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紧扣高质量发展要求,把招商引资作为优化产业结构、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抓手和关键支撑,取得了明显成效。
作为一种公共治理方式现代化变革和创新,政府招商引资具有协商性、非强制性的特点,政府方和社会投资方为明确权利义务内容、规范双方法律关系,会就项目、用地、投资、建设、经营、优惠条件或对价等达成《招商引资合同》。
由于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如政府方的承诺不能完全到位、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后没有按招商引资协议达到相应的产值和税收要求,甚至出现项目停滞搁浅,双方在通过法律救济寻求权益保障时,均遇到诸多困难和问题,首先笔者以办理的真实案件为例进行研析,以期抛砖引玉。
目 录
一、招商引资合同争议解决的司法困境
二、困境本源在于招商引资合同性质争议:行政协议或民事协议
三、引入商事仲裁解决招商引资合同争议的可行性
四、商事仲裁解决招商引资合同争议的优势
五、商事仲裁解决招商引资合同争议的机制
NO.4 商事仲裁解决招商引资合同争议的优势
(一)商事仲裁制度设置优势
仲裁可以选择在各领域的行业专家,同时选任可以不受地域限制而去行政化,体现的是程序灵活;仲裁制度中一裁终局的设置,相对繁琐的行政复议和一二审程序,时间、金钱和社会等综合成本优势明显;仲裁的内容、证据和裁决结果,只允许当事人知悉,满足争议双方对保密性的需求。
(二)拓宽行政协议纠纷解决机制,节省宝贵的法院诉讼资源
将招商引资协议涉及民商事争议部分由仲裁解决,相当于增加了一条解决行政争议的有效渠道,商事仲裁质效并举,可以有效地缓解基层法院诉讼压力。
(三)有效保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
在解决因合意内容产生的纠纷时仲裁机制更能“对症下药”,有利于保护行政协议纠纷中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从而树立行政机关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和权威,改善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仲裁以一种较为平和的手段化解了行政协议纠纷,维护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合作关系。
仲裁机构、仲裁员相对中立,这样可以从程序上保证仲裁裁决结果相对公正,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对行政机关来说,可以主动提起独立的仲裁请求,要求投资方履行招商引资协议中关于给付或返还的义务,改变在行政复议和诉讼中“被动受审”的地位,同时也能够有效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市场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
NO.5 商事仲裁解决招商引资合同争议的机制
(一)法律明确“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17号:第二十六条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这一条除外条款,法律和行政法规可以规定部分行政协议争议适用于商事仲裁,从而确立了行政协议可仲裁的法律依据,如何适用?标准是什么?什么时间适用?有待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明确。但我们认为,招商引资协议中,政府作为市场平等主体与投资方签订合同,行政管理方面的约定只是辅助双方达成成功招商引资的目的,这种情况商事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手段,非常适合专业和高效解决。
但是,招商引资协议中涉及到特许经营、土地、自然资源、社会保障等内容,属于行政机关的特定行政权力,还有涉及到供水、供电、暖气或燃气等社会民生的公共服务领域,因这些方面的内容发生的争议,就不适合通过商事仲裁解决,仲裁不适合作出评价,实际也无法做到,仍应通过行政复议和诉讼解决。
(二)《仲裁法》修订层面明确与行政协议相关争议的受案范围
2021年出台的《仲裁法(征求意见稿)》对《仲裁法》第2、3条作出了重大修订,删去了“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中“依法”的表述,改为“法律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排除了法规、行政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也就是说,只有法律层级规定的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才不能适用仲裁,除此之外,均可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
需要指出的是,《仲裁法(征求意见稿)》第3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存在冲突,26条规定是“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条属于法律,第26条属于司法解释,最终如何规定,我们拭目以待,但可以预见到的是,扩大仲裁适用范围、将行政协议的民商事纠纷纳入仲裁范围,是多元化、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发展趋势。
(三)《仲裁法》修订前,有条件认可招商引资合同争议仲裁条款的有效性
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订立协议时,不是以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实现公共服务为目标,则招商引资协议应为民事合同,应当肯定此类合同约定仲裁争议解决条款的有效性,但要注意其中的民事权利义务与行政权利义务,避免超越仲裁权限及仲裁请求范围,不能就行政行为、行政决定进行裁决,仲裁机构应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其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相关争议。
(四)可仲裁招商引资协议的裁决的强制执行
允许招商引资协议通过商事仲裁解决争议,随之而来的就是裁决书强制执行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仲裁裁决由中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裁决书确认涉及的支付租金、退还投资款等这一类的给付事项,可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以及《仲裁法》中关于仲裁裁决执行的规定,而对于审批、报批和行政许可等事项,并不适宜通过仲裁来裁决和执行,建议在立法和修法明确行政协议允许约定仲裁争议解决时,同时要建立起行政仲裁执行制度来配套解决。
结 语
从1995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颁布实施以来,商事仲裁制度日臻完善,已成为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制度,受到社会广泛认可,将招商引资合同争议引入商事仲裁解决,不仅是必要而且是可行的,有利于市场经济发展和推进依法行政,扩大仲裁适用范围已成为国家立法和修法层面的趋势。
在此之前,应有条件的认可招商引资协议约定商事仲裁条款的有效性,作为政府方和投资方,在签订招商引资合同时,要事先约定好招商引资合同中不同争议事项的性质,以及仲裁条款的适用条件,还可以在招商引资主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一个行政协议,主合同上争议适用商事仲裁,行政协议则不适用,做好事前法律技术分割。
参考文献
[1]刘均博《浅论行政协议纠纷及其解决》,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贺国良《浅析政府招商引资协议的法律性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3]李璇 王建明《行政协议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与适用》,德恒律师事务所。
招商引资合同争议引入商事仲裁解决机制探析(三)
作者:刘畅 袁野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引 言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紧扣高质量发展要求,把招商引资作为优化产业结构、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抓手和关键支撑,取得了明显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