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手册(100问)·公司篇

来源:浙江凯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公司篇(025~030) 025 Q: 公司股东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该如何应对?
公司篇(025~030)

025

Q:

公司股东会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召开,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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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因疫情原因无法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应先确认公司章程对会议召开形式是否存在其他约定。

如通过视频、电话、网络会议的形式召开会议的,建议在会议文件中以书面方式明确各股东/董事对会议召开形式未有异议。会议通知应载明会议召开的具体形式及会议流程,按照公司章程约定提前向各股东/董事发出,并建议要求各股东/董事通过书面、邮件等方式出具通知回执。会议召开时,建议做好录音录制工作,制作会议记录,并由各股东/董事签字。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应当尽快向各股东/董事送达延期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通知,并于疫情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此外,根据《公司法》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的,若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026

Q: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因疫情延期或取消召开时应当注意的程序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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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因疫情原因无法按照已发布的通知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可以考虑根据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九条和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延期或取消拟召开的股东大会。

上市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应 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同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如为董事会、监事会的,建议召开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并审议通过延期、取消的议案。

对于实施并购重组的上市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首次董事会决议公告后,董事会在 6 个月内未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上市公司应当重新召开董事会审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并以该次董事会决议公告日作为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

但受疫情影响,董事会可能无法及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此,《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疫情期间可以“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 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 1 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 3 次。”

同时,2020 年 2 月 1 日晚间及 2 月 2 日早间,深交所、上交所在五部委发布的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布了关于全力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相关监管业务安排的通知。对于确有必要于近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上市公司,交易所鼓励投资者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股东大会。鼓励上市公司股东采取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交易所暂免收取服务费用。


027

Q:

公司股东、董事、高管等因疫情无法参加公司活动、履行职责,该如何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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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因患病或隔离无法履行自身职责的董事,可以依据章程或议事规则等的规定,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后,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和对提案意见的指向。

同样,公司监事因疫情无法履行自身职责的,可以依据章程的相关约定委托其他监事或他人代行职责。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因疫情无法履行自身职责的,可以依据章程由董事会临时聘任人员代行职责。


028

Q:

公司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提交 2019 年度报告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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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根据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 1 月 1 日至6 月 30 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故 2019 年 12 月 31 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报送 2019 年度报告的时间一般是从 2020 年 1 月 1 日至2020 年 6 月 30 日。

如企业确因疫情原因导致无法按期申报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申报。

另外,根据《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第二十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 2019 年年报或 2020 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 2019 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 年 4 月 30 日前披露。


029

Q:

以非货币财产作为出资的出资人,因疫情原因无法对财产评估作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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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疫情期间,由于全国各机构、单位均存在一定延期复工情形,财产评估机构难以及时提供评估报告。建议出资人及时与公司及其他出资人沟通并说明无法及时作价评估的理由,提供相关的证明文件(例如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的通告、财产评估机构延迟复工的通告等)。各方就延期进行财产评估事宜进行协商,就协商一致的谈判成果以书面补充协议、书面备忘录或书面会议纪要等形式落实并签字盖章,如存在各出资人在各地的,可通过邮件形式确认后以邮寄方式完成签署, 再在财产评估机构复工后第一时间完成评估工作。


030

Q:

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的出资人,因疫情无法及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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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建议出资人及时与公司及其他出资人沟通并说明无法及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的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例如政府发布的延迟复工的通告、登记机关延迟窗口办理手续的通知等),各方就延期办理权属变更事宜进行协商,并就协商一致的谈判成果以书面补充协议、书面备忘录、书面会议纪要等形式落实并签字盖章, 如存在各出资人在各地的,可通过邮件形式确认后以邮寄方式完成签署,再在疫情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完成出资义务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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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编人员
史莉佳、何丽青、祝维雯、巴菱、王语秋、吕晴、翁丽琴、施圆圆、张若涵、李如音、仝婉婉、胡煜菡、祝珊、聂海鳞、王一郎、马晓霜、李雨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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