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决议效力瑕疵的情形

来源:元仁律师

文章摘要
公司作为一个自治机构,其意思表示由公司内部权力机构形成。在公司自治基础上形成的公司决议,包括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在公司日常经营运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公司作为一个自治机构,其意思表示由公司内部权力机构形成。在公司自治基础上形成的公司决议,包括股份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在公司日常经营运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了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利,保障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将公司决议效力瑕疵分为“公司决议不成立”“公司决议无效”“公司决议可撤销”三种情形,本文就公司决议效力瑕疵情形相关法律问题做简要分析。
1 公司决议不成立
《公司法解释(四)》第一条: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等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者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常见情形
公司决议不成立,通常指该次决议行为欠缺公司决议真实意思或法律行为的形式构成要件,如同未曾决议,常见情形如下:
1.公司未召开会议
在没有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情况下,伪造签名、伪造决议,不具备公司决议的基本成立要件,侵害其他股东或者董事的利益,属于严重的程序违法,该类决议因欠缺成立的要件而不成立。
2.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公司虽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但未形成决议;行为人伪造他人签名形成书面决议文件。虚构决议并非公司股东或者董事的意思表示,而是以个人意愿代替公司,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应认定为决议不成立。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所持表决权不符合公司法或公司章程
出席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达到一定的比例时,会议才能合法召开,通过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针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出席人数作出明确规定,即“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对于出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出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公司法》未作出相关规定。但实践中,公司章程中对此类问题可加以明确规定。如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数低于《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时,应视为会议未召开,会议产生的决议可以确认不成立。
4.会议表决结果未达到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如果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决议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可以确认不成立。
根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如果董事会会议决议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可以确认不成立。
5.导致决议不成立的其他情形
实践中,涉及公司决议,包括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情形是复杂而多样的,因此《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中设置确认公司决议不成立的情形的兜底条款。
(二)除外情形
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可以不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而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的决议成立。
2 公司决议无效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一)常见情形
1.损害股东利益
公司股东具有经营管理权、表决权、优先认缴权、分红权等权利,对于侵犯股东权利的决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如未履行法定的通知程序要求股东参会导致股东未进行表决的;违法解除股东资格的;未经股东同意即变更股东的出资额或持股比例的;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侵犯中小股东利益的等情形。
2.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财产权,故任何人不可无理由地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的利益。如未按照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分配利润的先后顺序进行财务核算即分配公司资产,违反禁售期的规定转让股权等决议无效。
3.损害债权人利益
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受法律保护,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决议,如未经法定程序的注册资本减资,违反法律、章程规定为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等无效。
4.导致公司决议无效的其他情形
如超越股东会、董事会职权的决议;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选举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作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的决议;公司股东会决议对章程条款的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决议等。
3 公司决议可撤销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一)常见情形
决议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公司决议可请求法院撤销。常见的决议可撤销情形如下:
1.召集程序瑕疵
召集程序瑕疵主要从提议召开人身份、召集人身份、会前通知、会议主持人等方面进行衡量。常见的情形有召开会议通知时遗漏部分股东、通知时间和通知方式不符合规定、通知内容不完整等。
2.决议表决方式瑕疵
决议表决方式瑕疵的常见情形有代为参会表决人员的委托手续不符合要求、计票过程违反规定、无表决权或表决权受限制的股东参会并表决等。
(二)轻微瑕疵常见情形
《公司法解释(四)》第四条规定,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且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撤销公司决议。实务中,确实存在瑕疵但法院最终并未判令撤销决议的情形主要包括:
1.个别股东未收到通知而未能到会,但其表决权不影响决议效力。
2.新一届董事会尚未产生,由持有超过10%股权的股东召集股东会。
3.抽逃出资的股东参与股东会议并参与表决。
4.股东会议前未通知股东具体议题。
5.股东未对与其有关议案的表决回避,但其表决权不影响决议效力。
4 公司决议不成立与公司决议可撤销情形的区别
公司决议不成立和可撤销情形均涉及到股东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程序性瑕疵,但二者仍在许多方面存在不同,具体如下:

5 实务裁判要旨
(一)公司决议伪造签字或未签字并非当然导致决议不成立
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的理由应为股东会决议并非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而非签名并非股东本人所签,即股东在决议上签名仅是形成决议意思表示的一种方式,伪造签字或未签字并非当然导致决议不成立。如果事后股东进行追认或者经股东知晓且同意的股东会决议,则不能仅以签字系伪造或者未签字作为决议不能成立的抗辩理由。因此,决议签名虽系伪造,但经股东追认或系股东知晓且同意的股东会决议并不因此不成立。
(薛某诉某文化发展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二)公司股东滥用控股地位,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决议无效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或股东出资协议确定的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期限系股东之间达成的合意。除法律规定或存在其他合理性、紧迫性事由需要修改出资期限的情形外,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出资期限的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公司股东滥用控股地位,以多数决方式通过修改出资期限决议,损害其他股东期限权益,其他股东请求确认该项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姚锦城与鸿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章歌等公司决议纠纷案)
(三)程序瑕疵是否对决议产生实质性影响应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量
1.审查公司决议应否应撤销的依据应当是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而非其他合同依据。
2.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是否合法,应结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以及实际操作过程中会议召集人是否尽到审慎、合理的注意义务来综合考量。
3. 如果召集程序上的瑕疵直接影响到相关股东的切身利益,且对决议的通过与否产生实质影响的,则该瑕疵不应认定为轻微瑕疵。
(蔡达标诉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
6 结语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对公司、股东、董事等众多利害关系人具有重大直接的影响。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重视并认真执行会议的召开程序、严格遵守表决权的行使条件、保证决议内容的合法合规,才能有效减少公司决议引发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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