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2023年4月14日,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与该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一则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征缴税款的公告,引起众多网友的关注和讨论。实际上,民间借贷利息的税款征收已经不再是“三不管”地带,近些年来,多地就民间借贷利息收入征税问题施行税法联动,开展专项治理。那么民间借贷利息究竟要缴纳哪些税?如何缴纳?应当如何避免“踩坑”呢?瀛尊壹税务律师团队将一一为您解析。

一、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应税项目
众所周知,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的贷款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出借人因民间借贷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应税项目。
二、取得的利息该如何纳税呢?
1.出借人为企业主体
如果是企业向自然人或其他企业提供借款,那么企业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对于增值税而言,企业应当按照“贷款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即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同时,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所适用税率在季度预缴或在年度清缴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2.出借人为自然人主体
如果是自然人向企业或其他自然人提供借款发生的民间借贷,首先,应注意增值税的缴纳问题。自然人之间的有偿借款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很多人都忽略了,在自然人向企业有偿提供借款的情形下,该自然人收到的利息收入应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3%。此时,企业可要求该出借的自然人提供发票,该自然人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次,自然人有偿提供借款的对象不管是企业还是其他自然人,都应该按照20%的个人所得税率,按月或者按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民间借贷中即使未约定利息,也应当注意纳税问题
实务中,我们会发现很多民间借贷产生于相熟的主体之间,有时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而没有约定利息,此时该借款即使没有约定利息,相关的出借主体也应当注意纳税问题。
1.企业之间的借款可以不约定利息,但需注意其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问题。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除统借统还、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无偿借款免税情形外,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应“视同销售”,并按照“贷款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至于在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此时税务部门一般则按照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来核定应税的利息收入。
对于企业所得税,由于此时企业不产生利息收入,因此一般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但如果借款双方属于关联企业,则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向个人股东和员工无偿提供借款时还需注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企业向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其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可参照企业间的无偿借款情形。但需注意的是,企业在向个人股东和员工无偿提供借款时还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企业向个人股东无偿提供借款,无论是在纳税年度终了时既未归还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或是该个人股东用于购买房屋和其他财产,且在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均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企业向员工提供借款用于购买房屋,该房屋登记于员工名下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自然人向企业或其他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的情况下,不涉及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但如该借款情形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税务部门仍然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四、税法联动,民间借贷利息的税款征收监管力度逐渐加大,个人和企业都应当重视税务合法合规
事实上,河南省永城市与该市税务局联合征缴民间借贷案件中的相关税款并非鲜有的个例。之所以冲上网络热点,主要原因还是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利息的税款征收缺乏有效监管,税务部门和人民法院之间没有建立涉税协作机制,导致税款严重流失。
2022年,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税务局便联合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建立民间借贷利息相关税款征缴长效协作机制,并促成当事人主动申报并足额缴纳相关税款240余万元。
2022年10月,江苏省江阴市税务局、法院双方签订协同备忘录,明确民间借贷案件涉税信息共享范围和流程,解决司法涉税征管难题。
2023年2月,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联合珲春市税务局共同创建“法税钉”平台,在该平台中法院会将符合纳税条件的执行案件上传至该平台,税务局计算出应缴税款后回传,通过法院执行回来的借款会被“强制”缴纳税款。
2023年2月24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将在全市范围依法启动民间借贷案件相关税款征缴工作。
……
由此可见,全国已有多地就民间借贷利息的税款征收问题施行税法联动,开展追缴专项治理,对于民间借贷利息的税款征收监管力度逐渐加大。
五、瀛尊壹税务律师提醒各位:
对于个人而言,有“所得”即应纳税,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在民间借贷中除了考虑民事上的各类风险外,还应当考虑税款承担问题,从而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和争议。
而对于企业来说,规范企业对内对外的借款手续,并做好税务合规工作,既保障资金安全,也避免成为税务部门监管的重点对象。
2023年4月14日,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与该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一则关于民间借贷案件征缴税款的公告,引起众多网友的关注和讨论。实际上,民间借贷利息的税款征收已经不再是“三不管”地带,近些年来,多地就民间借贷利息收入征税问题施行税法联动,开展专项治理。那么民间借贷利息究竟要缴纳哪些税?如何缴纳?应当如何避免“踩坑”呢?瀛尊壹税务律师团队将一一为您解析。

一、民间借贷利息属于应税项目
众所周知,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但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发生的贷款行为不属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出借人因民间借贷而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应税项目。
二、取得的利息该如何纳税呢?
