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犯罪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被告人学历
(二)职业分布状况
(三)作案人数
二、羁押率
三、被破坏的对象
(一)被破坏对象所涉领域
(二)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情况
四、破坏的方式、手段
(一)自行开发、向他人购买、出售破坏软件、系统账号、密码
(二)物理干预
(三)与被破坏单位的员工内外勾结
(四)利用其工作、职务便利、优势破坏相应系统
五、破坏目的、动机
(一)非法牟利型
(二)逃避监管型
(三)报复公司型
(四)维持经营型
(五)广告推广型
(六)篡改志愿型
六、判决结果
(一)刑期统计
(二)缓刑率
(三)赔偿谅解
(四)罚金刑统计
(五)罪名变更
七、风险提示
(一)对被告人的风险提示
(二)对被害人的风险提示
根据刑法第286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1)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2)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3)或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破坏计算信息系统罪属于网络犯罪之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呈现手段更智能、行为更隐蔽和多元、危害结果辐射蔓延性强以及不可控性高等特点。为了探究本罪的构罪现状、行为方式以及如何预防,法纳君对Alpha上公开的自2019年-2021年的450份有效判决书(样本基数确定为357个案例、789名被告人)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本报告。
一、犯罪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被告人学历
在789名被告人中,载明学历情况的被告人有704人。学历排名前三的分别为初中235人,占33.38%;大学本科122人,占17.33%;大专111人,占15.77%。
其他学历的排名情况为:高中93人,占13.21%;中专97人,占13.78%;小学40人,占5.68%;研究生以上6人,占00.85%。
由于本罪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较为复杂,因此该罪决定了犯罪主体须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具备一定的技术手段。由此观之,在本罪中,大学本科学历及大专学历的被告人人数位列二、三,高中以上学历的占比较高。

(二)职业分布状况
在357个案件中,案发前被告人无固定工作单位、职业的案件有188个,占比为52.66%。剩余169个案件中被告人在案发前有固定工作单位、职业,主要情况分布如下:
1、私营企业、公司(如互联网、科技公司、通讯类公司、房地产公司)的员工,共128个案件,占35.85%;
2、个体经营(如网吧),共13个案件,占3.64%;
3、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如街道、税局、公安)的工作人员,共28个,占7.84%。

(三)作案人数
在357个案例中,2人以上共同作案或团伙作案共有177件,约占比49.58%;单人作案的,共有180件,约占比50.42%。其中,有单位参与犯罪的案件共有17件,约占比4.76%。
二、羁押率
在789名被告人中,取保人数为264人,整体取保率为33.46%。相较于普通刑事犯罪而言,羁押率偏低。其中,不同诉讼阶段取保或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况为:
37天内公安机关取保或检察院未批捕的被告人占比最高,有158人,约占比59.85%;
逮捕后在侦查阶段又取保的有28人,约占比10.61%;
审查起诉阶段取保的有8人,约占比3.03%;
审判阶段取保的有7人,约占比2.65%;

三、被破坏的对象
本罪被侵害的对象无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一)被破坏对象所涉领域
在357个统计案例中,除了23个案例未载明或根据裁判无法判断被破坏的系统所涉领域以外,其余334个案例具体领域的分布情况如下:
1、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如交通违章数据系统、人力资源与社保政务系统、资格报名考试网站、政府门户网站等,其中的重灾区为交通、环境、考试部门等),共116个案例,约占比34.73%;
2、互联网公司、科技公司、通信公司等新兴技术公司(如中国移动、腾讯公司、阿里集团等),共107个案例,约占比32.04%;
3、金融机构(银行、保险、证券等),共5个案例,约占比1.50%;
4、其他企业、单位(如网吧、酒店、医院等),共59个案例,约占比17.66%;
5、自然人手机(如远程锁定苹果手机出售账户),共47个案例,约占比14.07%。

(二)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情况
法律暂无明确规定本罪的被害人是否能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在357个统计案例中,有5个案例中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且其中2个案例法院全部支持了被害人的金额赔偿主张,1个案例部分支持被害人的金额赔偿主张,2个案例未支持被害人主张。
虽然实践中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率较低,但仍有可能受到法院认可和支持。
四、破坏的方式、手段
本报告将357个案例涉及的破坏方式、手段归纳为四大类,分别情况如下:

