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律政剧《DropDeadDiva(美女上错身)》中有这样一个情节:作为律师助理的弗莱德为了帮助好朋友待业模特儿史黛西缓解“剁手”后的财务危机,将某个案件的法律文书送达工作交托给史黛西完成,如此史黛西便可以赚取点“送达服务费”。弗莱德嘱咐史黛西在送交法律文件时要向被送达人说一句“You’ve been served(文书已送达)”,然后便再无其他交待。
看到这里至少有两个问题产生了:
1、在美国,法律文书的送达是随便找个人就可以完成吗?
2、送达时不需要被送达人签署送达回证以证明其收到了法律文件吗?
抱着对上述两个问题的好奇心,笔者研究了美国相关民事诉讼规则,以下是笔者对美国联邦法院民事诉讼过程中起诉状和传票送达程序的初步总结。
(美国系联邦制国家,其司法体系为州与联邦双轨制,所以美国有联邦法院与州法院两大法院系统。关于民事诉讼程序,联邦法与州法有不同的规定,同时美国各州也各自有不同的民事诉讼规则。本文主要涉及的是美国联邦诉讼规则下在美国境内送达起诉状和传票的相关规定。)
美国联邦诉讼规则第4条(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Rule 4)规定了起诉状和传票的送达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送达的法律文件
1、起诉状(complaint)-由原告自行起草。
2、传票(summons)-可由原告填写。原告向法院起诉后,可按联邦诉讼规则的要求自行填写传票内容然后交给法院书记员审核,书记员审核无误后在传票上签字并盖章再交由原告开始下一步的送达工作。
起诉状和传票这两份文件被合称为“process”,因此法律英语中的“service of process”就是指起诉状和传票这两份诉讼文书的送达。
二、谁可以送达?(Who Can Serve Process?)
根据美国联邦诉讼规则的规定,凡年满十八岁的非案件当事人均可进行诉讼文书送达。
因此,原告可以委托与案件无关的任何人包括其亲朋好友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所以本文开头的美剧中弗莱德找史黛西来送达法律文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当事人也可以申请由法院工作人员或由法院指定的人员进行送达。
在实践中,当事人更愿意选择专门经营送达业务的公司,委托专业的传票送达员(process server)进行诉讼文书送达。因为在美国宪法“程序正义”原则(Due Process)的要求下,诉讼文书能否恰当地送达是十分关键的,如果在送达过程中不小心出错,可能会导致整个案件被法院驳回。还有如果长时间(一般为自起诉时120天)无法完成送达,也很可能会导致案件被法院驳回。而委托专业的送达员进行诉讼文书送达会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上述与送达相关的诉讼风险。
三、送达方式(How To Serve The Defendant?)
美国联邦诉讼规则规定了三种正式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Personal Service)
即将诉讼文书直接递交给被告本人。
采用这种送达方式时,如果遇到被告拒收并要离开,送达人员可以直接将诉讼文书丢在被告脚下、或放置在被告乘坐的汽车车窗上等等,并同时大声喊出“You’ve been served(文书已送达)”或者“Now you are served(文书已送达)”,这样做也可被法院认定已完成了送达。
2、替代送达(Substituted Service)
即找到被告的住所或者经常居所,将诉讼文书留给住在里面的某个人。这个人并不需要长时间住在被告的住所或者经常居所内,也不需要与被告有亲属关系。同时联邦诉讼规则并没有规定这个人必须为成年人,而是规定只要他达到适当的年龄并且能够理解诉讼文书送达这一法律程序的意义即可。
另外,联邦诉讼规则下被告的“经常居所”的范围也十分宽泛,这个居所并不要求至起诉时被告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或者长时间居住,只要被告“经常”居住即可。比较容易理解的例子为每到夏天被告通常都会去住上几天的房子。
3、代理人送达(Service On Defendant’s Agent)
如果被告提前委托了专门负责接收诉讼文书的代理人,则可以直接向被告的该代理人进行送达。
例如,一般大型公司、大型企业都会在其开展经营活动的每个州委托律师事务所负责接受诉讼文书,在起诉这样的公司或企业时,可以先在公示网站上(类似于我们国家的企业信息公示系统)搜索被告公司的信息,然后可在其公示信息的“agent for service of process(送达代理人)”项下,查找其最新的代理律师事务所信息和联系方式,然后直接向该律师事务所送达。
以上三种送达方式之间是并列关系,没有先后适用顺序,在诉讼过程中可以任选其中一种方式进行送达。
四、如何证明已完成送达(Proving Service)?
联邦诉讼规则规定在送达完成后,送达人员需要向法院出具一份书面报告以详细陈述整个送达过程。若送达人员是普通老百姓而非法院工作人员,则其需要向法庭出具“宣誓报告书”,即通过宣誓的方式来保证送达报告的真实性。
送达人员只要按照上述规定向法院出具书面送达报告,即可证明已完成送达,不需要由被送达人签署送达回证。这一点与我国民事诉讼法要求送达必须要有送达回证的规定不同。
五、其他送达方式
除以上三种正式送达方式外,有些州法允许将邮寄方式作为正式送达方式,而联邦法规定的正式送达方式并不包括邮寄方式,但联邦法允许被告主动放弃正式送达,这被称为:Waiver of formal service of process(也可以直接称之为Service by Mail,即邮寄送达)。
其具体流程为:原告通过邮寄方式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和需要由被告填写的放弃正式送达“弃权表”(waiver form)。
被告在收到原告邮寄的起诉状和弃权表后,若其愿意放弃正式送达,则一般需在30日内向原告回寄弃权表。若被告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寄弃权表,则需要承担原告后续不得不向其正式送达而产生的送达费用(律师费、差旅费、送达员服务费等)。
一般情况下,被告也愿意放弃正式送达,因为放弃正式送达后,被告一是不需要承担送达费用,二是可以获得更长的答辩时间(被告在接受正式送达的情况下的答辩期为自送达之日起21天,而放弃正式送达后被告可获得自原告向其邮寄起诉状之日起60天的答辩期)。三是放弃正式送达并不代表被告同意受诉法院的管辖,不会影响被告后续提出管辖权异议及其他抗辩事由。
总 结
从以上规则可以看出,在美国诉讼程序中,诉讼文书的送达并不单单属于法院的工作职责,原告也需要参与到诉讼文书的送达工作中。而且原告负有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起诉状和传票送达的责任,还要承担送达不能的不利后果,这使得原告需要在送达问题上尽可能地发挥其主观能动性。
笔者认为,本文所述的送达规则对于如何解决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送达难”问题,具有一定启发意义。
美国联邦法院民事诉讼送达制度初探—起诉状和传票送达(service of process)
作者:高昊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美国律政剧《DropDeadDiva(美女上错身)》中有这样一个情节:作为律师助理的弗莱德为了帮助好朋友待业模特儿史黛西缓解“剁手”后的财务危机,将某个案件的法律文书送达工作交托给史黛西完成,如此史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