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法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二)

来源: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近年来,宁夏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坚持依法严惩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和主犯,依法惩处参与关联犯罪活动的人员,加大赃款赃

近年来,宁夏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坚持依法严惩首要分子、骨干成员和主犯,依法惩处参与关联犯罪活动的人员,加大赃款赃物追缴力度,竭力守护广大人民群众“钱袋子”,切实维护了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自今年3月开始,宁夏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为期3个月的“全民反诈你我同行”宣传活动。即日起,本栏将梳理的人民法院严厉打击十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进行连载,通过以案释法、以案说理,进一步提升群众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团结、激发人民群众共同打赢反诈人民战争。
案例三、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支付结算
【基本案情】被告人程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银行卡从事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仍多次将自己名下银行卡、张某和邓某某名下银行卡及银行卡对应的手机号码等提供他人。后上述银行卡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支付结算,交易流水达1800余万元。程某通过向他人提供银行卡共计获利1.33万元。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程某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案件具体情节,依法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程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典型意义】诈骗类违法犯罪活动多利用虚拟电话号码、他人的即时通讯账号或银行账户作为实施诈骗的渠道、工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是电信网络诈骗至关重要的一环,不法分子利用部分群众贪图小利的心理,以诱人的价格或条件收购手机卡、银行卡等,然而正是帮助者提供的银行卡、手机卡,使网络诈骗犯罪得以顺利实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使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扩大。宁夏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聚焦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新特点,坚持突出“两卡”(手机卡、银行卡)打击重点,依法从严惩处涉“两卡”犯罪,全力维护群众财产安全。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在提高警惕、防范被骗的同时,也要防止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
案例四、开发手机贷款App实施诈骗犯罪
【基本案情】2018年,被告人阮某甲通过自学计算机技术先后开发“当当贷”“创业贷”等7款手机贷款App,并利用他人身份证为该7款App注册域名、租用服务器,后将该7款手机贷款App出售给阮某乙、吴某等人用于实施诈骗,同时传授使用方法、收取维护费用,共非法获利13550元。2018年1月至9月,阮某甲以帮助查询他人身份信息、通话记录、开房记录等为由,共骗取被害人3000余元;被告人吴某从阮某甲处购买“创业贷”App,并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通过拨打电话以提供网络贷款等为由多次实施诈骗,共骗取7名被害人13098元。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阮某甲利用信息网络开发用于实施诈骗的手机贷款App,并为该软件注册域名、租用服务器,出售获利,为他人实施诈骗提供便利条件,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阮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查询他人身份信息、通话记录、开房记录等事由,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从被告人阮某甲处购买的手机贷款App,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阮某甲明知吴某实施诈骗行为而为其收取诈骗款,二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据此,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阮某甲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8000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系《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针对以网络为工具的新型网络犯罪,专门规制滥用信息网络而实施关联性传统违法犯罪活动,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起到打击滥用信息网络非法行为的重要司法作用。本案中,被告人阮某甲将自己开发的手机App出售获利后,又为他人传授使用方法、收取维护费,为他人实施诈骗犯罪提供了便利,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网络信息罪。法院提醒广大群众,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享受互联网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决不能利用网络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正确识别、下载手机软件,严防不法分子利用网络实施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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