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股东知情权作为公司治理的基石性权利,其行使规则的完善对平衡股东监督与公司自治至关重要。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对知情权规则进行系统性重构,不仅扩大查阅范围、引入委托查阅机制,更通过强化程序规范与救济途径重塑权利边界。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股东知情权纠纷,从案例实证、法条解析、行权路径三个维度展开分析,为处理此类纠纷提供实务指引。
二、司法实践中,股东知情权诉讼常见问题与典型案例
(一)因诉请超过法律规定范围导致部分请求被驳回
案例1:(2024)陕0113民初23509号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由被告提供2020年9月27日至2024年1月20日的公司全部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科目提供到末级明细、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凭证相关业务合同及全部银行流水供原告查阅、复制的诉讼请求……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股东能够查阅的范围是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故对于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被告提供2020年9月27日至2024年1月20日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供原告查阅。对于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2: (2024)京02民终14109号
法院认为:对李某某要求查阅,某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查询之日止某某公司名下的基本账户及基本账户名下所有子账户及其对应的银行流水,并非股东知情权内容,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公司法》在可查询范围的规定方面采用列举方式,并未使用“等”类字眼,故股东行使知情权应严格适用第57条、第110条列明查阅复制的文件类型,避免使用“等”“全部”等模糊表述。司法实践中,对于超出法规列明范围的资料,如公司的交易合同、银行流水等内容,股东是否有权要求查阅事宜,多数法院认为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诉请知情权的股东涉嫌同业竞争的,法院通常会进行实质性审查,综合审查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经营地域、产品可替代性、客户群重叠度及市场地位等实质因素
案例3:(2025)闽01民终2350号
法院认为:首先,“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强调股东实际参与其他公司的经营决策或者担任其他公司的相关职务,某甲公司仅凭陈**手持“中闽隆”公司牌子参加“钢银电商华东地区客户活动福州专场”照片,无法证明陈*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某乙公司;其次,关于“实质性竞争关系”的认定,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的经营范围虽均有金属制品、建筑材料等七项相同或交叉之处,但经营范围仅作为考量是否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的因素之一,主营业务的重叠性、市场区域的重合度、客户群体、公司市场地位和交易机会等都是可考量的因素,对此,某甲公司应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实质性竞争;第三,陈*虽与某乙公司股东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但也无法认定陈*查阅存在不正当目的;第四,某甲公司回复函中称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另有诉讼亦不足以证明陈*查阅目的的不正当;第五,某甲公司向陈*发出停工停产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在微信群中称“某甲公司……安排注销”,若某甲公司已在安排注销事宜,又谈何其他公司与其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且陈*作为股东在得知公司停工停产又可能注销的情况下行使股东知情权合乎情理亦合法。
裁判要点:法院审查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时,不仅关注经营范围重合度,更需结合经营地域、客户群体、公司市场地位和交易机会、业务往来等证据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性。
(三)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前置程序,若股东穷尽手段“送达不能”时,可豁免
案例4:(2024)冀0582民初217号
法院认为:关于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某甲公司已经通过邮寄方式向某乙公司提出申请并说明目的,虽然邮件均被退回,但事实上本院在向某乙公司送达应诉手续时也因穷尽所有送达手段未果而采用公告送达程序,可见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申请确实存在实质障碍,某乙公司无法收到某甲公司的查阅申请的原因不能归责于某甲公司,从公司法保护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用意考虑,亦不应对股东履行查阅申请前置程序的义务苛以过重,故某甲公司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要点:对于《公司法》57条第一款,即一般知情权范围内的相关文件,股东可直接要求查阅、复制,而无需履行前置程序。对于《公司法》第57条第二款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设定了前置条件,即股东必须有证据证明公司在其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后,公司明确拒绝其查询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或在法定的期间内 (15日)未予答复,方能提起知情权诉讼。
(四)隐名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身份门槛”——未完成显名无权查阅
案例5:(2024)辽02民终8134号
法院认为:原告的姓名并未记载于被告的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等企业登记材料中,原告主张其为xx公司职工持股会(已更名为“xx公司工会委员会”)的股东,为被告的“隐名股东”。因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社团性的特征,在未经显名程序前,“隐名股东”仅为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但投资权益并不同于股东权益,其股东权益只能由名义股东即xx公司工会委员会直接行使。因此,原告以现有身份主张享有股东知情权,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驳回。