(一)自行开发、向他人购买、出售破坏软件、系统账号、密码等,利用系统漏洞自行编程等技术手段远程侵入的,有234例,约占比65.55%。
最常见的利用技术入侵手段为DDOS、CC网络攻击,如在(2021)粤1621刑初180号案例中,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架设具有攻击性的服务器,制作DDOS、CC等攻击程序、软件,有偿提供DDOS、CC等网络攻击服务并出售DDOS、CC等攻击程序、软件,对客户指定的网站服务器实施攻击,造成被攻击者目标网络堵塞,服务器无法正常使用。
较常见的侵入破坏方式为通过第三方软件侵入,如在(2020)川1523刑初47号案例中,被告人为增加其网吧生意,从他人处购买并安装“免刷”外挂软件,让到网吧上网人员可以不实名上网和允许未成年人上网消费,从而篡改了网吧实名制系统,造成传输到公安管理后台产生大量虚假数据。
另一常见的技术破坏方式为盗用账户密码侵入,如(2020)苏0611刑初156号案例,被告人王某通过诱骗被害人使用其提供的苹果ID和密码在自己的苹果手机上登录,使用提供给被害人的苹果ID和密码登录苹果官方网站,选择“抹掉iPhone”功能,从而远程锁定被害人的苹果手机并抹掉数据,致使被害人的苹果手机无法使用。
(二)物理干预,如稀释污水、断电有10例,占2.80%。
如在(2020)冀0506刑初94号案例中,为了使某县省控空气站监测数据不在全市倒数,在某县分局原局长刘某某、主任科员时某某的授意下,原大气股股长林某让张某某1、张某某2、刘某某2、周某某采取断电、对空气采样探头缠裹纱布的方式来干扰空气监测数据。此类情形多发生在环境监测计算机系统中。
(三)与被破坏单位的员工内外勾结的,有17例,占4.76%。
如在(2019)闽0181刑初1086号案例中,被告人蔡某为了能让原本不符合条件客户快速办出居住证,找到原先在某市站式流动服务中心服务点做过流动人口登记的工作人员,让其利用其在社区工作的条件,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平台进行流动人口登记,并利用系统漏洞对数据进行修改,让原本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客户符合申领条件。
(四)利用其职务便利、优势破坏相应系统的,有96例,占26.89%。
如在(2019)浙0602刑初618号中,被告人王某在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工作期间,以偷听的方式从时任大队长叶某处获知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非现场违法核销系统”的账号及密码,后多次使用该账号登录上述系统,为他人核销违章扣分记录,并以每分6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获利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五、破坏目的、动机
虽然本罪不以目的、动机为构罪要件,但是实践中,对该罪相关案例中所展示出的目的、动机展开细致的归纳与总结,对于分析该类犯罪的特点与规律 大有裨益。
(一)非法牟利型
在357个案例中,有234个的被告人犯罪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约占比65.55%。
其中,有119例的犯罪目的是通过破坏系统后获取系统数据直接出售、贩卖获利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获利,约占比50.85%,如(2020)苏0611刑初156号,被告人通过破坏他人苹果手机系统,致使无法正常使用,以解锁为条件索要钱财。
有115例的犯罪目的是以破坏系统本身作为服务出售,约占比49.15%。
(二)逃避监管型
有42个案例的犯罪目的是为了逃避监管、检测或违规审批、检查,约占比11.76%,重灾区为环境检测系统及网吧实名登记系统。
如在(2019)浙0481刑初958号案例中,作为公司管理层的被告人徐某、高某为让污水检测结果达标,授意高某、尹某等具体项目管理人员多次修改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参数。
(三)报复公司型
在40个案例中被告人因为离职或与公司、同事发生纠纷,心生怨恨,破坏公司系统,该种犯罪目的类型,约占比11.20%。
其中,有2个案例被告人声称帮同事忙而报复公司,如(2019)豫07刑终250号案例、(2019)鄂09刑终51号案例。
(四)维持经营型
有24个案例的侵入目的是维系公司经营,约占比6.72%。如在(2020)辽0112刑初494号案例,因为疫情导致公司职称代评业务无法进行,致使合同无法完成,被告人李某某雇佣被告人马某某、周某某等人,利用黑客手段对某区人才网进行攻击,将李某某自己编造的“关于下发《2019年某省流动人才评委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的通知”及“就业公示人员名单(227人)”上传到该页面,虚构合同履行假象。
(五)广告推广型
如(2020)浙1081刑初1005号案例、(2021)浙1081刑初247号案例中,被告人为利用原先在职时盗取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盗软件权限,通过该软件及服务器上的安娜尔机器人软件等,三次非法控制该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篡改系统信息,利用服务器上安装的安娜尔返利机器人软件向微信好友发送淘宝推广链接及被告人自己的微信号等消息。
(六)篡改志愿型
如在(2020)冀0425刑初231号案例中,被告人柴某与被害人是同学,2019年高考结束后二人填报高考志愿时均报考了某学院的环境设计专业,因被告人柴某得知被害人的高考文化分数和专业分数都比自己的高,被告人柴志坤担心自己不能被录取,利用之前报考志愿时记下的的身份证号码登录某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进入的填报表并删除了自己填报的该学院环境设计专业,导致没有被该校录取。
除上述几种较为典型的侵入目的外,其他较为特别的侵入目的还有:为了与心仪女子同一大学修改高考志愿((2019)鲁1722刑初478号)、为了准时下班修改监测数据((2020)琼9030刑初23号)等等。
六、判决结果
(一)刑期统计
本罪在刑罚的设置上设置了两档刑期,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实刑中判处拘役的较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内被告人较多,虽然刑期为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例共109个,但最高刑期不超十年有期徒刑,整体呈现出“多被告人、轻刑化”的特点。具体判处刑期如下:

