯金融、能源、国防、石油勘探生产等行业进行重大交易或实质性协助。“实质性协助”包括对高价值的交易、美国一级制裁核心目标的活动提供实质性财务、物质、技术支持等,以及具有组织性、欺诈性、规避性的行为。
OFAC针对普京宣布承认独立的乌东两国、俄罗斯、白俄罗斯分别宣布不同的制裁措施,该等制裁措施也随着俄乌战争的持续而有所更新;SDN也是动态的,OFAC会根据新的情报与证据进行增加或删除的修改。而BIS则修改了美国出口管制条例(EAR),对俄罗斯出口实施广泛限制,扩大出口许可证申请的范围(如增加了微电子、电信设备、传感器、导航设备、航空电子设备、海洋设备和航空器部件等)。对目的地为俄罗斯的出口许可申请采用推定拒绝政策等……建议跨境涉美企业要了解美国的两级制裁体系,并持续关注OFAC、BIS发布的新闻及管制清单。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一级制裁中提及禁止与俄四部门(金融、能源、国防、石油勘探/生产)商业往来,也被欧盟所禁止;一级制裁中提及禁止交易条款的交易的物项包含美国原产的产品、软件或技术,这一制裁措施在欧盟的第一波对俄出口管制措施即“制裁禁止出口产品或技术条款,不论产品或技术是否源自欧盟成员国”中有所体现。
制裁措施例外规定不容忽视
无论是美国还是欧盟,对于出台的制裁措施都规定了一系列的例外情况,比如欧盟在2月23日宣布的对俄融资制裁明确了该禁令不适用于“为欧盟与任何其他国家之间的非禁止进出口货物和非金融服务提供融资的贷款或信贷”,并且对于在2022年2月23日之前签订的贷款合同,满足一定条件可免于禁令。再比如,欧盟禁止对俄罗斯人或向俄罗斯出口两用清单以外的各种物品,但同时明确了对于没有用于军事用途或军事最终用户的用品出口的例外情况,包括供前往俄罗斯履行的个人及其直系亲属的个人使用、人道主义目的、医疗或制药用途、临时出口供新闻媒体使用的物品、软件更新、用作消费者通信设备、非政府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等。而3月15日宣布的能源领域的制裁,亦规定对于绝对必要的、附件十九所列法人、实体或团体为少数股东的能源项目交易排除在外。
美国此次对俄罗斯全境与俄罗斯“军事最终用户”增加两项新的外国直接产品(FDP)规则予以管制。俄全境FDP规则不适用于被指定为EAR99的外国生产物项(未在《商业管制清单》中列出的物项),其中包括俄罗斯人民使用的各种消费品。但美国“伙伴国家”(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加拿大、克罗地亚、塞浦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日本、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新西兰、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和英国)的适用排除在上述俄全境和俄军事FDP规则外。即伙伴国家的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让不受前述规则的约束。
此外,美国针对对俄出口、再出口和(国内)转让适用《出口管理条例》的许可设置了一定的例外,但这些例外也伴随着相当的限制。

涉外企业应对建议
回到开头的客户的提问,我们首先询问了一些基本问题,了解其从事的行业、产品类别、客户组成、供应链、运输链、子公司分支机构情况等,按照下列逻辑给与客户应对建议:
1.对本国以及美国制裁清单进行筛查,并随时关注制裁清单的更新,尤其是美国以下可能触发二级制裁的清单:SSI行业制裁清单、SDN特别指定国民清单、LSP特定人员清单、NS-MBS菜单式制裁清单,CAPTA往来账户与通汇账户清单。建立自身的“制裁名单”排查体系。自查制裁清单中所列的个人、实体及团体等禁止商业往来的对象是否包含现有客户、合作伙伴,或与现有客户、合作伙伴存在关联,包括上、下游供应链、运输公司、运输船舶、运输路线、目的地、最终用户等。
2. 对自身所涉及的行业领域、出口俄罗斯的产品进行物项筛查,判断产品本身是否受本国以及美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管辖,并避免在出口产品生产中使用欧盟成员国原产或美国原产的原材料、零部件、技术或软件。尤其是涉及金融、能源、国防、石油勘探生产等行业,美国的制裁规定不仅限于直接违反制裁规定的行为,也打击通过欺诈、规避等方式,绕开监管规定的行为。特别是涉及SDN名单上的主体,恶意规避将可能触发美国二级制裁,对此美国政府拥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3. 随时关注SWIFT制裁措施的发展,将资金分散至未被排除在SWIFT系统以外的俄罗斯银行和本国银行;或者通过其他非制裁货币跨境支付系统完成中俄贸易、投资的资金结算,注意排除被制裁银行和避免涉及美国人及美元结算等美国制裁管辖权连接点,合理合法安排结算路径。
4. 若在筛查时,发现现有客户、合作伙伴已经在制裁名单,或者出口产品在出口管制之列,在暂停交易的同时,进一步关注寻找本国、美国对于制裁措施的例外情况。
5. 即使目前您的行业领域、出口产品不在管制清单之列,在涉俄交易中,仍要特别注意调整相关交易合同中有关制裁的合规条款,例如:
(1)在合同中加入普遍适用的陈述和保证条款,要求交易各方在合同中承诺:a)其自身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实体均未受任何国家和国际性组织的制裁,也不存在可能受到相关制裁的情形,并承诺其持续运营全面符合相关制裁的规定;b)如违反上述陈述与保证,应在第一时间通知合同相对方,并配合采取一切止损措施,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
(2)还可在违约条款中加入相关交易方违反相关制裁规定的违约后果;或在不可抗力等条款中明确增加“交易所涉国别的在本合同签订后宣布新的制裁”等情形,以确保在相关制裁政策以及具体情势发生变化时有充分的选择权;
(3)强化保密条款/协议,严格约定除依该协议之约定或经所有签署方共同书面批准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项目文件的签署情况、内容以及任何相关保密信息,特别是涉及到前述制裁的敏感信息,并将该等违反视为根本违约。
最后,回到开头的“欧盟成员国公司能否通过中国子公司规避制裁风险”的问题。经了解,该公司产品并不在制裁清单之列,暂时无需采取通过中国子公司规避制裁的风险。但若制裁措施进一步深化,通过中国子公司来规避制裁风险并非正道。因为欧盟制裁和美国制裁都强调禁止“直接或间接的”与被制裁对象有商业往来,通过设立子公司试图规避风险可以看作是“间接的”商业往来,因其与母公司在股权架构上的关系,具有较高的违反欧盟制裁和美国制裁的风险。若要通过其他方式转嫁制裁风险,则至少应当在股权架构上无法或难以穿透到该欧盟成员国主体。并且,对于美国二级制裁的清单仍应严格筛查。
需要提醒的是,若想通过中国企业来规避制裁风险,仍要注意,中国企业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关于反制裁、出口管制等法律法规。如因美欧的制裁,导致企业必须与俄罗斯合作伙伴中止合作,也需要考虑中国有关《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