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侵权诉讼的案件中,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时,根据全面覆盖原则,需要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特征逐一比对。在此过程中,鉴于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复杂性,对于权利要求书中技术特征的解释,诞生了一些认定思路。例如,功能性特征,是一种仅从功能或效果进行限定,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明确具体实施方式的技术特征。
除此以外,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对于权利要求书的解释,还存在另一种办案思路——使用环境特征。什么是使用环境特征?在侵权判定中如何对使用环境特征进行认定和运用?本文旨在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及判例,分析使用环境特征在专利侵权分析中的办案思路。
首先,所谓使用环境特征,是指权利要求中用来描述发明所使用的背景或条件的技术特征。按照技术特征所限定的具体对象的不同,技术特征可分为以下两种不同的技术特征:
01 直接限定专利保护主题对象本身的技术特征该种技术特征一般表现为直接限定专利保护主题对象的结构、组分、材料等。
02 通过限定保护主题对象之外的技术内容来限定保护主题对象的技术特征该种技术特征一般表现为限定专利保护主题对象的使用背景、条件、适用对象等。进而间接地限定了专利保护主题对象,因而被称为“使用环境特征”。常见的使用环境特征多表现为限定被保护主题对象的安装、连接、使用等条件和环境。
同时,由于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复杂性,使用环境特征并不仅仅限于那些与被保护主题对象安装位置或连接结构直接有关的结构特征。对于产品权利要求而言,用于说明有关被保护主题对象的用途、适用对象、使用方式等的技术特征,虽对产品的结构并不具有直接限定作用,也属于使用环境特征。
以下提供一些使用环境特征在侵权诉讼中应用的案例。
案例一
涉案专利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在鞋底施加贴合剂层的机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所保护的方案为:通过机器的第一进料装置输送“第一带”(胶带)、第二进料装置输送“第二带”(薄膜),并利用机器剥离装置的共同作用可实现在“所述物体”(鞋底)一表面上施加粘合剂并剥离多余粘合剂的功能。
对此,被告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安装带状物,不具备与“第一带”“第二带”相关的技术特征。同时,被诉侵权产品不连同鞋底一起销售,没有包含“所述物体”,不具备与“所述物体”相关的技术特征。
对此。法院认定,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第一带”“第二带”“所述物体”虽然对产品的结构没有直接限定作用,但是用于说明有关被保护主题对象的用途、适用对象、使用方式等的技术特征。因此,构成涉案专利被保护主题对象“机器”的使用环境特征。
一般情况下,使用环境特征应该理解为要求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可以用于该使用环境即可,不要求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必须用于该环境。本案中,原告从被告处公证购买了被诉侵权的机器设备及胶带、薄膜,通过技术比对可知,该被诉侵权的机器设备的机械结构、装置和运行原理与涉案专利说明书中具体实施例的记载一致,亦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所实现的功能、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基于被告一并销售上述物品的事实,可以合理推断被诉侵权机器的用途与涉案专利的发明用途一致。也即,被诉侵权机器与胶带、薄膜配合使用,在诸如鞋底等的“所述物体”一表面上施加粘合剂,是被诉侵权机器合理的商业用途。被诉侵权机器可以适用于“第一带”“第二带”“所述物体”等使用环境,具有与之相应的涉案专利技术特征。被告是否将“第一带”“第二带”安装于机器上、是否销售“所述物体”,均不影响被诉侵权产品已经具备涉案专利相应技术特征的认定,符合专利侵权技术比对“全面覆盖原则”的要求。因此,判定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构成专利侵权。
综上,通过上述案例一可以知晓:设备类的被诉侵权产品,其结构本身不包含耗材和被加工工件,这是领域内的常识。涉案专利在撰写过程中为了达到清楚、明白的目的,介绍了耗材及被加工工件的相关内容,这并不会对专利的保护范围造成限定。虽然耗材及被加工工件不是专利所要求保护设备结构的一部分,但构成专利方案的使用环境特征,依然符合专利侵权技术比对“全面覆盖原则”的要求。
案例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能适用于权利要求中使用环境特征所限定的使用环境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例中,涉案专利提供一种激光管,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了:“应用于中小功率激光切割,雕刻”,这一记载限定了被保护主题对象的用途,属于使用环境特征。
在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只要可以应用于中小功率激光切割、雕刻,即可认为具备该技术特征。被诉侵权产品系二氧化碳激光管,型号中包含“100W”,按照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其可以应用于中小功率激光切割、雕刻。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具有涉案专利的这一环境特征。
反之,若被告一方可以提供反证或合理说明被诉侵权产品不能用于中小功率激光切割、雕刻,则被诉侵权产品不具有涉案专利的这一环境特征。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综上,通过上述案例二可以知晓:被诉侵权产品能否用于涉案专利所限定的环境特征,也是不侵权抗辩中的一个重要的思路。
通过上述两个案例,可以明确使用环境特征在专利诉讼中的具体认定思路。同时,使用环境特征在侵权比对的过程中,也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因此,在专利诉讼案件中,办案思路不应仅局限于产品的结构本身,也应当打开思路,审视涉案专利所要求保护主题的使用环境——使用环境的不同,或者,使用环境差异带来的产品结构的不同,均可能形成被诉侵权产品不构成侵权理由。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的办案过程中,应当将涉案专利产品的结构和使用环境结合起来,系统地评估分析。由此才能够拓展办案思路,对案件实现更立体的分析。
参考文件:
1.(2020)最高法知民终 313 号
2.(2021)最高法知民终2415号
专利侵权诉讼的另一办案思路——使用环境特征
作者:王兆林来源: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

在专利侵权诉讼的案件中,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时,根据全面覆盖原则,需要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特征逐一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