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法律知识问答 · 社保税务篇(十五)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社保税务篇 15 人民法院对企业社保违法案件的处理态度是怎样的?

社保税务篇
15 人民法院对企业社保违法案件的处理态度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补缴类纠纷的处理,一般会倾向于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做出的意见,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机构就欠费等发生争议,是征收和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对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实际上是将社保纠纷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保欠缴补缴类纠纷,认为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不纳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另一类是社保损失赔偿类纠纷,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应由人民法院处理。
法律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及司法解释三答记者问
*内容源于律政德恒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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