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业现状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图片侵权屡见不鲜。从著作权上说,图片可以分为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而图片权利人也可以分为个人和公司两大类。业界知名的图片公司有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IC photo、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全景视觉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等。
近年来,图片权利人“以维权促营销”的模式盛极一时。它们通常拥有自己的图片库,并能通过某种大数据网络检索程序迅速地发现微信、微博等自媒体或者其他网络渠道使用其图库中图片的情况。发现疑似侵权事宜之后,首先会对侵权证据进行全面固定,再通过电话、沟通函、甚至律师函的方式通知当事人,要求正版化授权或者进行商业合作。如果当事人拒绝合作,权利人则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诉讼请求。
对于赔偿损失的数额,根据近年来的裁判标准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侵害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确定损害赔偿的指导意见及法定赔偿的裁判标准(2020年)》的相关规定,每幅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的基本赔偿标准分别为800~3000元和500~2000元。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基于立案条件的限制和商业策略的考量,图片权利人可能会先仅就其中的一两张图片主张权利,在个案确立某一判赔或者和解标准之后,再进行全面的和解或诉讼工作。由于在先判例的存在,无特殊事由,权利人的主张一般都会获得法院支持,而侵权人想要再获取周旋的余地则难上加难,如此累积起来的赔偿数额对侵权人而言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二、侵权应对策略
(一)既往答辩要点
根据实践经验,侵权图片一般来源于网络或者专门委托的网页制作公司等第三方,当被诉侵权人收到律师函、起诉状之后主要有以下反馈或答辩意见:
1、该图片是从网上公开渠道下载的,不构成侵权;
2、有关页面已经标注“如有侵权,请及时联系,立即删除”等字样,可以免责;
3、涉案图片已经删除,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图片由网页制作公司提供,自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5、图片的浏览量过低,没有给对方造成损失,自己也未取得收益,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6、系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7、原告提起诉讼是为了盈利,主观目的不正当。
然而遗憾的是,上述答辩要点要么于法无据,要么不符合具体规定,均无法起到预期的效果。
(二)律师建议
不可否认,一方面有很多企业和个人对图片版权问题的重视度不够,确实发生了很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现象,但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公司和个人“狐假虎威”,以维权之名敛取不义之财。所以,当“权利人”找上门来,被诉侵权人首先应当删除涉嫌侵权的图片,这是对知识产权必要的尊重,但也不宜过于被动。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被诉侵权人可以尝试从以下方面寻找突破口:
01 核实权利基础
由于目前图片维权的案件相当普遍,不排除一些权利人滥竽充数的可能,在自身并不享有相关图片著作权的情况下径行提出侵权主张。而很多公司因为疏忽大意,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便直接支付了赔偿款,不但给自己造成了损失,还有可能再次陷入二次索赔的纠纷之中。因此,核实权利基础至关重要。
具体来说,首先,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查查、网页搜索、案例检索等途径查询对方的经营信息和涉诉信息,判断对方的经营资质和诉讼目的。
其次,要求对方提供公司资质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等证明材料。对于经授权取得相应权利的,要对授权文件的内容作出审查,包括图片公开展示的权利信息、摄影师信息、图片本身的分类等与授权文件信息是否一致。
另外,可以使用图片搜索引擎检索涉案图片的使用记录,如有其他主体在对方取得权利之前已经在涉案图片上标注权利信息,便能有效推翻对方主张。
02 核实侵权行为
并非所有未获授权使用他人图片的行为都是侵权行为,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13种在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没有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使用行为,具体包括: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可以重点考量涉案图片是否为时事新闻,是否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被适当引用。如果符合上述合理使用情形,则一般不视为侵权,比如为评论某一影视作品而少量使用相关图片。
03 核实侵权证据
(1)图片是否同一
由于权利人一般是通过计算机程序检索侵权信息,难免有将相似图片判定为相同图片的可能性。因此,被诉侵权人应当对所用图片与对方主张权利的图片是否构成实质性近似进行核实。如果不一致,对方的主张自然得不到支持。
(2)取证是否合法
根据相关规定,通过公证机构和时间戳进行取证都需要符合相应的流程,特别是互联网电子证据公证应当在公证机构的办公场所,使用公证机构的计算机和公证机构的网络接口接入互联网,否则应当进行清洁性检查,即应当在开始操作前,使用公安部认证的杀毒软件进行杀毒、清除网络缓存并查看网络代理设置。同样的,采用时间戳取证的,也应当在开始前进行设备清洁性检查。否则,该公证书或者时间戳的真实性便是存疑的。
此外,在答复律师函或与对方进行其他沟通的时候,应当保留录音、截图等证据,同时格外注意己方言论,避免做出对己方不利的承诺或结论,以免丧失主动权。
如果己方侵权事实清楚,无可辩驳,则应该在立即停止侵权的基础上,以前述判赔数额为标准,积极与对方协商,尽可能减少损失。
三、预防方案
解决纠纷固然重要,但预防纠纷更应该被重视。要保证所用图片不产生著作权侵权风险,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采取措施:
1.付费购买正版图库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性质对图片的需求数量和质量作出评估。对于娱乐传媒等图片需求量大的行业,可以考虑与正规的图片公司开展长期的业务合作,并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图片的风险承担主体,确保使用的图片无权利瑕疵。
2.使用官方免费图库
对图片的数量和质量要求不高的企业,则可以考虑在官方的免费图片网站上选取素材。在使用之前需仔细查询网站的经营主体和免责声明,以同样保证所用图片无权利瑕疵。
3.外包风险转移
企业可以将涉及图片的自媒体业务外包给第三方,在外包协议中明确要求该第三方不得侵害任何其他主体的著作权,如若发生纠纷,相关责任由该第三方承担。通过合同约定将可能产生的图片侵权风险转移到第三方。
4.设置登记审核流程
企业可以要求自家小编在图片正式使用之前进行登记备案,注明每一张图片的来源、权利人、是否经过许可等事项,以确保每张图片的使用记录都有迹可循,有责可追,如此也能极大推动版权素材合规化。
著作权侵权案件处理指南——图片篇
作者:李海涛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一、行业现状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图片侵权屡见不鲜。从著作权上说,图片可以分为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而图片权利人也可以分为个人和公司两大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