(二)缓刑率
在789名被告人中,判处缓刑的有247人,占比为31.31%。可以看出,本罪虽然最高刑为三年,实践中缓刑占比仍然少于实刑占比。国家对于该犯罪行为的打击是比较严厉的。
(三)赔偿谅解
受本罪的犯罪对象限制,司法实践中被害单位多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大型互联网、科技企业,因此,被告人能获得谅解可能性较低。
在357个案例中,有72个案例的被告人获得取得谅解,占20.17%。不过,即使是具有谅解情节,在本罪中,也并非均能判处缓刑,约一半获得谅解的被告人没有被判处缓刑。
可见,本罪的缓刑结果与谅解情节之间并无必然的关系。
(四)罚金刑统计
本罪并未设置财产刑,故绝大多数的案例均未判处罚金,仅有8件案例判处了二千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另外本罪规定了单位犯罪情况,共17个案例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范围为二万至一千五百万不等。
(五)罪名变更
5个案例变更罪名,且4个案例由他罪变为本罪,仅一例((2019)川01刑终886号)由本罪变为他罪,而且一审法院认定为本罪,二审改判为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故本罪罪名辩护难度较大。
七、风险提示
(一)对被告人的风险提示
因为本罪多为其他犯罪行为的手段,易适用牵连犯裁判规则,与目的行为从一重处罚。但实践中,仅1个案例由本罪变为他罪,而且系于二审阶段变更罪名,故一旦被公诉机关指控为本罪,他罪辩护难度较大。
另本罪以有期徒刑五年区分两档刑期,且整体呈现“团队作案、轻刑化、低缓刑”趋势。因此,一旦定罪,监狱内执行可能性较高,自由受限风险较高。
除此之外,本罪部分被告人受上级授权或指使才侵入计算机系统,帮助公司逃避监管或排挤竞争对手,最终与上级一同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在此提醒行为人,需审慎判断上级指令的合法性,在努力做个尽职打工人时,勿以身试法。
(二)对被害人的风险提示
从本罪破坏手段及目的可见,最熟悉的人往往是最危险的。本罪存在大部分被告人因与公司的纠纷,利用任职期间获取便利与优势,破坏公司系统,从中获利或者获取报复快感。因此,公司要处理好与员工的关系,任职时要管理好系统的进入权限,辞退时也要做到好聚好散。
在此建议相关单位制作一套成熟管理规则,进一步提升和强化防护措施,巩固系统安全。
第一,明确系统登录权限,包括授权人员范围、登录方式等,如采取指纹技术登录方式、定时更新登录密码,提高系统进入成本。
第二,对有登录权限人员定期进行法治教育宣传,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等。
第三,员工离职时,注销有关登录权限,签署离职协议,明确违规侵入系统的法律责任。
第四,不定时对系统安保措施进行更新检查,发现漏洞及时修复,若发现违法犯罪情况,及时保留证据再对系统进行恢复、优化。
虽然本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率较低,但若提起赔偿诉求,法院也会依法判处。故若发现犯罪行为,应及时固定证据,评定损害结果。
一、犯罪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被告人学历
(二)职业分布状况
(三)作案人数
二、羁押率
三、被破坏的对象
(一)被破坏对象所涉领域
(二)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情况
四、破坏的方式、手段
(一)自行开发、向他人购买、出售破坏软件、系统账号、密码
(二)物理干预
(三)与被破坏单位的员工内外勾结
(四)利用其工作、职务便利、优势破坏相应系统
五、破坏目的、动机
(一)非法牟利型
(二)逃避监管型
(三)报复公司型
(四)维持经营型
(五)广告推广型
(六)篡改志愿型
六、判决结果
(一)刑期统计
(二)缓刑率
(三)赔偿谅解
(四)罚金刑统计
(五)罪名变更
七、风险提示
(一)对被告人的风险提示
(二)对被害人的风险提示
根据刑法第286条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1)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2)或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3)或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破坏计算信息系统罪属于网络犯罪之一,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呈现手段更智能、行为更隐蔽和多元、危害结果辐射蔓延性强以及不可控性高等特点。为了探究本罪的构罪现状、行为方式以及如何预防,法纳君对Alpha上公开的自2019年-2021年的450份有效判决书(样本基数确定为357个案例、789名被告人)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本报告。
一、犯罪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被告人学历
在789名被告人中,载明学历情况的被告人有704人。学历排名前三的分别为初中235人,占33.38%;大学本科122人,占17.33%;大专111人,占15.77%。
其他学历的排名情况为:高中93人,占13.21%;中专97人,占13.78%;小学40人,占5.68%;研究生以上6人,占00.85%。
由于本罪的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较为复杂,因此该罪决定了犯罪主体须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具备一定的技术手段。由此观之,在本罪中,大学本科学历及大专学历的被告人人数位列二、三,高中以上学历的占比较高。

