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
小周与小朱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丈夫小朱开办两家公司忙于经营。2019年8月的一天,妻子小周收到法院一纸裁定,得知自己名下的婚前房屋被法院查封并将拍卖,到法院查询后得知小朱因向夏某借款80万元未按时偿还,夏某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将小周与小朱诉至法院。2018年10月,小朱在未告知小周的情况下自行与夏某达成调解协议,同意偿还全部借款及利息。因小朱未按时履行法院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妻子小周被法院强制执行。
小周被莫名负债后找到律师,律师发现该案存在的问题,决定代理小周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审送达程序存在问题,且无证据证明小朱代小周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系经小周同意,故法院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决定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
此案经再审、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撤销原民事调解书,认定小朱的银行流水中显示借款80万元中的5万元转账给了小周,故5万元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75万元借款及利息,认定为小朱个人债务,由其负责偿还。
法院认为
(一)一审法院认为
1、夏某向法庭提供的《借据》上借款人姓名系小朱本人亲自书写,未注明具体借款原因。小朱对夏某提供的《借据》及转账凭据的真实性表示认可,明确借款是用于公司经营,小周对借款不知情。
2、认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消费、日用品购买、子女教育、老人赡养等各项费用,本案中借款金额较大,小朱、小周均陈述家庭生活无需大笔借款,故本案借款不足以认定“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
3、小朱名下公司企业登记信息显示,小朱名下公司系小朱与他人共同开办设立,而银行交易往来明细可以印证该款用于公司的经营。
4、本案中,小朱向夏某借款时间虽然发生在与小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遵循共债共签、事后追认”的情形,也不属于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庭审中,夏某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小朱借该笔款时小周同意、知情,或者事后有追认的行为,也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故认为该借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二)二审法院认为
在上述一审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二审认定:2017年8月6日,夏某向小朱转款80万元,2017年8月23日小朱向小周转款5万元。自2017年8月6日至2017年8月23日交易明细看出,小朱持有的该卡无其他资金汇入,故最终认定5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
共债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依据该项规定,本案认定夫妻共债思路如下:
(一)是否共债共签?
案涉债务系小朱向夏某所借,借条上并无小周的签字,不符合共债共签的条件。
(二)是否事后追认?
本案债务小周一直不知情,直至收到强制执行通知书,不存在事后追认的问题,夏某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小周知道该笔债务。
(三)是否用于共同生活?
银行流水显示该笔借款中75万元用于小朱经营公司,而小周也有自己的收入来源,同时家庭生活并无大额支出,证明该笔借款中75万元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四)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
通过查询公司信息及其他资料可证明小周并未参与公司经营,该笔借款不是用于共同生产经营。
以上四个问题皆为否,故本案75万元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建议
(一)夫妻中非举债方,要注意以下方面:
1、了解配偶的财务状况;
2、对配偶的借款行为要谨慎对待,尤其是签署借款文件时,应明确一旦与配偶共同签署,可能面临共同还款的法律风险。
3、小心债权人以微信、录音、电话套话等形式固定事后追认还债的意思表示的证据。
4、对非夫妻共同债务及时提出异议。
(二)夫妻中举债方,要注意以下方面:
1、明确债务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2、明确举债用途,保存借款流转明细;
3、若举债一方主张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举债一方应收集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证据,以避免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三)债权人借款给他人时,要注意以下方面:
1、了解债务人的偿还能力、婚姻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
2、须与债务人明确所负债务的性质,系个人举债还是夫妻共同举债;
3、争取债务人及其配偶共同签署法律文件;
4、争取保留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生产经营的证据,以对抗债务人否认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
妻子莫名负债,律师助其脱身 —— 一起借贷纠纷引发对夫妻共债如何认定的思考
作者:汪翠萍来源: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

案件介绍 小周与小朱2008年登记结婚,婚后丈夫小朱开办两家公司忙于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