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企业合规作为舶来品,该理念最初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在我国,企业合规作为一种新兴的企业治理模式,从律师更好地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以及企业管理角度来看,可以作为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种管理机制,应当加以探索和研究。
【关键词】企业合规;发展进程;机能与价值
一、关于企业合规的发展渊源及多重含义
Zhejiang Zhiren Law Firm
(一)国外企业合规的开端
企业合规的理念最早出现在美国,起源时间可追溯至20世纪,在金融危机导致经济大萧条的背景下,美国政府意识到了只有加强金融行业自身的合规监管才能确保金融系统的稳定,在这种趋势下,美国银行业提出了“合规”的概念,即“Compliance”,并开始广泛应用于银行业的自我监管实践中。
20世纪60年代至20世纪90年代初,美国企业垄断丑闻的爆发,推动了企业合规制度的发展。在反垄断的严厉打击下,企业意识到了诚实履行合规制度的重要性,并开始制订合规计划,以规避《反托拉斯法》可能带来的处罚风险,在这个阶段,企业合规由原先的依靠企业自我监管模式演变为政府督促监管状态,反垄断合规和反商业贿赂合规的出现,是这个时期企业合规发展的重要标志。
为了严厉管制企业的海外贿赂行为,美国国会于1977年颁布了《反海外腐败法》(简称“FCPA”),该法的反腐败条款和会计条款、内部控制条款不止适用于美国跨国企业,还适用于外国企业发生在美国的商业贿赂行为以及在美国设立分公司的外国企业的商业贿赂行为。目前主流观点认为,这部单行法案的诞生,标志着企业合规业务的正式确立。
在美国合规制度不断发展及实施的影响下,国际上开始逐渐认识到了通过企业合规治理公司的有效性,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先后采纳该种监管机制。
(二)我国企业合规的发展进程
相对于西方国家长久的实践和探索,我国引入企业合规管理机制的时间较短,还处在理论探讨立法制度设计和试点改革的阶段。我国的企业合规机制同样发轫于金融行业,原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颁布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在指引中使用了“合规”的表述和概念,目的在于规避银行机构日趋严重的不合规业务问题,保障金融行业的稳健发展。
2016年,我国等同采用ISO《合规管理体系指南》(ISO19600:2014),在合规管理体系上的基本要求与国际相统一。2017年,国家颁布《GB/T35770-2017合规管理体系指南》,有力推进了合规管理从金融行业扩展至全行业各类企业。
2018年,国资委发布了《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该指引成为我国企业合规管理机制的重要示范性文件。同年12月,发改委会同外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外汇局、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对企业境外经营必须运行合规管理机制提出了指引要求,我国企业合规运行之路开始逐渐铺开。
2021年6月,最高检、司法部、财政部等九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在中央带动地方的引领下,各地区纷纷展开企业合规管理、刑事合规、行政合规等领域的试点探索与研究。
从国内案例来讲,兰州中院对雀巢公司员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案的终审裁定,被律师界称为“企业刑事合规第一案”,[1]认为雀巢公司的胜诉得益于公司具有有效运行的合规管理体系,最终才能将公司责任与员工风险切割。也有不赞同观点认为,在我国,个人行为并不能直接推定为公司的主观意志,公司本身亦不构成犯罪。我认为,可设想得知,如雀巢公司没有建立起有效的合规机制,不能拿出一套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做举证,在抗辩上应当是不易的,起码对于公司是否存在放任结果的发生,或者存在疏忽大意、过于自信的过失抗辩上,也不易做到完全切割。
尽管如此,这一裁决仍然有其自身的重大突破,人民法院首次以企业合规管理机制为重要论证依据,最终认定企业不具备构成犯罪的主观意志,将企业责任与员工风险进行了切割,这在我国大力探索推进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背景下,具有重要意义。
(三)企业合规与刑事合规的联系
基于我国企业合规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学术界对于企业合规的概念和性质还没有厘清,还存在很多争议。一些刑法学者将企业合规直接表述为“刑事合规”,认为企业合规的重点在于刑事风险防范上,继而又出现“行政合规”的说法,还有一些法律从业者将企业合规笼统归咎于传统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上。