(二)职业分布状况
在357个案件中,案发前被告人无固定工作单位、职业的案件有188个,占比为52.66%。剩余169个案件中被告人在案发前有固定工作单位、职业,主要情况分布如下:
1、私营企业、公司(如互联网、科技公司、通讯类公司、房地产公司)的员工,共128个案件,占35.85%;
2、个体经营(如网吧),共13个案件,占3.64%;
3、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如街道、税局、公安)的工作人员,共28个,占7.84%。

(三)作案人数
在357个案例中,2人以上共同作案或团伙作案共有177件,约占比49.58%;单人作案的,共有180件,约占比50.42%。其中,有单位参与犯罪的案件共有17件,约占比4.76%。
二、羁押率
在789名被告人中,取保人数为264人,整体取保率为33.46%。相较于普通刑事犯罪而言,羁押率偏低。其中,不同诉讼阶段取保或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情况为:
37天内公安机关取保或检察院未批捕的被告人占比最高,有158人,约占比59.85%;
逮捕后在侦查阶段又取保的有28人,约占比10.61%;
审查起诉阶段取保的有8人,约占比3.03%;
审判阶段取保的有7人,约占比2.65%;

三、被破坏的对象
本罪被侵害的对象无明确规定,但司法实践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
(一)被破坏对象所涉领域
在357个统计案例中,除了23个案例未载明或根据裁判无法判断被破坏的系统所涉领域以外,其余334个案例具体领域的分布情况如下:
1、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如交通违章数据系统、人力资源与社保政务系统、资格报名考试网站、政府门户网站等,其中的重灾区为交通、环境、考试部门等),共116个案例,约占比34.73%;
2、互联网公司、科技公司、通信公司等新兴技术公司(如中国移动、腾讯公司、阿里集团等),共107个案例,约占比32.04%;
3、金融机构(银行、保险、证券等),共5个案例,约占比1.50%;
4、其他企业、单位(如网吧、酒店、医院等),共59个案例,约占比17.66%;
5、自然人手机(如远程锁定苹果手机出售账户),共47个案例,约占比14.07%。

(二)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情况
法律暂无明确规定本罪的被害人是否能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在357个统计案例中,有5个案例中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且其中2个案例法院全部支持了被害人的金额赔偿主张,1个案例部分支持被害人的金额赔偿主张,2个案例未支持被害人主张。
虽然实践中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率较低,但仍有可能受到法院认可和支持。
四、破坏的方式、手段
本报告将357个案例涉及的破坏方式、手段归纳为四大类,分别情况如下:

