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扩大开放迎来外国投资者新机遇 —外资并购法律制度研究!

来源:建纬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文章摘要
引子 4月8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应邀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并发表重要主旨演讲。在扩大开放方面,习主席宣布了中国将采取以下重大举措: 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

引子
4月8日,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应邀出席博鳌亚洲论坛2018年年会开幕式,并发表重要主旨演讲。在扩大开放方面,习主席宣布了中国将采取以下重大举措:
大幅度放宽市场准入。确保放宽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外资股限制的重大措施落地,同时加快保险业开放进程,放宽外资金融机构设立限制,扩大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业务范围,拓宽中外金融市场合作领域。在制造业开放保留限制的几个行业,并尽快放宽尤其是汽车行业外资股比限制。
创造更有吸引力的投资环境。加强国际经贸规则对接,增强透明度,强化产权保护,坚持依法办事,鼓励竞争、反对垄断。今年3月,组建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新机构,对现有政府机构做出大幅调整,坚决破除制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体制机制弊端。2018年上半年,将完成修订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工作,全面落实准入前过面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今年将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完善加大执法力度,显著提高违法成本。保护在华外资企业合法知识产权。
主动扩大进口。促进经常项目收支平衡。今年将相当幅度降低汽车进口关税,同时降低部分其他产品进口关税,努力增加人民群众需求比较集中的特色优势产品进口,加快加入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进程。今年11月,将在上海举办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习近平主席的主旨演讲,一方面宣示了中国坚定地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这方面的意志;另一方面宣示了中国要积极进一步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方面重大的意志。
放眼全球,当今世界正在经历新一轮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中国理念正日趋完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中国方案不可替代。改革开放是方案和理念的重点,也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经之路,中国必将充满自信的坚持下去。
回顾
近年来,我国外资管理进入新时代。
2016年外国投资者对华投资总额相比于2015年度投资额增长滞缓,综合世界格局及中国之路,政府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促进外资增长。此外国投资者监管趋势给外商投资带来了新机遇。
(一)、2015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统称为目录)
总条目423条,比2011年版目录减少48条。其中限制类条目减少41条,鼓励类和禁止类条目基本稳定。减少目录中“限于合资、合作”条目,从2011年版的43条减少到15条,“中方控股”条目从2011年44条减少到35条。制造业行业被从限制类中大量删除,被调整为允许类,政策放宽的主要行业包括,“黄酒、名优白酒生产”;“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货物运输公司”、“出入境汽车运输公司”;“直销、邮购、网上销售”;“电子商务”不受增值电信业务中外资比例不超过50%的限制等十三个行业。
在房地产及相关产业,完全删除了自1995年就出现在《目录》限制类行业中的房地产相关产业,仅在相关产业中保留了对“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和“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的限制,以及对“高尔夫球场、别墅的建设”的禁止。并首次将养老机构列入了“鼓励类”。
(二)、2016年10月8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公告2016年22号“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四部法律的决定》,将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由审批改为备案管理。经国务院批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中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外资并购设立企业及变更的,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这标志着我国外商投资管理和外资准入进入新的里程碑。
(三)、《目录(2017)》,将之前在自贸区推行的负面清单制度和传统《目录》结合。
1、进一步减少了外资限制性措施
《目录2017》是自1995年以来的第7次修订,进一步减少了外资限制性措施,保留63条(包括限制类条目35条,禁止类条目28条),比《目录2015》93条限制性措施(包括鼓励类有股比要求条目19条、限制类条目38条、禁止类条目36条)减少了30条。
据国务院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解答,本次修订进一步提高了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开放水平;服务业重点取消了公路旅客运输、外轮理货、资信调查与评级服务、会计审计、农产品批发市场等领域准入限制,制造业重点取消了轨道交通设备、汽车电子、新能源汽车电池、摩托车、食用油脂、燃料乙醇等领域准入限制,放宽了纯电动汽车等领域准入限制,采矿业重点取消了非常规油气、贵金属、锂矿等领域准入限制。删除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原限制类和禁止类中的11个条目按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如大型主题公园建设等外资均须履行项目核准程序,高尔夫球场、别墅等内资均禁止新建,以及博彩业、色情行业等内外资均禁止投资等。
2、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管理
负面清单作为国际法概念,于2013年中国首次提出,承诺以负面清单推进中美双边投资协议谈判,随后负面清单在对外开放的几个方面得以推进。
《目录2017》全面实施负面清单不仅是管理模式的改变,更是治理理念的重大转变,即“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
《目录2017》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即《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包括了鼓励类中有特别管理要求、限制类和禁止类的产业目录。