事实上,这些观点还是有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刑事合规”一词最早是德国学者在研究企业合规对于刑事从宽处罚的激励意义时自创提出的,我国刑法学者在学术借鉴上,直接引用了“刑事合规”一词,这一表述逐渐成为合规高频词汇。但实际上,从最高检发布的相关文件来看,我国并未开展企业刑事合规不批捕、不起诉的试点改革,相关法律政策也找不到这一依据。为了避免产生误导,最高检在《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使用了“企业合规”的表述。目前来讲,如果强调“刑事合规”,会使人误解为企业合规所需遵守的是刑事法律规范,好处是企业可以规避刑事风险,这无疑是对企业合规的片面理解,没有理解到企业合规的内核。
我认为,企业合规作为一种新兴的企业治理模式,是为了预防企业违法违规操作,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一种管理机制。在这种机制的作用下,本身就包含了刑事合规、行政合规等。我们可以把刑事合规理解为企业合规的一种高级衍生形态去加以研究,深入理解,探索这一合规业务,但不可只注重刑事合规部分,而忽视大合规的整体。
(四)企业合规与传统常年法律顾问的区别
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2]第十三条来看,合规管理的重点领域包括:市场交易、安全环保、产品质量、劳动用工、财务税收、知识产权、商业伙伴及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领域。
有部分法律从业者认为,企业合规业务与传统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业务范围一致,重点都在于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些企业的合规负责人基本也是法务部负责人兼任,或者通过聘请法律顾问律师来进行企业合规的风险把控。持这种观点的人同样也没有理解企业合规的内涵所致。常年法律顾问是指律师接受聘请方的聘请,以自己的专业法律知识为聘请方提供全方位常年法律服务的业务,这和企业合规管理并不相同,主要区别如下:1、业务范围不同。法律顾问服务可以包含日常的咨询、合同起草和审核、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培训、代理诉讼等方方面面。企业合规则侧重于企业管理制度的合规性审查,对企业运行过程中的不合规之处进行识别和整改;2、工作目标不同。法律顾问服务的工作目标在于通过法律服务,最大限度的保障企业在商业活动中的利益,降低企业成本等,为企业带来实质受益。企业合规则是企业通过有效运行合规治理机制来规避违规法律风险,对内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全体员工遵守的合规规则体系。3、关注点不同。法律顾问服务的关注点往往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合同审查、争议解决等方面。企业合规则侧重于企业运行模式及合规体系的执行过程。4、工作内容不同。法律顾问服务的工作内容主要由专业律师来完成,根据企业的自身需求,可能包含方方面面,制度审核、合同起草、商业谈判、法律培训等。企业合规则强调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规范,加强企业自我监管,树立企业健康形象,提高企业竞争力。因此,企业合规与传统的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并不完全相同,不可混淆。
正如陈瑞华教授所讲,对于企业而言,具有致命影响的是企业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而受到处罚,被取缔营业资格,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这就是合规风险。[3]
二、企业合规的难点与争议
Zhejiang Zhiren Law Firm
01、合规监管方式中公权力介入的边界
参照美国企业合规的发展历程来看,美国对企业合规,第一阶段是依靠企业自我管控来运行合规机制,而后才逐渐发展为企业自主运行+政府外部监管的模式,同时结合立法手段,来提高企业合规的积极性。我认为,我国也同样可以参考这一模式,公权力机构通过一定程度上介入企业进行合规管理改革,但要有一定的边界,不能干预过甚。比如说,在法律没有规制的情况下,企业运行如何的管理模式,仍是其自主行为,有关部门无权要求企业进行合规整改,也不得发出倾向性意见;再比如,当企业发生违法违规情况被调查期间,企业是否配合进行企业合规整改,提交合规计划,也是企业自愿行为,有关部门不能把企业拒不配合的情形作为抗拒执法的情节等。
02、合规治理“形而上”的实践困境
实践中,结合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发展特点来看,目前仍然以经济效益为第一目标。一方面,企业的生存周期本就较短,在企业急于扩展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让企业运行合规管理机制,可能会导致企业牺牲当下的一部分利益,以及运行合规机制本身也需要企业支付一部分人力、物力的成本,这使得企业不愿接受,甚至是抗拒接受。另一方面,企业合规作为舶来品,引入我国的时间还较短,企业如何运行合规治理机制,建设合规管理体系,一切还需经过实践探索和检验,不止是企业,公权力部门也尚在探索外部监管的模式,这就使企业缺乏了合规积极性,即使有些企业率先进行合规运行改革,效果也往往并不理想,合规制度停留于表面,形成了一种“形而上”的合规。