(一)自行开发、向他人购买、出售破坏软件、系统账号、密码等,利用系统漏洞自行编程等技术手段远程侵入的,有234例,约占比65.55%。
最常见的利用技术入侵手段为DDOS、CC网络攻击,如在(2021)粤1621刑初180号案例中,被告人黄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架设具有攻击性的服务器,制作DDOS、CC等攻击程序、软件,有偿提供DDOS、CC等网络攻击服务并出售DDOS、CC等攻击程序、软件,对客户指定的网站服务器实施攻击,造成被攻击者目标网络堵塞,服务器无法正常使用。
较常见的侵入破坏方式为通过第三方软件侵入,如在(2020)川1523刑初47号案例中,被告人为增加其网吧生意,从他人处购买并安装“免刷”外挂软件,让到网吧上网人员可以不实名上网和允许未成年人上网消费,从而篡改了网吧实名制系统,造成传输到公安管理后台产生大量虚假数据。
另一常见的技术破坏方式为盗用账户密码侵入,如(2020)苏0611刑初156号案例,被告人王某通过诱骗被害人使用其提供的苹果ID和密码在自己的苹果手机上登录,使用提供给被害人的苹果ID和密码登录苹果官方网站,选择“抹掉iPhone”功能,从而远程锁定被害人的苹果手机并抹掉数据,致使被害人的苹果手机无法使用。
(二)物理干预,如稀释污水、断电有10例,占2.80%。
如在(2020)冀0506刑初94号案例中,为了使某县省控空气站监测数据不在全市倒数,在某县分局原局长刘某某、主任科员时某某的授意下,原大气股股长林某让张某某1、张某某2、刘某某2、周某某采取断电、对空气采样探头缠裹纱布的方式来干扰空气监测数据。此类情形多发生在环境监测计算机系统中。
(三)与被破坏单位的员工内外勾结的,有17例,占4.76%。
如在(2019)闽0181刑初1086号案例中,被告人蔡某为了能让原本不符合条件客户快速办出居住证,找到原先在某市站式流动服务中心服务点做过流动人口登记的工作人员,让其利用其在社区工作的条件,在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平台进行流动人口登记,并利用系统漏洞对数据进行修改,让原本不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客户符合申领条件。
(四)利用其职务便利、优势破坏相应系统的,有96例,占26.89%。
如在(2019)浙0602刑初618号中,被告人王某在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区工作期间,以偷听的方式从时任大队长叶某处获知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非现场违法核销系统”的账号及密码,后多次使用该账号登录上述系统,为他人核销违章扣分记录,并以每分6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获利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
五、破坏目的、动机
虽然本罪不以目的、动机为构罪要件,但是实践中,对该罪相关案例中所展示出的目的、动机展开细致的归纳与总结,对于分析该类犯罪的特点与规律 大有裨益。
(一)非法牟利型
在357个案例中,有234个的被告人犯罪目的是获取非法利益,约占比65.55%。
其中,有119例的犯罪目的是通过破坏系统后获取系统数据直接出售、贩卖获利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获利,约占比50.85%,如(2020)苏0611刑初156号,被告人通过破坏他人苹果手机系统,致使无法正常使用,以解锁为条件索要钱财。
有115例的犯罪目的是以破坏系统本身作为服务出售,约占比49.15%。
(二)逃避监管型
有42个案例的犯罪目的是为了逃避监管、检测或违规审批、检查,约占比11.76%,重灾区为环境检测系统及网吧实名登记系统。
如在(2019)浙0481刑初958号案例中,作为公司管理层的被告人徐某、高某为让污水检测结果达标,授意高某、尹某等具体项目管理人员多次修改在线自动监测系统的参数。
(三)报复公司型
在40个案例中被告人因为离职或与公司、同事发生纠纷,心生怨恨,破坏公司系统,该种犯罪目的类型,约占比11.20%。
其中,有2个案例被告人声称帮同事忙而报复公司,如(2019)豫07刑终250号案例、(2019)鄂09刑终51号案例。
(四)维持经营型
有24个案例的侵入目的是维系公司经营,约占比6.72%。如在(2020)辽0112刑初494号案例,因为疫情导致公司职称代评业务无法进行,致使合同无法完成,被告人李某某雇佣被告人马某某、周某某等人,利用黑客手段对某区人才网进行攻击,将李某某自己编造的“关于下发《2019年某省流动人才评委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公示》的通知”及“就业公示人员名单(227人)”上传到该页面,虚构合同履行假象。
(五)广告推广型
如(2020)浙1081刑初1005号案例、(2021)浙1081刑初247号案例中,被告人为利用原先在职时盗取的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海盗软件权限,通过该软件及服务器上的安娜尔机器人软件等,三次非法控制该公司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并篡改系统信息,利用服务器上安装的安娜尔返利机器人软件向微信好友发送淘宝推广链接及被告人自己的微信号等消息。
(六)篡改志愿型
如在(2020)冀0425刑初231号案例中,被告人柴某与被害人是同学,2019年高考结束后二人填报高考志愿时均报考了某学院的环境设计专业,因被告人柴某得知被害人的高考文化分数和专业分数都比自己的高,被告人柴志坤担心自己不能被录取,利用之前报考志愿时记下的的身份证号码登录某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进入的填报表并删除了自己填报的该学院环境设计专业,导致没有被该校录取。
除上述几种较为典型的侵入目的外,其他较为特别的侵入目的还有:为了与心仪女子同一大学修改高考志愿((2019)鲁1722刑初478号)、为了准时下班修改监测数据((2020)琼9030刑初23号)等等。
六、判决结果
(一)刑期统计
本罪在刑罚的设置上设置了两档刑期,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及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实刑中判处拘役的较少,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以内被告人较多,虽然刑期为五年有期徒刑以上的案例共109个,但最高刑期不超十年有期徒刑,整体呈现出“多被告人、轻刑化”的特点。具体判处刑期如下:

(二)缓刑率
在789名被告人中,判处缓刑的有247人,占比为31.31%。可以看出,本罪虽然最高刑为三年,实践中缓刑占比仍然少于实刑占比。国家对于该犯罪行为的打击是比较严厉的。
(三)赔偿谅解
受本罪的犯罪对象限制,司法实践中被害单位多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大型互联网、科技企业,因此,被告人能获得谅解可能性较低。
在357个案例中,有72个案例的被告人获得取得谅解,占20.17%。不过,即使是具有谅解情节,在本罪中,也并非均能判处缓刑,约一半获得谅解的被告人没有被判处缓刑。
可见,本罪的缓刑结果与谅解情节之间并无必然的关系。
(四)罚金刑统计
本罪并未设置财产刑,故绝大多数的案例均未判处罚金,仅有8件案例判处了二千元至三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另外本罪规定了单位犯罪情况,共17个案例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范围为二万至一千五百万不等。
(五)罪名变更
5个案例变更罪名,且4个案例由他罪变为本罪,仅一例((2019)川01刑终886号)由本罪变为他罪,而且一审法院认定为本罪,二审改判为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罪。故本罪罪名辩护难度较大。
七、风险提示
(一)对被告人的风险提示
因为本罪多为其他犯罪行为的手段,易适用牵连犯裁判规则,与目的行为从一重处罚。但实践中,仅1个案例由本罪变为他罪,而且系于二审阶段变更罪名,故一旦被公诉机关指控为本罪,他罪辩护难度较大。
另本罪以有期徒刑五年区分两档刑期,且整体呈现“团队作案、轻刑化、低缓刑”趋势。因此,一旦定罪,监狱内执行可能性较高,自由受限风险较高。
除此之外,本罪部分被告人受上级授权或指使才侵入计算机系统,帮助公司逃避监管或排挤竞争对手,最终与上级一同受到刑事处罚。因此,在此提醒行为人,需审慎判断上级指令的合法性,在努力做个尽职打工人时,勿以身试法。
(二)对被害人的风险提示
从本罪破坏手段及目的可见,最熟悉的人往往是最危险的。本罪存在大部分被告人因与公司的纠纷,利用任职期间获取便利与优势,破坏公司系统,从中获利或者获取报复快感。因此,公司要处理好与员工的关系,任职时要管理好系统的进入权限,辞退时也要做到好聚好散。
在此建议相关单位制作一套成熟管理规则,进一步提升和强化防护措施,巩固系统安全。
第一,明确系统登录权限,包括授权人员范围、登录方式等,如采取指纹技术登录方式、定时更新登录密码,提高系统进入成本。
第二,对有登录权限人员定期进行法治教育宣传,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等。
第三,员工离职时,注销有关登录权限,签署离职协议,明确违规侵入系统的法律责任。
第四,不定时对系统安保措施进行更新检查,发现漏洞及时修复,若发现违法犯罪情况,及时保留证据再对系统进行恢复、优化。
虽然本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率较低,但若提起赔偿诉求,法院也会依法判处。故若发现犯罪行为,应及时固定证据,评定损害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