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企业保护其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其保护方式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者在申请、担保、权利义务承担等方面都存在不同。企业应积极申请知识产权的海关备案,充分利用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维护自身权利。
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的范围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指海关依法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的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17年11月4日修订,下称“《海关法》”)第44条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以《海关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下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2018年5月28日修订,下称“《实施办法》”)具体规定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制度的内容。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2条的规定,海关保护的知识产权应当是与进出口货物有关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专利权。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方式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最重要的内容是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采取扣留的保护措施。根据保护程序的启动原因不同,中国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种方式:
依申请保护(被动保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时,向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并提供担保后,海关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保护措施。
依职权保护(主动保护):是指海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嫌疑时,在进出口收发货人未能提供合法的知识产权证明时,中止放行货物并主动通知有关知识产权权利人,并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和担保对侵权嫌疑货物实施扣留的保护措施。
除启动原因不同外,两者还存在前提性条件的差异:依职权保护的方式限于已经在海关总署进行备案的知识产权,而依申请保护则不受此限。知识产权的海关备案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并提供知识产权的具体信息的过程。备案经海关总署审核通过生效,有效期10年,到期前6个月内可申请延长。同时,无论是哪种保护方式都需要权利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担保后,海关才会采取扣留的保护措施。
1提交申请
对于已经备案的知识产权,海关在通关查验时发现被监管货物存在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情形时,将主动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此时,如果权利人申请扣留涉嫌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如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应写明海关备案号)和相关证明文件[1]。
依申请保护则不以备案为前提,知识产权权利人可直接向海关申请。为避免权利人滥用权利、浪费监管资源,海关对权利人的申请较为谨慎,提出了更高的证明要求和材料要求。知识产权权利人申请海关保护知识产权,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书(如涉嫌侵犯备案知识产权的,应写明海关备案号)和相关证明文件;
足以证明侵权事实明显存在的证据,证明“请求海关扣留的货物即将进出口”且“在货物上未经许可使用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标识、作品或者实施了其专利”。
如果涉嫌侵犯的知识产权未曾在海关总署备案,申请人还应该提交以下文件、证据: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知识产权的有关证明文件。
2提供担保
提供担保是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必要条件。一方面,提供担保金可以防止权利人滥用权利,并及时赔偿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同时也方便扣除因扣留产生的仓储、报关和处置等费用。而两种模式下担保金的交纳存在着差异。
依申请保护的情形下,权利人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依照职权保护的情形下,权利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向海关提供担保[2]:
货物价值不足人民币2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的担保;
货物价值为人民币2万至20万元的,提供相当于货物价值50%的担保,但担保金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万元;
货物价值超过人民币20万元的,提供人民币10万元的担保。
同时,依职权保护情形下,被保护的知识产权是已备案的商标专用权时,权利人还可以根据上一年度向海关申请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向海关总署提交担保金额不少于20万元的银行保函,无需另行提供担保。
3调查和处理
依申请保护的模式下,海关对依申请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不会进行调查,而需要知识产权权利人需要自行寻找司法救济,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或财产保全的措施。如果自货物被扣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协助扣押有关货物的书面通知时,海关将解除扣留,予以放行。
依职权保护的模式下,海关自货物被扣留后30个工作日内将主动调查被扣留货物进行调查是否存在侵犯知识产权的情形。经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如不能认定,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与此同时,自货物被扣留之日起权利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需求司法救济。如果自货物被扣留后50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且海关不能认定存在侵权行为时候,海关将予以放行。作为被扣货物的收发货人,如果被扣留的货物涉嫌侵犯的是备案的专利权时,收发货人可以向海关提供书面申请提供和货物等值的担保请求海关予以放行。
可以看出,依申请保护模式下,海关的作用主要是协助暂时扣留货物。相比之下,职权保护模式下,海关介入程度较高,为权利人提供了较大便利和支持。一方面,海关根据已备案的知识产权信息,在通关查验环节可主动发现侵权线索,降低了权利人的监控成本,也增大了发现侵权行为的概率;另一方面,职权保护方式下,海关将主动对侵权嫌疑货物进行调查,权利人也可以同时采取司法救济手段,双管齐下,能提高打击侵权行为的效率和成功率,减轻权利人的负担。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中的企业应对
进出口货物的知识产权的海关保护,可以有效保护我国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通过在进出口环节的监管,可以制止正在发生的侵权,避免侵权商品进入到流通渠道,避免或减轻权利人遭受的侵权损害,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也可防止侵权产品、假劣产品流向海外,损害企业商誉甚至国家形象。因此,进出口企业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利用好这一制度,积极主动维护自己的权益。企业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应对:
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时办理知识产权备案。海关保护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行政机关的保护,虽不具有终局性,但是相较于通过传统的争议解决的方式,具有流程简单、保护周期长、费用低等特点,可以大大减轻权利人的负担。因此,权利人在获得知识产权后,应尽快向海关总署提交知识产权权利资料,完成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为海关主动实施依职权调查处理创造条件,从而构建严密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区分不同的保护规则和制度。知识产权的主动保护和被动保护在海关的介入程度和中权利人的权利义务方面有较大的不同,直接影响企业的成本和保护效果。企业应当十分熟悉不同模式下企业应当承担的义务,按照流程在规定的时限完成行为动作。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也会存在些许差异,例如涉嫌侵犯专利权的收发货人可以通过提供反担保的方式向海关请求放行,而已经备案的商标权权利人可以通过提供银行保函的总担保的方式免于交纳担保金。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情况,了解具体的有关规则,在寻求海关保护时能够做到从容不迫、有条不紊。
由于涉及到商品的通关,无论是哪种保护方式,都要求权利人作出迅速的应对,选择合理的方式。对可能出现的海关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企业应当首先尽快准确判断侵权的事实情况,作出理性的评估分析,其次迅速地采取行动,根据法定的流程办理相关的申请等海关手续,当然,也可以根据侵权情况以及侵权方的态度,选择和对方谈判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及时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一旦自身的进出口货物,被其他权利方提起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时,则应当尽快掌握包括对方权利内容在内的事实情况,并确定自身的进出口货物是否存在侵权问题。同时根据事实,尽快与权利人进行沟通,以便妥善解决相关问题。
[1]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第13条,申请书应包括:(一) 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注册地或者国籍等;(二) 知识产权的名称、内容及其相关信息;(三) 侵权嫌疑货物收货人和发货人的名称;(四) 侵权嫌疑货物名称、规格等;(五) 侵权嫌疑货物可能进出境的口岸、时间、运输工具等。
[2] 参见《实施办法》第23条。
海关业务风险与应对系列: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风险及应对
作者:张国栋来源:金诚同达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对企业保护其知识产权具有重要意义,其保护方式分为依申请保护和依职权保护,两者在申请、担保、权利义务承担等方面都存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