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我国实行严格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监管部门责任人员、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和其人员、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等主体,或将因事前管理失职、事后应对违规而面临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应急管理部人事司(宣教办)表明,90%的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所致,所以生产经营单位需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做到合规预防,降低事故发生风险;在安全生产事故后做到合规应对,减轻事故损失、避免责任扩大。
安全责任事故预防合规管理要点
根据2016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求企业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防御机制。2021年修订《安全生产法》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将构建双重防御机制的义务规定为法定义务,并将该义务的落实职责扩展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结合《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生产经营单位如需实现事故预防合规,须做到以下方面:
(一)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须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并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具体而言,可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风险源辨识:采取安全绩效奖惩等措施,组织专家和全体员工从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管理体系等方面,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场所和区域,以及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风险源识别。
2.践行风险分级管控: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危险源所伴随的风险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划分等级,并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控制措施。
3.管控已知安全风险:根据风险等级及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管理,并逐一落实到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
4.实施风险警示教育:完善安全风险公示、警示工作,并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管理层和每名员工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能力。
5.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除了建立及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企业还应构建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主要工作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隐患排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各岗位从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定期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建档管理,即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2.隐患治理: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整改责任、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实施监控治理和复查验收;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对于事故隐患整治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及时撤出相关作业人员,必要时还需疏散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人员。
3.报告公示:与政府部门建立互联互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全过程记录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合规
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实践,生产经营没有绝对的安全,事故隐患也无法被绝对根除。基于事故隐患特殊性,即便已构建合规的事故预防机制,也难确保安全生产事故不会发生。因此,生产经营单位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通过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体系化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避免出现违规、违法情形。
(一)事前:构建事故应急能力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二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前,应依法做好应急准备,提升应急能力。同时鉴于不同生产经营范围所引发的事故风险具有差异,故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及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人员密集单位(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规定了不同的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二)事中: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第三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上报政府主管机关。除此之外,为确保救援合规,建议事故发生后保持与律师等专业机构的联系,及时沟通应急处置及后续事宜;同时在应急救援过程中,注意留存证据,预防二次事故及追究事故责任。具体如下:
1.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①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②必要时,组织现场人员撤离;③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⑤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⑥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2.上报安全生产事故。通常情况下,针对事故的单位概况、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估计损失,已采取措施等内容,事故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事后:配合事故调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部门会组建事故调查组,由其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并报人民政府批复。最终由有关机关应按照政府批复,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刑事处罚。对于事故发生单位而言,一方面应按照批复对本单位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另一方面需要结合故调查报告制定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方案,并接受工会、职工的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综上,安全生产合规作为企业EHS合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的工作,任何环节都不容松懈。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发生前,应通过有效的双重预防机制,尽力避免事故的发生;即便发生安全事故,应采取合规的应对措施,降低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并及时吸取事故经验教训,查漏补缺,预防悲剧再次发生。
我国实行严格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监管部门责任人员、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和其人员、第三方安全评价机构等主体,或将因事前管理失职、事后应对违规而面临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应急管理部人事司(宣教办)表明,90%的生产安全事故都是由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所致,所以生产经营单位需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做到合规预防,降低事故发生风险;在安全生产事故后做到合规应对,减轻事故损失、避免责任扩大。
安全责任事故预防合规管理要点
根据2016年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及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求企业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防御机制。2021年修订《安全生产法》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将构建双重防御机制的义务规定为法定义务,并将该义务的落实职责扩展至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结合《安全生产法》以及相关政策文件,生产经营单位如需实现事故预防合规,须做到以下方面:
(一)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须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并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具体而言,可采取以下措施:
1.开展风险源辨识:采取安全绩效奖惩等措施,组织专家和全体员工从生产工艺、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人员行为、管理体系等方面,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场所和区域,以及生产经营活动,进行风险源识别。
2.践行风险分级管控:采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危险源所伴随的风险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划分等级,并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采取不同控制措施。
3.管控已知安全风险:根据风险等级及特点,从组织、制度、技术、应急等方面,对安全风险分级、分层、分类、分专业进行管理,并逐一落实到企业、车间、班组和岗位。
4.实施风险警示教育:完善安全风险公示、警示工作,并加强风险教育和技能培训,确保管理层和每名员工都掌握安全风险的基本情况及防范、应急能力。
5.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岗位的性质、特点和具体工作内容,明确所有层级、各类岗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除了建立及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企业还应构建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主要工作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隐患排查: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各岗位从业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定期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建档管理,即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
2.隐患治理:对于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职责分工明确整改责任、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实施监控治理和复查验收;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制定并实施严格的隐患治理方案,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对于事故隐患整治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及时撤出相关作业人员,必要时还需疏散可能受到影响的周边人员。
3.报告公示:与政府部门建立互联互通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全过程记录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事故应对合规
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实践,生产经营没有绝对的安全,事故隐患也无法被绝对根除。基于事故隐患特殊性,即便已构建合规的事故预防机制,也难确保安全生产事故不会发生。因此,生产经营单位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通过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体系化的应对安全生产事故,避免出现违规、违法情形。
(一)事前:构建事故应急能力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二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前,应依法做好应急准备,提升应急能力。同时鉴于不同生产经营范围所引发的事故风险具有差异,故对一般生产经营单位及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人员密集单位(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规定了不同的义务,具体内容如下:

(二)事中:及时有效开展应急救援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条例》第三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启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上报政府主管机关。除此之外,为确保救援合规,建议事故发生后保持与律师等专业机构的联系,及时沟通应急处置及后续事宜;同时在应急救援过程中,注意留存证据,预防二次事故及追究事故责任。具体如下:
1.采取应急救援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采取以下措施:①控制危险源,组织抢救遇险人员;②必要时,组织现场人员撤离;③及时通知可能受到事故影响的单位和人员;④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事故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⑤根据需要请求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参加救援,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和处置方法;⑥维护事故现场秩序,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
2.上报安全生产事故。通常情况下,针对事故的单位概况、时间地点、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估计损失,已采取措施等内容,事故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应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事后:配合事故调查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政府部门会组建事故调查组,由其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并报人民政府批复。最终由有关机关应按照政府批复,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刑事处罚。对于事故发生单位而言,一方面应按照批复对本单位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另一方面需要结合故调查报告制定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方案,并接受工会、职工的监督,以及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综上,安全生产合规作为企业EHS合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的工作,任何环节都不容松懈。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发生前,应通过有效的双重预防机制,尽力避免事故的发生;即便发生安全事故,应采取合规的应对措施,降低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并及时吸取事故经验教训,查漏补缺,预防悲剧再次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