裁判要点:“隐名股东”需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法定程序完成显名,或提供公司认可其股东身份的书面文件(如股东会决议),方可行使知情权。
(五)股东的知情权不因其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而受到限制
案例6:(2025)津02民终1664号
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知悉公司信息的固有权利,亦是股东行使一系列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不应被任意剥夺。即使股东违反对公司的出资义务,瑕疵出资股东依法仅受到利润分配等方面的权利限制并应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和对已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等,但并不直接导致其丧失股东资格及知情权被限制。而股东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亦不影响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行使知情权。
裁判要点: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属于股东违反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但并不直接导致其丧失股东资格。瑕疵出资并不影响股东行使知情权。但公司因其瑕疵出资,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其股东资格的除外。
(六)“材料灭失”能否对抗股东知情权需视具体案情确定
案例7: (2024)赣07民终114号
法院认为:某某置业公司负有妥善编制并保管公司财务资料,依法提供给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的义务,某某置业公司对其所提出的其公司停止经营十几年,会计账簿等资料因办公室失窃、泡水等原因已灭失等上诉理由,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要点: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公司财务资料丢失或者灭失不能对抗股东行使知情权。
三、股东知情权法律规范指引
(一)股东知情权查询范围、行权条件图示

(二)股东知情权核心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十五条第一款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六条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一)会计报表;(二)会计报表附注;(三)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第十四条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三)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四)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五)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六)企业合并、分立;(七)重大投资、融资活动;(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四)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股东知情权作为公司治理的基石性权利,其行使规则的完善对平衡股东监督与公司自治至关重要。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对知情权规则进行系统性重构,不仅扩大查阅范围、引入委托查阅机制,更通过强化程序规范与救济途径重塑权利边界。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股东知情权纠纷,从案例实证、法条解析、行权路径三个维度展开分析,为处理此类纠纷提供实务指引。
二、司法实践中,股东知情权诉讼常见问题与典型案例
(一)因诉请超过法律规定范围导致部分请求被驳回
案例1:(2024)陕0113民初23509号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主张由被告提供2020年9月27日至2024年1月20日的公司全部会计账簿(含总账、明细账、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的科目提供到末级明细、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凭证相关业务合同及全部银行流水供原告查阅、复制的诉讼请求……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股东能够查阅的范围是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故对于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被告提供2020年9月27日至2024年1月20日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及会计凭证(含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供原告查阅。对于超出法律规定范围的部分,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2: (2024)京02民终14109号
法院认为:对李某某要求查阅,某某公司自成立之日起至查询之日止某某公司名下的基本账户及基本账户名下所有子账户及其对应的银行流水,并非股东知情权内容,亦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公司法》在可查询范围的规定方面采用列举方式,并未使用“等”类字眼,故股东行使知情权应严格适用第57条、第110条列明查阅复制的文件类型,避免使用“等”“全部”等模糊表述。司法实践中,对于超出法规列明范围的资料,如公司的交易合同、银行流水等内容,股东是否有权要求查阅事宜,多数法院认为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诉请知情权的股东涉嫌同业竞争的,法院通常会进行实质性审查,综合审查股东与公司之间的经营地域、产品可替代性、客户群重叠度及市场地位等实质因素
案例3:(2025)闽01民终2350号
法院认为:首先,“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强调股东实际参与其他公司的经营决策或者担任其他公司的相关职务,某甲公司仅凭陈**手持“中闽隆”公司牌子参加“钢银电商华东地区客户活动福州专场”照片,无法证明陈*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某乙公司;其次,关于“实质性竞争关系”的认定,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的经营范围虽均有金属制品、建筑材料等七项相同或交叉之处,但经营范围仅作为考量是否构成实质性竞争关系的因素之一,主营业务的重叠性、市场区域的重合度、客户群体、公司市场地位和交易机会等都是可考量的因素,对此,某甲公司应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证明两者之间存在实质性竞争;第三,陈*虽与某乙公司股东之间存在亲属关系,但也无法认定陈*查阅存在不正当目的;第四,某甲公司回复函中称双方存在劳动争议纠纷,双方另有诉讼亦不足以证明陈*查阅目的的不正当;第五,某甲公司向陈*发出停工停产通知后,其法定代表人林某某在微信群中称“某甲公司……安排注销”,若某甲公司已在安排注销事宜,又谈何其他公司与其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且陈*作为股东在得知公司停工停产又可能注销的情况下行使股东知情权合乎情理亦合法。
