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项目吸引投资?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

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今日精选 实践中,有些人经营不善,为了填补资金漏洞,虚构经营情况,拆东墙补西墙,造成恶性循环的,法院可能会据此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今日精选
实践中,有些人经营不善,为了填补资金漏洞,虚构经营情况,拆东墙补西墙,造成恶性循环的,法院可能会据此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很多企业或者个人,在发掘到好项目时,为了获得大量资金支持,会向身边人宣传项目前景或者许诺收益等,以吸引第三方投资。但殊不知,这类用项目吸引投资的方式,稍有不慎,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01 哪些行为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
如果企业或者个人与第三方签署合同时,缺乏履约能力的,可能涉嫌合同诈骗罪。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企业或者个人应当正确认识到自身的履约能力,做好风险防控。
刑法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合同诈骗罪。那么,如何从行为上判断其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呢?具体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 以上四种行为中,第一种和第二种行为方式,因为存在明显造假的行为,容易被识别和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但是第三种和第四种行为方式,在实践中时有发生,但是却存在很大争议。
02 收款后无法继续履约或隐匿或涉嫌合同诈骗
实践中,有些人经营不善,为了填补资金漏洞,虚构经营情况,拆东墙补西墙,造成恶性循环的,法院可能会据此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意图。
案例导读
自2016年5月开始,张三虚构进货渠道,隐瞒经营不善真相,通过低价销售的方式与赵四签订塑料原料购销合同,在收取定金及部分货款后,张三以船期延误、货物无法及时到港等借口推托、拒绝履约;
此外,张三在资金链断裂、丧失履约能力后,利用收到的部分货款购买货物,让赵四支付合同尾款,在收到赵四尾款后却没有履约。至2016年11月7日,张三在多笔合同到期无法履约的情况下,关闭所有联系方式逃匿。
⊙ 法院以张三在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情况下,枉顾赵四的利益,在无法继续履约的情况下携款逃匿,认定张三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对方财物的故意,认定张三构成合同诈骗罪。
03 如何识别合同诈骗
如果签署或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企业或者个人同时兼具以下情节或者具有其一的,应当有所警惕,不能继续盲目进行交易:

⊙ 当企业陷入危机时,不能为了获取更多的交易款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企业应正确认识自身履约和偿债能力,避免因履约不能被刑事追责。
相关法规 丨 Regulations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
第七十七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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