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坠物,危险系数极高,致人损害事件时有发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最高法9月26日发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对《民法典》中高空抛物致害,进一步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郧和律师对此进行解读,探讨在高空抛物的侵权案件中物业公司责任承担问题。
01.《民法典》施行前: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对于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2019年10月21日,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第11条规定:区分坠落物、抛掷物的不同法律适用规则。建筑物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向其他责任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尽量查明直接侵权人,并依法判决其承担侵权责任。”
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出区分规定,是因为坠落物是建筑物维护管理不到位造成的,物业公司显然负有对建筑物安全的保障责任,因此,对于坠落物造成损害的,物业公司要承担责任。
但是,抛掷物属于人为因素造成,物业公司难以对行为人起到有效管理责任,因此,司法解释依据《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没有规定物业公司要对抛掷物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侵权责任法》对于高空抛物致人损伤,没有规定物业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因引,在侵权人难以确认的情况下,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侵权责任法》施行期间,受害人起诉时,会将可能抛物业全部作为共同被告,而各被告业主的应对策略是极力证明事发时不在家,否则就有可能会平均承担被害方的经济损失。
例如,(2021)鄂11民终2588号判决书中,18位住户分担了受害人70%的损失,(2021)赣0902民初1866号和(2023)甘02民终414号两份判决书,都是判决可能的侵权人平均分担承担了受害人100%的损失。
在《侵权责任法》施行期间的判决中,物业公司没有承担责任,原告在起诉立案是也没有列物业公司为被告。
02.《民法典》施行后:物业公司承担安全保障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相较于《侵权责任法》,《民法典》第1254条对可能是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规定基本相同,只是增加了追偿权的表述,但是,增加了物业公司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什么是物业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结合实务案例解读如下:
【案例索引】
韩某与北安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安市某加工部等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
北安市人民法院(2023)黑1181民初1587号
【案情概述】
个体工商在装修房屋中,装修工人不慎将钢卷尺从15楼坠落,导致原告头部受伤。
法院判决,个体工商承担70%,房主承担20%(理由是对装修人员有选任过失),物业公司承担10%。
【裁判要旨】
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负有对小区建筑物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高空抛掷物、坠物情形发生的义务。
本案中,物业公司虽辩称在事发前,曾通过张贴宣传海报等方式在小区内宣传禁止高空抛物,并称对案涉业主家阳台施工不知情,但本案系室外施工,在物业公司可视范围内,案发时业主家阳台护栏已全部拆除完毕,仅剩平台,可判断出案涉施工开始距离案发已经过很长一段时间,案涉施工属高空临边作业存在较大风险,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人无论业主是否报备,都应尽到安全管理职责及注意义务,及时排查小区内已存在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本案庭审中,加工部陈述其曾在施工现场用车辆拦截作为警示标志,但被物业公司保安以小区内不允许长时间停车为由驱离,物业公司对此陈述并未提出反驳意见,车辆驱离后施工现场未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故本案物业公司对于已存在风险未采取必要措施排除安全隐患,亦未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对高空施工时,地面没有设置防护造成高空物品坠落伤人,因此认定物业公司“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要承担10%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
黄某等高空抛物、坠物损害责任纠纷
清远市清远区人民法院(2023)粤1803民初2166号
【裁判要旨】
中H物业作为事发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属于建筑物管理人,依照法律规定,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发生。
本案中,无证据证明中H物业采取了必要的保障措施,中H物业作为小区物业,具有一定的管理义务,其未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充分的措施对小区的安全进行保障,未安装足够的监控摄像头对小区安全进行管理,未尽到应有的管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但于侵权人的责任相比,中恒物业的责任明显较轻,中H物业对黄某的损失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
上述两个案件,一个是有明确侵权人,一个是没有明确侵权人,由于物业公司在管理中的过错,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但责任比例都不高,主要考虑到物业公司是管理责任。
03.“侵权责任司法解释”:物业公司先行赔付后追偿
(一)能认定侵权人的情况
侵权人是第一责任主体,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公司,在人民法院就具体侵权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不能认定侵权人的情况
1.诉讼中无须等待具体侵权人查明。
2.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物业公司先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应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
3.物业公司承担责任后,被侵权人仍有损害未得到填补的,被侵权人其余部分的损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适当补偿。
4.明确了物业公司、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具体侵权人追偿。
5.明确“具体侵权人难以确定”的时间标准。
《解释》第25条规定,经公安等机关调查,在民事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仍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审理相关案件并确定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
04.郧和律师实务建议
鉴于新的司法解释对物业公司的责任承担出现新的变化,对于物业公司来讲,郧和律师建议如下:
(一)加强高空抛物危害性的宣传并做好相关记录存档
1、突出法规和典型案例的宣传,应着重宣传以下几个方面:若高空抛物人无法确定,由全体住户或使用人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督促广大邻居增强对他人的注意义务,包括对邻居的善意提醒和监督义务。
2、将高空抛落的物品进行展示,警示住户,在小区醒目位置上张贴有关高空抛物的温馨提示,时刻提醒住户:不要高空抛物、禁止高空抛物。
3、积极与当地居委会/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开展多种形式的公民道德宣传教育,同时,利用小区宣传栏、社区网站,摘取相关高空抛物案例报道,拓宽信息共享平台。
(二)履行好日常安全保障措施
1、物业公司在高空维修、清洗外墙面等高空作业时,应做好防护措施,如使用安全网、安全带等,防止物品不慎坠落。同时,在作业工作期间,应树立指示牌提醒路人绕道行走,或安排专门人员引导行人。
2、物业公司应定期检查建筑外墙,确保其牢固和安全。对于公共区域设施如外墙皮、公共区域玻璃、窗户等,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避免发生坠落造成对业主的伤害。
3.对于一些高空抛物多发部位,物业公司可以采用先进的摄像技术进行监控,以获取事故的第一手材料和证据,也有助于物业公司处于主动地位,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高空抛物事件处理建设
1.如果发生高空抛物事件,立即进行调查,迅速辨认抛物方向、楼层号码、位置,设法寻找行为人;如有需要可向行为人发出警告,并报告警察,如果未能找出行为人,在有需要时通知所有业主,并指出该行为的严重性;派人看管好抛下的物品(证物),如所抛的物品砸坏公共设施、车辆等,应用线圈围起来,并拍照存案;记录一切详情于物业日常管理记录簿内。
2.高空坠物引起有人受伤,立即通知救护车及公安机关:协助照顾伤者;设法寻找违法者或证人;封锁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场;记录一切有关资料于物业日常管理记录簿内;报告物业经理通知安保部主管及呈交书面报告;协助赔偿事宜的调解。
高空抛物伤人,最高法对物业公司担责有新规
作者:雷明辉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高空抛坠物,危险系数极高,致人损害事件时有发生,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最高法9月26日发布《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司法解释(一)》,对《民法典》中高空抛物致害,进一步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郧和律师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