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团队多年来一直专注于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尤其是商标法律服务,为了帮助陕西省律师同行及广大企事业单位进一步了解陕西省商标侵权类案件的具体情况,特在去年发布的《陕西省2021年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大数据报告及实务指引(商标篇)》的基础上,结合阿尔法检索结果对2022年陕西省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具体分析,总结出《陕西省2022年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大数据报告及实务指引(商标篇)》予以发布,希望能对广大律师同行以及企事业单位有所帮助。
本次大数据报告的形成,我们同样采用阿尔法系统进行检索,本次检索期间为2022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检索案由为“商标权权属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筛选条件为“2022年”、“陕西省”,检索到的案件数量共1251件,包括了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尚未审结的案件不包含在本报告中。
但是,受限于裁判文书的公开程度、公布时间以及检索条件的设置,本报告数据与实际案件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仅供参考。
目录
一、报告数据来源及检索结果可视化分析
(一)行业分布
(二)程序分类
(三)裁判结果
(四)标的额
(五)审理期限
(六)审理法院
(七)当事人
二、商标侵权诉讼案件实务指引
(一)商标侵权的管辖
(二)商标的使用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四)商标近似的判断
(五)商标侵权的抗辩
(六)商标侵权的赔偿
(七)商标侵权的证据
三、商标侵权案件高频法条
(一)高频实体法条
(二)高频程序法条
一、报告数据来源及检索结果可视化分析
检索期间:2022年1月1日 — 2022年12月31日
数据来源:Alpha案例库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其他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检索地域:陕西省
案件数量:1251件
采集时间:2023年3月16日
(一)行业分布

通过行业分布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2022年陕西省商标侵权纠纷当前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总占比达84%左右,说明商品商标侵权行为相对比较集中,生产和销售行为是商标侵权的重灾区,而服务商标侵权相对较少。
查阅往年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行业分布可知,2020年陕西省商标侵权案件中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占比是78%,2021年的占比是89%,2022年的占比是84%,近三年的整体数据存在一定波动,但无论如何波动,整体占比均达到80%左右,可见商标侵权案件中绝大多数与商品的生产和销售有关。
(二)程序分类

通过程序分类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陕西省2022年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一审案件有1097件,占比87.69%;二审案件有150件,占比11.99%,以上数据可以说明,绝大部分的案件能够在一审得到有效解决,上诉率、再审率不高。
查阅往年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程序分类情况可知,2020年的二审案件的比例为9.43%,2021年的二审案件的比例为9.33%,而2022年的比例为11.99%,可见相比于前两年,2022年的上诉率略有上升。
(三)裁判结果
1、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一审的1097个案件中,撤回起诉的有711件,占比为64.81%;全部/部分支持的有331件,占比为30.18%;全部驳回和驳回起诉的合计33件,占比3.01%。可见2022年的商标侵权案件中,有超过六成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予以解决,说明大多数商标侵权案件的争议不大,均可以在诉讼程序中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
查阅往年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一审裁判结果情况可知,2020年撤回起诉的比例为53.7%,2021年撤回起诉的比例为62.05%,2022年撤回起诉的比例为64.81%,可见近三年在诉讼程序中通过和解、调解方式解决的案件的比例在逐年递增。根据这一趋势,在此提醒广大代理律师,在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应注重与当事人、法官多进行沟通,在确保当事人利益不受损的前提下,尽可能达成和解或促成调解,减少当事人讼累。
2、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二审裁判结果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二审的19个案件中,维持原判的有14件,占比为73.68%;改判的有3件,占比为15.79%;发回重审的有2件,占比为10.53%,由此可见,上诉的案件中约四分之三的案件均维持了原判,剩余约四分之一的案件二审法院均不同程度的否定了一审判决。
查阅往年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二审裁判情况可知,2020年的改判率为29%,2021年的改判率为11.22%,可见,近两年的改判率相比于前年而言出现了明显的降低。
(四)标的额