负面清单加入了“说明”部分,强调了如下内容:
(1)组织形式:大部分外国投资者可以设立的境内投资主体是公司。
负面清单强调境外投资者不得作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从事经营活动,即境外投资者可以作为投资者组建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这类境内投资主体。但限制类有外资比例要求的项目,外国投资者不得设立合伙企业。
(2)关联并购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关联并购:境内公司、企业或自然人以其在境外合法设立或控制的公司并购与其有关联的境内公司。
涉及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06年8月颁布、2009年经商务部修订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的要求,关联并购需要经过商务部批准。
(3)负面清单外内外资一致原则
鼓励类目录与负面清单(说明、限制类条目、禁止类条目)整合,重合部分统一列出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等限制性措施,统一允许适用鼓励类的相关措施。
(4)加强新闻和文化领域的管理
境外服务提供者在中国境内提供新闻、文化服务(包括与互联网相关的新闻、文化服务),须履行相关审批和安全评估、高管要求的,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商务部令2017年第2号,关于最新一稿修订《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新《办法》规定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不涉及特别管理措施和关联并购的,适用备案管理。此次修订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改革方向,是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
(五)其他政策法规
2017年2月17日,发改委和商务部共同发布2017修订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以享受规定的优惠待遇,包括税收优惠、优先供地、免征关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外的)等优惠政策。
2017年,在辽宁、浙江、河南、湖北、四川、陕西、重庆新成立7个自贸区,中国自贸区总数达到11个。2017年6月2017《自贸区负面清单》正式公布。
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财税[2017]《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此前,境外投资者需要对所取得的境内利润缴纳10%的预提所得税,不论境外投资者如何使用该境内利润。
外资并购法律研究
外资管理进入新时代,外国投资者面临新机遇,外商投资管理法律制度的探讨及政策解读有益于我们更好的了解改革的具体制度以及更具体的掌握实务操作。
定义,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简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资产并购”)。
01 备案
2017修订后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统称本办法)第二条,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商务部公告2017年第37号《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统称公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予以明确,“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范围依照《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7)》的规定执行;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外,依照《目录2017》中《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执行。”据此,就范围内的投资,均将继续实行审批管理,范围外的,实行备案制。
对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对上市公司实施战略投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内及不涉及关联并购的,适用备案管理。上述适用备案制的均按《公告》规定填报备案。
02 审批审查
1、审批相关规定
范围内的外资并购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令2005年第28号)的相关规定。
审批权限及审批层级依据《商务部关于下放外商投资审批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10]209号)规定,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统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包括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商务主管部门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统称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其中,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注册资本计,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限额按评估后的净资产值计,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限额按并购交易额计。单次增资额在限额以下的增资事项由地方审批机关负责审批和管理。
2、安全审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并购安全审查范围: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军工及军工配套企业,重点、敏感军事设施周边企业,以及关系国防安全的其他单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关系国家安全的重要农产品、重要能源和资源、重要基础设施、重要运输服务、关键技术、重大装备制造等企业,且实际控制权可能被外国投资者取得。
3、反垄断审查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国务院令第529号)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商务部申报,未申报不得实施交易。
近年来中国外资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外商投资领域持续拓展、自贸区建设统筹推进,2017年,外资规模止跌回稳。2018年,中国继续吸引外资的趋势为外国投资者提供新机遇,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如何解读政策法规研究开放趋势为企业投资并购保驾护航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小文一篇,草成,欢迎探讨。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