裁判要点:法院审查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时,不仅关注经营范围重合度,更需结合经营地域、客户群体、公司市场地位和交易机会、业务往来等证据综合判断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性。
(三)股东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前置程序,若股东穷尽手段“送达不能”时,可豁免
案例4:(2024)冀0582民初217号
法院认为:关于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某甲公司已经通过邮寄方式向某乙公司提出申请并说明目的,虽然邮件均被退回,但事实上本院在向某乙公司送达应诉手续时也因穷尽所有送达手段未果而采用公告送达程序,可见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提出查阅会计账簿的申请确实存在实质障碍,某乙公司无法收到某甲公司的查阅申请的原因不能归责于某甲公司,从公司法保护股东知情权的立法用意考虑,亦不应对股东履行查阅申请前置程序的义务苛以过重,故某甲公司要求查阅会计账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要点:对于《公司法》57条第一款,即一般知情权范围内的相关文件,股东可直接要求查阅、复制,而无需履行前置程序。对于《公司法》第57条第二款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设定了前置条件,即股东必须有证据证明公司在其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后,公司明确拒绝其查询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或在法定的期间内 (15日)未予答复,方能提起知情权诉讼。
(四)隐名股东知情权行使的“身份门槛”——未完成显名无权查阅
案例5:(2024)辽02民终8134号
法院认为:原告的姓名并未记载于被告的股东名册或公司章程等企业登记材料中,原告主张其为xx公司职工持股会(已更名为“xx公司工会委员会”)的股东,为被告的“隐名股东”。因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社团性的特征,在未经显名程序前,“隐名股东”仅为实际出资人,享有投资权益,但投资权益并不同于股东权益,其股东权益只能由名义股东即xx公司工会委员会直接行使。因此,原告以现有身份主张享有股东知情权,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驳回。
裁判要点:“隐名股东”需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法定程序完成显名,或提供公司认可其股东身份的书面文件(如股东会决议),方可行使知情权。
(五)股东的知情权不因其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而受到限制
案例6:(2025)津02民终1664号
法院认为:股东知情权是指公司股东了解、知悉公司信息的固有权利,亦是股东行使一系列权利的前提和基础,不应被任意剥夺。即使股东违反对公司的出资义务,瑕疵出资股东依法仅受到利润分配等方面的权利限制并应承担补足出资责任和对已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等,但并不直接导致其丧失股东资格及知情权被限制。而股东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亦不影响股东作为公司的所有者行使知情权。
裁判要点: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属于股东违反对公司的出资义务,但并不直接导致其丧失股东资格。瑕疵出资并不影响股东行使知情权。但公司因其瑕疵出资,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其股东资格的除外。
(六)“材料灭失”能否对抗股东知情权需视具体案情确定
案例7: (2024)赣07民终114号
法院认为:某某置业公司负有妥善编制并保管公司财务资料,依法提供给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的义务,某某置业公司对其所提出的其公司停止经营十几年,会计账簿等资料因办公室失窃、泡水等原因已灭失等上诉理由,因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对该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裁判要点: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认为,公司财务资料丢失或者灭失不能对抗股东行使知情权。
三、股东知情权法律规范指引
(一)股东知情权查询范围、行权条件图示

(二)股东知情权核心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四款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用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两款的规定。上市公司股东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十五条第一款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第六条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年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一)会计报表;(二)会计报表附注;(三)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
第十四条会计报表附注是为便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理解会计报表的内容而对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及主要项目等所作的解释。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不符合基本会计假设的说明;(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及其变更情况、变更原因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三)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说明;(四)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说明;(五)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情况;(六)企业合并、分立;(七)重大投资、融资活动;(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财务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一)企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情况;(二)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三)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四)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