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但由于公司管理权与所有权分离的二元机制,往往是通过其选出来的股东或聘任的职业经营者管理公司,而不直接控制对公司的日常管理。不论是选出的股东还是聘任的经理,都会有股东利益冲突的可能,实践中,股东利益很可能被管理层分流;占主导地位的股东和其他剩余股东之间也会存在潜在的不合。“靠边站”的股东碰到问题怎么办?本文为您介绍维权利器——股东知情权。
【案情回顾】
张某与韩某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两人均是工商注册登记的股东,其中张某是小股东,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韩某是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公司由韩某进行控制经营。经营数年之后,双方在公司利益分配上产生分歧,张某认为韩某可能存在操纵公司财务获利的行为,因此要求韩某提供公司的财务资料。但是,韩某认为张某并非公司的实际股东,实际股东应为案外人王某,并且王某至今尚未足额出资,因此韩某认为张某无权提起该要求。
在现实生活当中,类似于上述案例的情况常有发生,很多公司股东在发现公司存在问题并且侵犯到自身权益时或者发现公司经营中存在潜在的风险时,却往往苦于无法获取公司的信息材料而不能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此时股东就需要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才能获取相关材料以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并维护自身权益。
内地中式快餐连锁巨头真功夫创始人之一、原董事长蔡达标也曾遭遇过此困境,在公司各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管理层之间产生纠纷时,蔡达标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以查阅公司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监事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经过一波三折之后,法院最后支持了蔡达标的请求。该诉讼为蔡达标日后争取其他股东权益奠定了基础。
【星瀚评析】
所谓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资料、账簿等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的相关资料以及质询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重要权利之一,是股东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和前提,特别是在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背景下,股东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现象,此时股东知情权的重要性就更加突显。尤其对于中小股东来说,由于公司实际处于大股东的控制之下,有的中小股东平时也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他们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不甚了解,就如同上述案例中的张某一样,A公司实际由大股东韩某控制经营,张某作为小股东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张某只有行使股东知情权才能了解公司的真实经营情况和监督公司高管人员活动。
只有适格的主体才能行使股东知情权,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股东知情权的主体必须是股东,该权利属于股东的固有权利。在实践中,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或公司备案的股东名册中有明确记载的股东将被视为拥有该权利,该股东在被通过法律程序确认不拥有股东身份之前,其行使股东知情权的股东身份是被法律认可的。另外,瑕疵出资股东虽在出资义务上有过错,但不能因此而剥夺其作为股东最基本的权利,在其没有丧失股东身份之前仍可以行使相应的知情权。
公司股东可以通过行使股东知情权获取公司的章程、重要决议、重要会议的会议记录以及公司的财务信息等公司信息。一旦股东获得这些信息,就将拥有足够的“武器”去对抗“垄断”公司的控制方。
上述案例中,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为张某及王某设计了相应的系列诉讼方案,并且通过对方案的有效实施,最后维护了张某及王某的权益。
(注:当事人信息为化名)
维权利器:股东知情权
作者:倪大刀来源:星瀚微法苑

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但由于公司管理权与所有权分离的二元机制,往往是通过其选出来的股东或聘任的职业经营者管理公司,而不直接控制对公司的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