通过上述标的额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在统计的1156个涉及具体标的额的案件中,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数量为1146件,该比例为99.14%,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的为10件,比例仅为0.86%,由此可见,原告起诉要求赔偿的数额绝大多数在50万元以下,因此可以得出陕西省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争议不大、规模较小,这与陕西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有一定关系。
查阅往年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标的额可知,2020年50万元以下的比例为97.73%,2021年的比例为98.3%,2022年的比例为99.14%,可见,近三年商标侵权案件的质量整体不高,索赔金额不高。索赔金额不高的原因可能受侵权规模、偿付能力、索赔证据等方面因素的制约,因此我们认为,下一步律师如何利用专业能力帮助商标权利人进行高额索赔是一个值得关注的方向,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为商标权人和代理律师如何主张高额索赔指明了方向。商标权人和代理律师可以从被告侵权主观故意以及被告侵权情节的角度搜集证据,争取适用惩罚性赔偿。
(五)审理期限

通过审理期限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2022年度陕西省公开审理期间的924个案件中,审理期限在180天以内的案件数量为877件,即94.91%的案件都能在6个月的审限内结案,仅有47件案件超期限,占比为5.09%,说明陕西省商标侵权案件绝大部份案件均能在审限内审理完毕,所有案件平均的审理期限为91天。
查阅往年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期限可知,2020年审限内结案的比例为91.96%,2021年的比例为97.72%,2022年的比例为94.91%,可见,近三年内绝大多数的案件均能在审限内结案。
(六)审理法院

通过审理法院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西安中院审理的商标案件数量达到249件,依然占据总数量第一的位置,说明商标侵权案件的数量与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具有一定的关联性。
查阅往年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审理法院可知,以西安市中院为例,西安市中院近三年的商标侵权案件数量为1020件、868件和249件,可见,近三年的西安市中院审理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数量在大幅下降,这可能也与202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有关,根据该两项规定,陕西省商标侵权案件标的额在100万以下的除涉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100万以上或涉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由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结合2022年标的额在50万以下案件比例为99.14%,根据上述管辖规定可知,有大部分一审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权由中级人民法院向基层人民法院转移,故西安市中院的商标侵权案件数量有所减少。
(七)当事人

通过当事人的可视化图表可以看到,排名前四位的当事人案件数量都在100件以上,其中许连捷为恒安(中国)纸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潘秋生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说明目前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还是呈现批量维权和集中维权为主力军。
查阅往年的商标侵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可知,2020年当事人案件数量第一的为中粮集团,而2021年数量最多的是上海家化,2022年数量最多的是恒安(中国)纸业,可见在商品的生产和销售领域中,案件数量更多的细分的领域是食品行业、日化行业和纸行业,以上三个细分领域所生产的产品均为大部分人群刚需且消费频次较高,故属于商标侵权案件发生的重灾区,建议广大律师同行可以更多关注这三个细分领域的商标维权需求。
二、商标侵权诉讼案件实务指引
(一)商标的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商标的使用目的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判断是否属于商标的使用,就要看该标识在使用过程中是否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商品商标的使用包括以下几种具体形式:
1、将商标用于商品上,这是一种最常见的商标使用方式;
2、将商标用于商品的包装上,即将商标印制在包装物上;
3、将商标用于商品的容器上,如酒品饮料等以液体形式出现的商品,通常需要容器盛装,在容器上印制商标也是一种常见形式;
4、将商标用于交易文书上,如一些企业将商标直接印制在格式合同书文本上;
5、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中,如有的企业在宣传册或者广告宣传片中使用商标;
6、将商标用于展览中,如在企业产品的展销会上的展位上使用商标;
7、将商标用于其他商业活动中,即在以上情形之外的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
服务商标的使用包括以下几种具体形式:
1、服务场所使用;
2、服务招牌中使用;
3、服务工具中使用;
4、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中使用;
5、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中使用;
6、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中使用;
7、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中使用。
(二)商标侵权的管辖
1、地域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
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前款规定的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
故商标侵权案件的地域管辖包括以下几种:
(1)被告住所地;
(2)侵权行为的实施地;
(3)侵权商品的储藏地;
(4)侵权商品的查封扣押地。
2、级别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款之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属、侵权纠纷以及涉驰名商标认定第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外观设计专利行政案件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中关于陕西省管辖法院的规定。
可以得知,陕西省商标侵权案件标的额在100万以下的除涉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标的额100万以上或涉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由各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具体可以参照如下表格:

(三)商标侵权行为的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规定了构成商标侵权的九种情形:
1、相同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近似侵权: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3、销售侵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注册商标标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反向假冒: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帮助侵权: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字号突出使用: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8、复制摹仿驰名商标: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9、域名侵权: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四)商标近似的判断
1、商标近似的定义
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因此,商标近似既包括标识的近似,还要容易造成混淆,两者的结合才能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
2、认定商标近似的原则
首先,判断主体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其中,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其次,比对的时候,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第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3、商标显著性判定
显著性是商标申请注册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对于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实践中通常包括未通过使用取得显著性的日常用语、单纯描述商品或服务内容、质量、价格等特点等广告语、过于复杂的标识等。
商标的显著性是一种动态考量,可能因商标的广泛使用,知名度不断提高,显著性不断得到强化,也可以由于商标权人疏于对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商标的显著性不断被弱化,从而丧失显著性。
4、商标知名度判定
商标知名度判定的因素包含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等。
(五)商标侵权的抗辩
1、商标不相同或者不近似抗辩:主要是从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既不构成相同也不构成近似等方面来进行抗辩;
2、商品不相同或不类似抗辩:因为商标是按类保护原则,因此,被告可以从被控侵权的商品或服务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也不近似来进行抗辩;
3、不混淆抗辩:除了商标相同侵权外,均要求以混淆为前提,那么实践中作为被告就可以从不混淆角度进行抗辩;
4、正当使用抗辩: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规定,对于一些通用名称或者地名等,被告可以从正当使用角度进行抗辩;
5、非商标意义使用抗辩:指的是被控侵权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是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进行反向推导得出,即被控侵权行为使用的标识并非起到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进而得出既然不是商标使用,那么也就不会构成商标侵权了的结论;
6、合法来源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合法来源抗辩的适用规则,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该条抗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侵权抗辩,而是不赔偿抗辩,其实质上还是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
7、未实际使用抗辩:《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条第一款规定了未实际使用抗辩的适用规则,即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诉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诉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该条抗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侵权抗辩,而是不赔偿抗辩,其实质上还是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
8、先用权抗辩:首先,他人在注册商标申请日之前存在在先使用的行为;其次,该在先使用行为应早于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使用行为;第三,该在先使用的商标应具有一定影响;第四,被诉侵权行为可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第五,商标权人有权要求其附加区别标识;
9、在先权利抗辩:被告如享有企业名称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等其他在先权利的,可以主张在先权利抗辩,人民法院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以及防止市场混淆原则等审查抗辩是否成立。
(六)商标侵权的赔偿
1、权利人实际损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可以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2、侵权人所获利益:如果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也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3、商标许可费用的倍数:如果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都难以确定的,可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惩罚性赔偿:即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5、维权合理开支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具体包括公证费、调查取证费、交通食宿费、翻译费、合理的律师费等;
6、法定赔偿:即当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都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七)商标侵权的证据
1、原告的证据
(1)权利证据
A、原告为商标权人的,需要提供商标证书和商标变更、续展、转让等证明文件;
B、原告为独占许可的被许可人的,除需提供上述商标权人需要提供的证据外还需提供独占许可协议;
C、原告为排他许可的被许可人的,除需提供上述商标权人需要提供的证据外还需提供排他许可协议以及商标权人明确不起诉的相关证明文件;
D、原告为普通许可的被许可人的,除需提供上述商标权人需要提供的证据外还需提供普通许可协议以及商标权人出具的维权授权书;
E、作为商标权人的自然人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作为原告的,除需提供上述商标权人需要提供的证据外还需提供原告为合法继承人的相关证据;
F、作为商标权人的企业合并分立或者改制的,其合法继承主体作为原告的,除需提供上述商标权人需要提供的证据外还需提供原告有权继承该商标的相关证据。
(2)侵权证据
A、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
根据本指引(三)商标侵权的种类,原告应当提供被告与之相关的侵权证据,例如在商标近似侵权案件中,原告需要提供
能够证明被告使用的商标与其注册商标构成近似的证据。此外,原告还需证明被控侵权商品与其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相同或者类似的证据。
B、证据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六条等相关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原告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若因情况紧急,且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为制止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赔偿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
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此,原告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搜集整理赔偿证据:
A、原告实际损失证据
原告可以通过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来向被告进行索赔,该实际损失可以根据原告的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数量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进行计算。
B、被告获利证据
