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会接到这样的电话:
“喂!您好!某某金融授信您30万元的提现额度,请您及时点击短信链接下载APP客户端进行提现。”
“喂!您好!您在某某金融申请的贷款已经严重逾期,现已进入案件移交法院阶段,请您在下午五点之前尽快还款。”
“喂!您好!我是某金融刷单工作人员,您需要兼职吗?”
“喂!你好!我是某金融工作人员,我们根据您的资质评估,授信您贷款30万元的额度,现在下载APP客户端申请贷款,可以有三个月的免息。”
明显可见,这些电话大部分都和金融、刷单相关,有些甚至是境外来电。而且接到的这些电话几乎都无法进行回拨,回拨的时候提示的不是空号就是忙音,那么这些虚拟号码八九不离十就是诈骗电话。客观来讲,我国的手机号都必须要实名注册,但这些非实名制的手机号是怎么做出来的呢?
经过与做互联网的朋友沟通了解到,这些虚拟号码使用的是互联网拨号软件,这些号码是这些拨号软件自动形成的,说白了就是这些号码是不存在的,只是一个软件自动转化而成。在尝试着在互联网搜索引擎上查询虚拟拨号软件,发现有很多公司都在销售这类软件。
但是,这些软件是谁开发的,到底是谁在运营呢?因为综合各个地区发布的电信诈骗案件以及市民接到的骚扰电话,负债者接到的威胁恐吓电话,基本上用的都是这些软件,而这些软件已经具备帮助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特性了,符合我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认定标准。
除了虚拟电话,还有一些106开头的短信运营商,他们同样在为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活动的时候提供了通讯信息传输服务,以至于很多受害者都收到了诸多的虚假信息和威胁信息,而其中不乏涉及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内容的短信。那么骗子得逞后,这些虚拟短信运营商的行为应该怎么认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而以上所说的这些虚拟拨号软件、106开头短信其中不乏涉及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内容。
换句话说,只要现有证据表明他人利用这些虚拟短信、电话符合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根据限制从属性说的原理,那么实施帮助行为的人就成立帮助犯,也就是说虚拟短信、电话运行商、软件开发者就是在帮助犯罪,从而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那么,公安机关在在处理网络信息诈骗实行犯时,也应该要追究这些虚拟运营商的责任,他们不仅在助长违法犯罪,也严重恶意骚扰了普通人的正常生活,根据法律规定理应得到严惩!!!
虚拟拨号软件、106短信运营商是否存在“帮信罪”呢?
作者:白轩来源: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

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常会接到这样的电话: “喂!您好!某某金融授信您30万元的提现额度,请您及时点击短信链接下载APP客户端进行提现。” “喂!您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