三、事前合规与事后合规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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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事前合规
在企业开展合规治理模式时,有必要将事前合规和事后合规区分开来。企业合规不止发生在执法部门对企业违法违规事件开始调查后,更多的应该发生在企业被调查前,企业就已经自发的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合规管理制度,企业通过这套合规运行模式,来抵御外部的法律风险,对企业违规风险进行提前识别与预防。
02、事后合规
对于事后合规,往往发生在企业没有运行起有效的合规管理制度,没有对合规风险做事先防范,或者企业自身的合规制度出现了漏洞,导致企业被执法部门进行违法调查的情况。在这种时候,企业应当积极的查缺补漏,配合执法部门进行合规整改,限期提交合规计划书,并在合规考察期内完成整改。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目前尚未进行合规不批捕、合规不起诉的立法,企业最终是否完成合规整改,并不是不处罚或不起诉的前提。
四、企业合规有效运行的操作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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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针对性审查企业规章制度的合规性及有效性
从合规风险防范的角度出发,企业在如何进行合规管理的操作上,可以先从对企业规章制度进行合规性及有效性审查入手,通过专业人士对各项制度有针对性的进行合规审查,尽早的识别出可能存在于制度中的合规风险,并加以修改和完善。同时,企业自身进行制度有效性审查,查看企业是否实际依据合规机制在运行,不使合规机制流于表面。
(二)改进运营模式,避免违规运营
企业首先追求的是经济效益,在发展过程中,有可能为了提高效益,发生一些违法违规情况。比如,通过商业贿赂手段获取业务、通过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竞争对手的利益、串通投标、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在这些情况中,轻者违反了行业监管规定,重则涉嫌刑事犯罪,企业不可轻视,在企业合规改革过程中,对这些业务加以重点识别和剔除,以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自上而下建立起合规文化
在企业合规治理运营过程中,离不开企业员工的认同和努力。企业应当建立起合规规范来使全体员工知晓法律的红线,来确保员工知晓在合规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工作。企业可以通过将合规制度公示培训、定期向员工发放合规调查问卷、采取不记名形式听取员工的举报、对合规工作具有突出贡献的员工进行嘉奖等一系列措施来完成。
(四)违规行为发生后,采取积极措施补救
企业违规行为的发现,可能是执法部门在调查中发现,也可能是企业在进行违规风险识别时发现,无论是哪一种情况,在违规行为发生后,企业都应当积极的进行补救。比如,企业排污时严重污染了环境,那么就应当通过积极治理,降低环境污染程度;又比如,企业通过积极赔偿的方式,来对损害后果进行弥补,降低社会不良影响;再比如生产食品企业发现所售食品可能被污染、食品安全不达标的情况下,及时的对所售食品进行召回销毁等,尽可能的通过一系列补救措施来降低企业违规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伤害,以争取企业在后续被依法处理时,能够最大限度的通过企业合规整改争取到相对较轻的惩治后果。
结 语
企业合规机制作为舶来品,在西方国家经历了近半个世纪的发展,才得以较为成熟,但也并非是趋于完美的管理机制。对于我国而言,企业合规体系建设的任务,任重而道远,本文仅从合规起源与发展,国内合规本土化角度进行论述,企业合规尚有诸多纷繁复杂的理论待论证分析。但仍建议企业积极地推进合规风险管理,这至少可以使企业完成一定程度的合规风险预防,以消除违规可能带来的消极后果和惩罚结果。
参考文献及注释
[1] 《中国律师》2020年第5期
[2]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3] 陈瑞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中对企业合规有效运行的操作建议
作者:韩阳来源:智仁律师事务所

内容摘要 企业合规作为舶来品,该理念最初起源于西方发达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