1.出借人为企业主体
如果是企业向自然人或其他企业提供借款,那么企业应依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其中,对于增值税而言,企业应当按照“贷款服务”开具增值税发票,即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同时,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所适用税率在季度预缴或在年度清缴时缴纳企业所得税。
2.出借人为自然人主体
如果是自然人向企业或其他自然人提供借款发生的民间借贷,首先,应注意增值税的缴纳问题。自然人之间的有偿借款虽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但很多人都忽略了,在自然人向企业有偿提供借款的情形下,该自然人收到的利息收入应按照“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3%。此时,企业可要求该出借的自然人提供发票,该自然人可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其次,自然人有偿提供借款的对象不管是企业还是其他自然人,都应该按照20%的个人所得税率,按月或者按次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民间借贷中即使未约定利息,也应当注意纳税问题
实务中,我们会发现很多民间借贷产生于相熟的主体之间,有时出于信任或碍于情面而没有约定利息,此时该借款即使没有约定利息,相关的出借主体也应当注意纳税问题。
1.企业之间的借款可以不约定利息,但需注意其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问题。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除统借统还、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无偿借款免税情形外,企业之间的无息借款应“视同销售”,并按照“贷款服务”项目缴纳增值税。至于在借款双方未约定利息的情况下,此时税务部门一般则按照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来核定应税的利息收入。
对于企业所得税,由于此时企业不产生利息收入,因此一般不涉及企业所得税。但如果借款双方属于关联企业,则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利息收入并要求缴纳企业所得税。
2.企业在向个人股东和员工无偿提供借款时还需注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
企业向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其中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可参照企业间的无偿借款情形。但需注意的是,企业在向个人股东和员工无偿提供借款时还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3〕158号文件规定,企业向个人股东无偿提供借款,无论是在纳税年度终了时既未归还且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或是该个人股东用于购买房屋和其他财产,且在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的,均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另外,企业向员工提供借款用于购买房屋,该房屋登记于员工名下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自然人向企业或其他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的情况下,不涉及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问题,但如该借款情形符合《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所述情形之一的,税务部门仍然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四、税法联动,民间借贷利息的税款征收监管力度逐渐加大,个人和企业都应当重视税务合法合规
事实上,河南省永城市与该市税务局联合征缴民间借贷案件中的相关税款并非鲜有的个例。之所以冲上网络热点,主要原因还是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对民间借贷利息的税款征收缺乏有效监管,税务部门和人民法院之间没有建立涉税协作机制,导致税款严重流失。
2022年,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税务局便联合检察院、法院等部门建立民间借贷利息相关税款征缴长效协作机制,并促成当事人主动申报并足额缴纳相关税款240余万元。
2022年10月,江苏省江阴市税务局、法院双方签订协同备忘录,明确民间借贷案件涉税信息共享范围和流程,解决司法涉税征管难题。
2023年2月,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联合珲春市税务局共同创建“法税钉”平台,在该平台中法院会将符合纳税条件的执行案件上传至该平台,税务局计算出应缴税款后回传,通过法院执行回来的借款会被“强制”缴纳税款。
2023年2月24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税务局召开联席会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将在全市范围依法启动民间借贷案件相关税款征缴工作。
……
由此可见,全国已有多地就民间借贷利息的税款征收问题施行税法联动,开展追缴专项治理,对于民间借贷利息的税款征收监管力度逐渐加大。
五、瀛尊壹税务律师提醒各位:
对于个人而言,有“所得”即应纳税,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法定义务,在民间借贷中除了考虑民事上的各类风险外,还应当考虑税款承担问题,从而避免潜在的税务风险和争议。
而对于企业来说,规范企业对内对外的借款手续,并做好税务合规工作,既保障资金安全,也避免成为税务部门监管的重点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