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某公司股东甲以某公司须要经营发展为由向乙借款100万元。乙将该款支付给了某公司,但该公司随即将该款转给了甲。甲将该款用于自己购买商品房。后某公司无法偿还借款。乙经调查发现某公司在借款时已经被工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
乙委托的律师经过分析,认为依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规定,本案中股东甲有明显的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故意,可以直接将甲作为被告由其对该1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最终人民法院认定,在本案借款关系中股东甲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事实成立,判令甲对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乙的债权最终得以实现。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股东有限责任的基础在于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以公司作为谋取不正当权利的工具,则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可以突破。
股东对公司债务的有限责任是绝对的?
作者:侯二朋来源:智仁律师

2013年某公司股东甲以某公司须要经营发展为由向乙借款100万元。乙将该款支付给了某公司,但该公司随即将该款转给了甲。甲将该款用于自己购买商品房。后某公司无法偿还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