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2021年,《最高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北京高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江苏高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等相继出台。一批有影响的商业秘密民(刑)事案件引起关注,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李德成和白露律师将结合多年来在商业秘密领域的丰富经验为大家做系列解读,在找出问题的同时分析成因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期对理论实务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文为该系列的第三篇。
内容提要
评析贺某与李某等9人侵犯富泰华工公司商业秘密刑事案。[1]苹果手机加工商员工非法获取、披露准备上市销售的3D设计图,全过程的直接参与人均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案情聚焦
本案所涉技术秘密的载体是准备上市销售的苹果手机3D设计图。苹果公司提供给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泰华公司”)初稿,富泰华公司在初稿基础上对图纸进行设计、调整后形成终稿,根据与苹果公司签订的《制造生产协议》制造产品并达到量产。在《制造生产协议》中苹果公司与富泰华公司约定:研发及生产过程富泰华公司需配合苹果公司履行保密义务,涉案图纸由苹果公司上传其保密网站;富泰华公司将需要登陆该网站的员工姓名等资料提供给苹果公司,苹果公司提供帐号和密码;富泰华公司员工凭该账号和密码方可登陆保密网站查看和下载保密信息。富泰华公司与研发制造部门员工签署保密协议。经鉴定,涉案图纸所记载的双摄像头模块整合之结构设计、IMF精密缓冲开线设计、无线充电与散热之中板结构设计和新一代使用者身份识别之集成设计4项技术秘密,在2017年4月27日之前不为公众所知悉。
贺某在富泰华公司研发制造苹果手机外壳部门任职。2016年12月,贺某利用工作便利,将涉案图纸从公司的技术开发平台下载并保存到员工共享的检测平台中,又通过欺骗的手段让能接触到授权电脑的谭某将其下载储存。后贺某将保存有涉案图纸的U盘带出公司卖给被告人李某。李某转卖给被告人付某。付某经被告人温某介绍将U盘卖给被告人金某介绍的被告人陈某。陈某转卖给被告人罗某。罗某将U盘中的图纸进行删减后经被告人黄某介绍通过邮件发送给被告人张某。张某通过邮件转发给买家并在互联网上发表文章公开披露了涉案图纸。涉案图纸在贺某、李某等九名被告之间均系单线流转,下家拿到的图纸均只对应上家提供的独立来源,罗某虽对涉案图纸进行了删减,但经鉴定,其删减并未涉及到图纸的密点。九名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2017)粤0306刑初6930号刑事判决,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粤03刑终1677号刑事裁定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将本案发回重审。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21年4月19日判决贺某等九人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评析
本案是公司员工侵犯合作方商业秘密的案件,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一是,商业秘密使用人有权提起刑事控告。通过研读本案判决书可知,本案侵权行为是由报案人富泰华公司的合作方苹果公司发现并要求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法院仅查明了涉案图纸是苹果公司提供给富泰华公司供设计后生产产品使用,未进一步查明设计修改后的图纸的知识产权归属约定。笔者认为不论涉案技术秘密的权利人是苹果公司还是富泰华公司,或者双方共有,根据《刑法》第219条第3款的规定“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富泰华公司均有权提起刑事控告。
二是,同一性鉴定应将侵权行为对应的技术秘密载体与权利人主张的密点进行比对,而不是与权利人的技术秘密载体(图纸)进行比对。笔者注意到,发回重审后委托了新的鉴定机构,纠正了原一审鉴定比对对象错误的问题,重新出具了同一性鉴定报告。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权利人主张的密点是商业秘密保护的对象,其范围是明确的,技术特征是具体的。将侵权行为对应的技术秘密载体与密点做同一性鉴定,是为了证明非法披露的犯罪事实,这是重要的但非唯一的证明方法。权利人的技术秘密载体(图纸),是为了正确理解秘密点范围及技术特征而提供的证据,同时也是权利人所主张的密点真实性的直接而重要的证据。
三是,针对不同侵权行为类型正确选择损失认定的方法。本案认定为共同犯罪,既有九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和允许他人使用的行为,还有将涉案商业秘密公开披露导致涉案商业秘密以为公众所知悉的行为。原审判决以技术开发成本作为权利人损失数额的认定方法显然存在错误,重审判决纠正了该错误,依据评估机构重新出具的商业价值评估报告,根据公开披露导致商业秘密为公众所知悉可以根据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损失的法律规定,重新认定了损失。
四是,本案对在非法买卖商业秘密过程中起帮助、介绍作用的主体,认定为共同犯罪的从犯,严厉打击了商业秘密流转过程中的“桥梁”、“纽带”,起到了很好的效果。
[1] 案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6刑初4934号。
2021年度商业秘密案例评析“十问”:倒卖苹果拟上市手机3D图9人被判商业秘密罪,重吗?
作者:李德成 白露来源:金诚同达

前言 2021年,《最高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北京高院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指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诉讼举证参考》《江苏高院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