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租赁模式选择

来源:星瀚微法苑

文章摘要
摘要 需要低成本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与寻求优良租金来源项目的融资租赁公司相遇,二者一拍即合。

摘要
需要低成本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与寻求优良租金来源项目的融资租赁公司相遇,二者一拍即合。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类型目前有节能效益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节能量保证型等,星瀚公司与金融法律事务中心结合实务,以目前最广泛使用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为例,浅析该种项目的融资租赁模式。
更多风险点和模式需要具体防范与设计
一、合同能源管理与融资租赁的相遇
合同能源管理是20世纪70年代中期在市场经济国家中逐步发展起来的一种市场化的节能机制,1997年开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正式入驻中国。根据国家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的定义,合同能源管理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核心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能源管理合同的基本模式就是在实施节能项目投资的企业(“用能单位”)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节能服务公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由节能服务公司对用能单位的节能收益进行二次分配,并产生环境和经济效益的双赢。这一模式一方面契合了我国创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大前提,受到政策层面的大力支持;另一方面用能单位在能源费用实际减少的同时亦无需付出任何成本,所以我国的合同能源管理行业在近期发展迅猛。
但是现实情况是,虽然有政府奖励补贴及税收优惠的助力,节能服务公司成本回收的周期依然很长,其资金压力日益凸显。在此时,需要低成本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与寻求优良租金来源项目的融资租赁公司相遇,二者一拍即合。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和租赁物的选择或认可,将其取得的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时承租人续租、留购、返还租赁物或者自己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一种合同行为。对比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种种途径和制度,融资租赁模式具有较强的制度优势和可行性,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模式一般可以实现较高比例的融资。在发达国家,融资租赁已成为节能服务公司仅次于银行信贷的融资渠道,据相关调查显示,发达国家80%的节能减排项目是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来实现的。随着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我国的进一步发展,鉴于合同能源管理强大的生命力,大批融资租赁专业公司,不论内资还是外资,都纷纷看好节能服务行业。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租赁模式选择
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类型目前有节能效益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节能量保证型等,本文即以目前最广泛使用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为例,浅析该种项目的融资租赁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与一般融资租赁项目不同的是,租赁物也即节能设备是安装在用能单位处,由用能单位实际使用的,且当节能分享期结束后租赁物所有权是归属用能单位所有的。所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进行融资租赁时,除出租人(租赁公司)与承租人(节能服务公司)外,往往还需第三方即用能单位参与其中。
以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融资租赁方案,主要涉及出租人、节能服务公司(承租人)、用能单位、供货商四方当事人,四方当事人需分别签定并履行《融资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担保合同》等。承租人通过节能设备的租赁,实现节能改造,获得节能效益分享款。出租人通过将分享的节能效益转化成租金的方式获得收益。

一般情况下,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尚未启动时,选择“直租”模式对租赁公司、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三者来说是最为稳妥也最为方便的方式。租赁公司可以确定资金确实是用于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无需承担资金压力,用能单位了解且能确认该种融资模式,便于出租人约定需要用能单位配合且利于自己回收租金、确认租赁物所有权的条款。但在此时,只能选择“委托租赁”的方式,以满足节能服务公司需要以自己名义开具租赁设备的发票以获取政府奖励补贴的需求。
如果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已经启动后,再行引入融资租赁公司,则只能选择“售后回租”的模式。具体的操作方式可以是,1)租赁公司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租赁公司购买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2)租赁公司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设备款,同时确定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并告知用能单位;3)租赁公司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由用能单位确认认可特别条款;4)节能服务公司向租赁公司从节能收益中支付租金;5)租赁期满各方无违约的,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留购款,节能设备所有权转移给节能服务公司。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在融资租赁中的增信手段选择及风险把控
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租赁来说,可以获得的增信手段除了常规的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担保外,还可以采取与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共管账户以其从用能单位处收取的未来收益及政府补贴作为租金的担保的方式。
在风险把控方面,由于节能设备安装在用能单位处,出租人对租赁物也即节能设备的尽职调查及出租人、承租人与用能单位对租赁物价值的确定十分重要。尤其是在“售后回租”的模式中,出租人需穷尽手段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及附设的担保物权情况进行调查,以避免出现租赁物的“重复租赁”或“无权处分”等情况。而由三方确认的价值一来有助于出租人认定其对租赁物的融资规模,二来在发生租赁物毁损灭失等情况时亦会减少三方的争议。此外,在融资租赁项目开始时,固定租赁物的状态(包括物理形态与财务状态)也是必为之举。
当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租赁在具体操作时远比上文所述的内容更加复杂,本文仅是简单的介绍了最广泛使用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下的通用融资租赁模式。更多的风险点及模式有待于根据具体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模式进行防范及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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