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已打板出样,为何定作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预付金?

来源:公司法研

文章摘要
司法观点 承揽人交付的打样不符合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是法定解除权,解除行为不构成违约。定作人已支付预付金或定金的,承揽人应当返还。

司法观点
承揽人交付的打样不符合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是法定解除权,解除行为不构成违约。定作人已支付预付金或定金的,承揽人应当返还。
知识点:
1、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2、定作人解除合同,能否要求返还定金
3、注意ODM与OEM合同的区别
4、定作人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承揽人可要求赔偿
经典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ODM商品合作合同》,约定A公司根据B公司的要求组织生产,B公司委托A公司生产的商品详细信息,以B公司向A公司发出的订单为准。合同总金额为45000元。合同签订后B公司先支付打样费用1200元,大货入库后,打样费用在货款中扣除。A公司的打样通过后,B公司支付30%定金,A公司收到定金后安排生产。
合同签订后,B公司向A公司支付了打样费1200元。后A公司向B公司交付了样品,B公司收到样品后支付了预付款13500元。随后A公司进行了多次打样,均不符合B公司的要求。
2018年6月1日,B公司向A公司寄送律师函,载明:2018年1月29日,本公司本着友好合作、互利共赢的原则,一方面支付给了贵司30%预付款,合计13500元,一方面明确表示了要求贵司继续打样,直至达到本公司要求才能安排大货生产。但贵司的样品始终不能满足本公司的要求,故本公司提出终止本次合作,并要求贵司返还预付款13500元。A公司收到律师函后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2018年12月,B公司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ODM商品合作合同》于2018年6月1日解除,A公司返还13500元预付款。庭审中A公司辩称,B公司支付的并非是预付款,而是合同约定的30%定金,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应在打样通过后支付定金,现B公司支付定金的行为洽能证明A公司提供的样品已获得B公司确认,故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法院认为
B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ODM商品合作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
本案中,B公司虽于2018年1月29日收到A公司交付的样品并向A公司支付了30%款项,但B公司在当晚即对A公司交付的样品提出诸多异议,并表示付款前未经确认,甚至向A公司提出了退回预付款的要求,同时A公司在庭审中亦确认其在2018年1月29日之后还进行过两次打样,故不能仅以B公司支付款项的行为来认定其对样品的确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B公司对A公司交付的样品进行了确认。
根据B公司律师函显示,B公司以A公司样品始终不能满足B公司需求为由向A公司提出终止合作并要求A公司返还预付款13500元,可视为B公司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A公司于庭审中确认于2018年6月1日收到上述律师函。根据相关法律规定,B公司作为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故B公司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ODM商品合作合同》于2018年6月1日解除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B公司提供的付款单明确记载B公司支付的款项13500元系预付款,而A公司对该付款单真实性无异议,故B公司支付的13500元款项应认定为预付款。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现A公司于庭审中确认未进行生产,故B公司要求A公司返还预付款135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准许。
故,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ODM商品合作合同》于2018年6月1日解除,A公司向B公司返还预付款13500元。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承揽合同解除的问题,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
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是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在合同期限内,即使不存在法定事由,也不存在合同约定,定作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但是从司法实践中来看,越来越多法官认为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并非毫无限制,定作人解除合同也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而不能恶意滥用解除权。
定作人解除合同时需要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明确告知承揽人,告知方式既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当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承揽人时,承揽合同即解除。如果承揽人对合同解除有异议,可以在合同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承揽人未在期限内通过起诉或仲裁的方式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承揽合同即于解除通知到达之日起解除。
本案中B公司作为定作人享有任意解除权,在2018年6月1日通过发函方式表达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A公司在收到该律师函后未在3个月内提出异议,应当认定双方签订的《ODM商品合作合同》于2018年6月1日解除。
2、定作人解除合同,能否要求返还定金
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定金也分为很多种类,其中最常见的是履约定金,即交易双方为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约定由一方支付定金给另一方,一般支付定金的一方为需求方。如果需求方任意毁约,则收取定金的一方可以没收定金,需求方无权要求返还。
实际上,需求方在没有法定事由和约定事由的情况下要求解除合同,也属于违约,因此收取定金的一方可以没收定金。但是定作人享有的是合同法所赋予的任意解除权,即使没有法定事由和约定事由,定作人解除合同也不构成违约。因此,定作人解除合同之后可以要求返还定金。
公司治理建议
1、注意ODM与OEM合同的区别
ODM和OEM都属于定作合同,ODM就是通常所说的“贴牌”,OEM则是“代工”。两者区别在于OEM的承揽人只负责按照定作人拟定的设计方案进行加工制作,而ODM的承揽人从设计到生产都是自行完成。因此,ODM和OEM中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属是不同的。
因此,定作人应当根据自己的生产销售模式,结合产品的知识产权价值选择适合的加工方式。对于一些品牌附加值较高或知识产权含金量较高的商品而言,还应当签订必要的保密协议,防止承揽人实施侵权行为。
2、定作人解除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承揽人可要求赔偿
前文已述,司法实践中有部分法官认为定作人的任意解除权应当受到合理限制,否则可能出现定作人滥用解除权损害承揽人利益的现象。例如承揽人已经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但是定作人因为各种原因不想要这批货物,如果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权要求解除合同,必然会给承揽人造成损失。
合同法也对于这种现象作出了规定:如果定作人滥用解除权给承揽人造成损失的,承揽人可以要求赔偿。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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