如原告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原告也可以通过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来向被告进行索赔,该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数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进行计算。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被告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被告,可以按照其销售利润计算。
C、原告维权合理支出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故原告维权合理支出证据一般包括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以及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等支出证据。
以律师费为例,需要提供委托代理协议、转账记录、由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发票以及律协出具的律师费指导收费标准作为合理支出的证据。
D、许可费证据
如果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获利难以确定的,原告也可以主张参照自己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合理倍数来确定赔偿数额,在此情况下,原告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具体标准,按照笔者团队的司法实践经验,建议原告可以提供多年度、多份商标许可合同,以证明其商标许可合同的真实性。
E、侵权故意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
对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初步认定被告具有侵害知识产权的故意:
(一)被告经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通知、警告后,仍继续实施侵权行为的;
(二)被告或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是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的;
(三)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劳动、劳务、合作、许可、经销、代理、代表等关系,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四)被告与原告或者利害关系人之间有业务往来或者为达成合同等进行过磋商,且接触过被侵害的知识产权的;
(五)被告实施盗版、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的;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故意的情形。
故原告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搜集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侵权行为属于故意的相关证据,争取适用惩罚性赔偿。
F、侵权情节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对于侵害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认定,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
被告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因侵权被行政处罚或者法院裁判承担责任后,再次实施相同或者类似侵权行为;
(二)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
(三)伪造、毁坏或者隐匿侵权证据;
(四)拒不履行保全裁定;
(五)侵权获利或者权利人受损巨大;
(六)侵权行为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
(七)其他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原告可以根据上述规定搜集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侵权行为构成情节严重的相关证据,争取适用惩罚性赔偿。
2、被告的证据
在商标权侵权案件中,被告也可以提供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具体可以结合本指引第(四)条所列举的抗辩理由进行相应的举证,例如,被告可以通过提供证据证明与原告商标不相同或者不近似、商品不相同或不类似、销售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等。
此外,在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况下,被告还可以对赔偿金额进行抗辩和举证,例如可以证明自己获利较少、证明自己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侵权产品的数量较少,从而争取降低法院的判赔金额。
三、商标侵权案件高频法条
(一)高频实体法条
序号 | 法规名称 | 条目数 | 引用频次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五十七条 | 421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三条 | 371 |
3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 第十六条 | 255 |
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 第十七条 | 250 |
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217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 179 |
7 | 第一百七十九条 | 147 | |
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 第九条 | 115 |
9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 第十条 | 98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三条 | 98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 87 |
12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 第十六条第一款 | 86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五十七条第一项 | 81 |
1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 76 |
1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 第十六条第二款 | 72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修正) | 第六条 | 66 |
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五十六条 | 64 |
1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 第十一条 | 54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 | 第四十八条 | 43 |
20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35 |
(二)高频程序法条
序号 | 法规名称 | 条目数 | 引用频次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 483 |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 第二百六十条 | 357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 140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104 |
5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 第九十条 | 88 |
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 第一百四十八条 | 66 |
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 第二百五十三条 | 64 |
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 第一百四十七条 | 62 |
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 55 |
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二十一条 | 54 |
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 53 |
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 第七十二条 | 51 |
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 49 |
14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 第二百一十三条 | 47 |
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七条 | 32 |
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 第七十八条 | 24 |
1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 第九十二条 | 24 |
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 第六十九条 | 23 |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 | 23 |
20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第四条 | 2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